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毒毒,一起来了解下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相关政策规定
毒品蔓延泛滥已成为世界人民的严重威胁。毒品不仅严重摧残人类健康,危害民族素质,助长暴力和犯罪,而且吞噬巨额社会财富。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各种形式使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了解了毒品的危害,自觉抵制毒品,让毒品真正远离,已成为我们的共识和自觉行动。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近期福州海关梳理了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的相关规定,方便社会公众、进出口企业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以确保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一、毒品与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什么不同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法》第二条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指的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其中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上市销售但尚未列入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发生滥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该药品和该物质列入目录或者将该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
易制毒化学品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二、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如何进行监管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三、国家对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有进行管制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依法进行管理。禁止走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四、企业如果要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口活动: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四)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副本;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者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
五、企业进口或出口易制毒化学品,需要向海关办理什么手续?
答: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进口、出口或者过境、转运、通运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提交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适用前款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
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提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
六、个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需要向海关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治疗疾病需要,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携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境的,由海关根据自用、合理的原则放行。医务人员为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的,应当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海关凭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放行。
七、个人可以随身携带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境吗?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应当以自用且数量合理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进出境人员不得随身携带前款规定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
八、违反国家规定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进口、出口以及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同时第六十四条规定,在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