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 发表于 2021-7-5 23:07:15

运输工具(船舶)进出境监管作业无纸化常见问题解答



Q1

运输工具(船舶)进出境监管作业无纸化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A:

01

备案无纸化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办理相关企业及运输工具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撤(注)销手续,可向海关提交电子数据办理相关手续。

海关以电子方式向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反馈办理结果,不再核发《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证书》《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等纸质证簿。

02

申报无纸化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办理进出境、境内续驶手续,以及物料添加/起卸/调拨、沿海空箱调运、兼营运输工具改营、运输工具结关等手续的,可向海关提交电子数据办理相关手续,无须提交纸质单证资料及相关随附单证,无须交验纸质证簿。其中,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办理境内续驶手续的,海关以电子方式反馈相关手续办理结果,不再制发纸质关封;进出境运输工具须实施登临检查的,海关以电子方式向运输工具负责人发送运输工具登临检查通知。

Q2

企业申报数据项有何变化?

A:

01

减少船舶备案数据项,如船舶运营企业备案取消企业性质、业务负责人、邮政编码、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机关、是否具有国轮捎带转关货物资质及有效期、内外贸同船运输资质及有效期、是否具有内支线运输资质及有效期、是否具有沿海空箱调运资质及有效期等备案项;船舶代理企业备案取消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性质、业务负责人、经营范围、邮政编码、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机关、企业经营地址等备案项;船舶服务企业备案取消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性质、业务负责人、经营范围、邮政编码、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机关、企业经营地址、常设经营地址等备案项;进出境船舶备案由原来48项数据项精简到13项数据项。

02

减少动态申报数据项,如抵港动态取消进口货类、装船时间、需要途中监管、申报联系人姓名等申报数据项;移泊动态取消抵港时间、出发港代码、申报联系人姓名等申报数据项;离港动态取消抵港时间、需要途中监管、申报联系人姓名等申报数据项。

03

优化单证申报数据项,如总申报删除抵/离状态、载货吃水、船舶经营人、船舶经营人性质、经营航线、申报人地址、申报联系人姓名、申报时间等数据项;航次摘要只需在进境预申报、出境申报环节申报;取消中国籍船员数量、外国籍船员数量、中国籍旅客数量、外国籍旅客数量申报项;近30天登轮人员姓名、登轮人员国籍、登轮日期、登轮口岸并入船上非旅客人员名单数据项;货物申报删除装货港代码、卸货港代码、标记唛码等数据项;船用物品申报删除存放地点,增加产地、装载地数据项(对于船用伙食中的动物及其产品,产地和装载地必填);船员名单更名为船上非旅客人员名单并删除出生地点数据项,增加登轮日期、登轮口岸数据项;压舱水申报删除排放港口数据项,是否排放调整为本港是否排放;船员物品清单更名为船上非旅客人员物品清单;删除内贸集装箱货物、转关货物、危险货物申报申报数据项等。

具体申报数据项、时限要求以及填制规范,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7号(关于进一步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

Q3

海关更新优化哪些系统功能?

A:

支持船舶运营企业直接申报业务;支持船舶代理企业、船舶服务企业多关区、跨区域申报业务;支持船舶备案的异地变更;动态申报新增“航次取消”功能;以覆盖形式完成动态申报变更;新增船舶物料起卸/添加完成报文;沿海空箱调运作为单独申报表单,企业申请沿海空箱调运只需向调出地海关申报一次等。

Q4

如果出现因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的电子数据无法传输情况,应怎样处理?

A:

因海关监管需要,或者因系统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应提供纸质单证资料。

企业可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3号(关于调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等6部规章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附件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等规定,提交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备案表、运输工具负责人备案表、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备案表、备案变更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境(港)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出境(港)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运输工具起卸/添加物料申报单、运输工具物料调拨清单等纸质单证资料办理船舶进出境相关手续。

Q5

哪些情况应提交进出境运输工具(船舶)电子结关申请?

A:

01

进出境运输工具在货物、物品装卸完毕或者旅客全部完成上下以后,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结关申请。

02

进出境运输改营境内运输、进境后停驶等仅进境(港)的运输工具,在货物、物品卸载完毕或者旅客全部下船(机)以后,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运输工具结关电子申请。

03

以租赁或其他贸易方式进口的运输工具,在运输工具完成报关放行手续以后,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运输工具结关电子申请。

海关审核无误的,反馈运输工具结关电子通知,准予运输工具解除海关监管。

文 / 曾怡

(作者单位:黄埔海关)


文章来源于《中国海关》杂志202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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