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 发表于 2021-6-30 13:26:47

解读 | 新版《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新版《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解读之进出口食品违法行为分析





2021年4月12日,海关总署第249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执行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下面,我们将就《办法》涉及的违法行为逐一进行解读。



1
【违法情形】食品进口商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情节严重的。


【处罚形式】处以警告。



海关解读


该违法行为主要针对的是《办法》第二十条关于食品进口商备案变更的规定。适用该条款时要准确理解“情节严重”:一是因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导致海关无法正常实施监管的;二是指具有明显逃避海关备案监管的主观故意或者在海关责令限期更正的情况下仍未更正等恶劣情节。


【关联条款】《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六十八条



2
【违法情形】食品进口商在备案中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


【处罚形式】处1万元以下罚款。



海关解读


该违法行为主要针对的是《办法》第十九条关于如实备案的规定。“虚假”包括备案提供的申请表、材料、信息等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相关材料为伪造、变造的。本条的处罚对象仅限于食品进口商,办法对于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违规行为未设置法律责任条款。


【关联条款】《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六十八条



3



【违法情形】境内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不配合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核查工作,拒绝接受询问、提供材料,或者答复内容和提供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处罚形式】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罚款。
海关解读


理解本条需把握三个要点:
1
处罚对象为“境内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食品进口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原料种植、养殖场等。
2
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核查事项的外延应作广义理解。
3
不配合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核查工作的客观表现包括拒绝接受询问、提供材料,或者答复内容和提供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


【关联条款】《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



4



【违法情形】未经海关允许,将进口食品提离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的。


【处罚形式】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海关解读


本条重点强调未经海关许可不可实施“提离”行为,“提离”对应的是场所,主要指提取和运递等改变进口食品存放场所状态的行为。
“海关指定场所”目前主要指根据海关总署公告《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2019年212号)规定,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的设置规范,满足动植物疫病疫情防控需要,对特定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查验、检验、检疫的监管作业场地;“海关认可的场所”目前没有严格的定义,为实践中出现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对进口食品进行特殊处理预留空间。


【关联条款】《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5



【违法情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处罚形式】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海关解读


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六种构成“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的违法情形。《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赋予海关对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职权,《办法》第三十九条将出口食品监督管理的内容进一步明确:“海关依法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管理。出口食品监督管理措施包括: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企业核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口岸抽查、境外通报核查以及各项的组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不仅针对该法第九十九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规定,还针对《办法》以及相关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对上位法作出的补充规定。


【关联条款】《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6



【违法情形】海关在进口预包装食品监管中,发现进口预包装食品未加贴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进口商拒不按照海关要求实施销毁、退运或者技术处理的。
【处罚形式】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罚款。
海关解读


理解本条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进口预包装食品未加贴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这里的“法律法规”应作广义理解,包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海关总署规章,也包括对上位法作出补充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这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和产品标准中关于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的要求。二是食品进口商拒不按照海关要求实施销毁、退运或者技术处理。
进口食品中文标签检验是进口食品合格评定的一项内容,海关对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主要有三方面要求:一是应当有中文标签;二是中文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三是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进口,食品进口商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实施销毁、退运或者技术处理。拒不实施销毁、退运或者技术处理,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关联条款】《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七十条





结 语




新《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恪守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基本要求,提出坚持安全、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国际共治的原则,被赋予“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的使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海关作为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管机构,践行“四个最严”基本要求,通过规章修订明确进出口食品安全制度性设计,积极融入现代化治理理念。《办法》是海关全面推进关检融合、业务改革最新成果在进出口食品安全领域的全新展示,将肩负起既统领全局,又凸显特色的光荣使命,成为从事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海关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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