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后被海关确定货物是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会被如何处罚?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载。进口后被海关确定使用了错误的商品编码,货物实际是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会被如何处罚?
问:我们公司是一家进出口贸易企业,由于公司的失误,没有及时察觉进口的货物实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请问会造成什么后果,我们公司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规范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该固体废物的责任,或者承担该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逃避海关监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贵司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关依法将责令贵司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依法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贵司的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某塑料有限公司委托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向P海关申报从台澎金马关税区进口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膜8997千克,申报商品编码39159010,申报价格C&F4138.62美元,进口报关单号22252017100002XXXX。经查,实际进口货物中有7480千克为已经分拣的使用过的网状塑料制废绳,价值C&F34440.8美元,应归入商品编码6310100090,不符合(GB16487.12-2005)《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属于我国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当事人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本案例中当事人进口的货物实际上不是所申报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膜而是不属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的网状塑料制废绳的固体废物,其行为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海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80000元的行政处罚。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