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面包干,变造检验检疫证明上的保质期,会被海关处罚吗?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载。进口面包干,变造检验检疫证明上的保质期并提交给市场监督管理局,会被海关处罚吗?
问:我公司业务人员出于工作方便的考虑,从他处购买并使用了伪造的IPPC标识,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要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具体法律后果。如不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虽然被提起公诉但被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可能被处以罚款。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商检机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贵司购买并使用伪造的IPPC标识的行为系违法行为,如不构成犯罪,或者构成犯罪但因存在其他情形而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依法应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2017 年12 月4 日,某商贸有限公司向C海关(原C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报进口一批面包干,报检单号为11700000861XXXX,货值金额49360.71 美元。经检验检疫,C海关于2017 年12 月6 日出具11700000861XXXX001 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载明的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为2017.10.21、2018.10.20。2019 年4 月,某商贸有限公司将上述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项下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变造为2017.11.13、2018.11.12,并提供给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报检过程中,进出口收发货人向海关提交的单证应当真实、有效,否则可能承担行政乃至刑事责任。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商检机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当事人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载明的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为2017.10.21、2018.10.20变造为2017.11.13、2018.11.12,并提供给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构成违反以上法律规范的行为。据此,C海关决定对某商贸有限公司处以商品货物金额6%即人民币19576.46 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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