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办事指南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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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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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备案?
以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叶、大米为主要加工原料的出口食品,其种植场需要向海关申请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待备案申请批准后方可给出口加工企业供货。
供港澳蔬菜的种植场(用于新鲜蔬菜和保鲜蔬菜)可仅申请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对实施区域化管理的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可以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向海关推荐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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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改)
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2)《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
第二十八条 海关总署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和备案条件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出口食品的原料列入目录的,应当来自备案的种植、养殖场。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备案的原料种植、养殖场名单。
该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替代。
(3)《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2年56号公告)
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叶、大米、禽肉、禽蛋、猪肉、兔肉、蜂产品、水产品。
(4)《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2012年56号公告)
(5)《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第四条 海关对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和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向海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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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登录海关“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者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上传材料;
(2)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所在地隶属海关应当受理备案申请。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所在地隶属海关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以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日期;
(3)所在地隶属海关受理申请后,根据备案条件进行评审;
(4)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备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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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申请条件
(1)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等组织均可申请。申请备案的种植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a.地相对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合当地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
b.大气、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种植场及周边无影响种植原料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c.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适宜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农业投入品符合中国或者进口国家(地区)有关法规要求;
d.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
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种植基地、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对实施区域化管理的种植基地,可以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向海关推荐备案。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a.有合法用地的证明文件;
b.土地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合各地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
c.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周边无影响蔬菜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d.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专人管理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有专用的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
e.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等;
f.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
g.有农药残留检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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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申请资料
(1)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
a.备案申请表(原件)
b.种植场平面图(原件)
c .种植场的土壤检测报告和灌溉用水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d. 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原件)
e. 种植场常用农业化学品清单(原件)
f.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2 )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
a.备案申请表(原件)
b.种植基地示意图、平面图
c.种植场的土壤检测报告和灌溉用水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d.植保管理人员有关资格证明或者相应学历证书(复印件)
e. 种植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植保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f.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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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备案申请表(填写示范)
(1)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表(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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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申请表(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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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申请步骤
(1)企业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的“行政相对人统一系统”。
(2)企业填报提交电子备案申请表及随附材料。
申请时填写信息的界面
(3)名单发布后,企业可在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系统和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查询。
供稿单位:重庆海关
原文转自:12360海关热线
原文作者:西安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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