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农药,甲氨基阿维菌素含量与放行通知单不符,会被海关处罚?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载。出口农药,甲氨基阿维菌素含量与放行通知单不太一致,会被海关处罚吗?
问:我们公司是一家进出口贸易的公司,最近由于业务的拓展,出口了一批需要向海关提供许可证件的农药,但由于许可证件尚在办理,因此,申报时以其他不需要许可证件的商品申报了,请问会有什么后果?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范,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海关可依法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因此,贵司故意将需要国家许可证件的商品申报为普通的不需要国家许可证件的商品,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范。海关可依法,对贵司的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典型案例: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Z海关申报出口至越南一般贸易项下5%甲氨基阿维菌素水分散粒剂5000千克,申报价格CIF360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8089190,出口报关单号22292017000319XXXX。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为4.2%,原申报随附农药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成分不符。经计核,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242689元。当事人申报不实,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Z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科处罚款人民币13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范,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本案例中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5%甲氨基阿维菌素水分散粒剂,但实际出口货物为甲氨基阿维菌素含量为4.2%,原申报随附农药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成分不符,当事人未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海关可依法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未如实申报导致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因此海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人民币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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