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DP 报关合规性方案
实践中,买卖双方如何用DDP贸易术语进行货物贸易一直存在争议,有的甚至用CIF术语、阴阳合同的形式进行报关,导致有税务合规的极大风险;我们有客户就因此导致被主管机关调查。我们根据实际操作经验,结合法律规定,提供如下报关方案,供参考。一、合规方案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2. 此外,可供参考的是,根据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及其释义》里面的解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包括该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如果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中包括了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且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则应当将这部分费用从完税价格中扣除。在一些合同的价格条款中,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是由卖方承担支付,该笔费用包含在货物的成交价格中,例如 DDP ( Delivered duty paid , 完税后交货条件)价格条件下,卖方将货物缴纳完海关税收后交付买方,如果再对上述费用进行征税,则会产生重复征税情况,因此计算完税价格时,有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应予以扣除。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2017修订)》:进出口方应根据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目前该代码表没有DDP,实践中,以DDP贸易术语进行交易的在中国境内货物报关时以CIF方式作为成交方式申报。同时,该规范还规定了,“杂费”栏目可以填写成交价格以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4. 在上海黄埔海关的官方网站问答上,根据海关的问答可以推出如国内运费在发票单列可以不计入完税价格。此外,仅供参考,网上转载的一上海海关就DDP如何报关的回复中有提到,可以在发票中将相关费用分别列明,请确保相关费用计算的真实性及逻辑对应关系。以上回复侧面进一步确认了DDP报关合规方案的可行性。
二、合规方案的具体操作方式:
关于买卖双方用DDP贸易术语进行货物贸易,基于目前全套进口报关材料,就向中国的相关海关进行合规地报关提供如下方案,供进一步讨论。经与上海浦东机场海关的人员沟通,他们口头确认了以下方案的可行性,并反复强调实际交易及相关单据(以及辅助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及合理性。
目前可以考虑如下两种方案,先简要比较如下(具体实际操作细节可以进一步和我们联系):
方案
优点
缺点
评论
方案一概述:
向中国国内海关报关时,电子报关单“总价”上仍标注为DDP价格。“杂费”上写应从海关报关单上申报的“总价”中予以扣除的费用。该数值应为负值,即DDP总价-CIF总价的负值。
因为总价是DDP总价(银行汇款依据),进口方安排付汇时更能保持合规性。
没有直接体现CIF价格。
选择方案一能保证海关和外汇方面都合规(进口方需和日常处理相关货物进口的海关工作人员最终确认此方案的可行性,以便此后进口都按该方案操作)。
如果进口方能和其合作银行沟通,说服银行在方案二情况下能够按DDP价格术语或其他合规渠道汇出货款,则可以优先选择方案二。
方案二概述:
向中国国内海关报关时,电子报关单“总价”上标注为CIF价格。电子报关单“备注”上写贸易术语DDP。同时可以考虑写上DDP总价金额为多少,单列从DDP总价中应予以扣除的不计入完税价格的费用。
直接体现CIF价格(完税价格),方便海关审价/审税。
进口方银行付汇时,一般银行按照CIF价格付款。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