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 发表于 2021-7-6 08:19:07

外发加工未办理海关手续,涉案料件价值9000多万,会被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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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公司是一家经营加工贸易的企业,为海关核发加工贸易手册的经营单位,由于疏忽将保税料件外发加工时,未及时向海关备案,请问会造成什么后果,我们公司会不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自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委托承揽者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最终复出口的行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海关可依法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因此,贵司将保税料件外发加工时,未在规定期限向海关备案,不依照规定办理外发手续,海关可依法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若有违法所得的,可没收违法所得。
典型案例: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期间,J海关核发14本加工贸易手册(手册编号C2220415XXXX等),某铝业有限公司为手册备案的经营单位,某铝业有限公司为手册备案的加工单位。经J海关稽查发现,2014年7月至2015年4月期间,该14本手册项下的保税料件废铝切片由某铝业有限公司外发至某铝业有限公司进行加工,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备案。经某事务所审计认定,外发加工的废铝切片共计7796540千克。经海关核定,上述保税料件的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3375359.42元。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应当自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本案中,经海关稽查发现,保税料件由上海某铝业有限公司外发至浙江某铝业有限公司进行加工时,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规定。经海关核定,涉案保税料件的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3375359.42元,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海关对当事人作出科处罚款人民币934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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