【行政审批】《关于修订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关于修订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政策解读
海关总署于2021年6月22日公布了《关于修订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6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将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公告)同时废止。
链接直达: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6号丨关于修订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一、修订背景
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试点工作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要求,总署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取消许可证有效期,需要对37号公告进行修订,调整许可证有效期的有关表述。
提升作业场所管理水平的要求
一是为贯彻落实中央“放管服”改革关于行政许可管理规范化、高效化和便民化的要求,需要进一步优化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程序,规范文书格式。
二是关检业务融合后,总署推进优化作业场所整合,发布了统一的监管作业场所设置标准,对作业场所的行政许可事项需要进一步明确管理模式和管理要求。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关于注册登记有效期
根据总署取消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改为长期有效的实际情况,删除了相关登记证书有效期和延续注册登记的相关内容,实施年度审核制度。
关于变更的情形
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名称或经营企业名称变化时需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在变更情形中新增功能作业区及场所换址新建内容,并明确了海关对场所换址新建应当重新进行实地验核的要求。
关于申请注销和海关注销
明确了企业申请注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主管海关应当制发的文书格式,同时对海关注销注册登记所制发的适用文书进行了修订。
关于处罚措施
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2017年第232号)处罚措施,明确海关应对场所的持续符合性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不符合的程度,可采取责令企业限期改正、暂停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完善了事后监管机制。
三、需要关注的事项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监管设施
申请设立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材料中,细化了作业区域功能布局示意图的内容,要求包括监管设施及其安装位置;申请注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条件中,新增了要满足“场所内海关配备的监管设施设备已经按照海关要求妥善处置”的要求。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功能区
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功能作业区变更纳入申请变更手续范围内;在相关文书格式中,增加了功能区的填写项。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面积
对于涉及经营依法应当经过批准的业务,且相关许可证件中标注了经营面积的,填报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注册面积应不超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许可的面积。转载请注明来源“12360海关热线”
供稿单位:天津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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