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与“规范再生金属原料进口管理”政策梳理
53号公告的出台原因及理解重点
2020年11月24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20年第53号公告(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53号公告”),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新形势下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保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一项重要制度改革。同时,这一举措可以在防止我国成为垃圾倾倒国的同时,提高我国再生资源回收率,升级改造我国制造业标准,降低资源对外依存度。
53号公告的理解重点包括:
01
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02
生态环境部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
03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包括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等保税监管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需出区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向所在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批件。
04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单位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参照第三款规定执行。
43号公告和78号公告的出台原因
及理解重点
为规范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的进口管理,推动再生金属产业高质量发展,2020年10月16日,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2020年第43号公告(关于规范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43号公告”)。
为规范再生钢铁原料的进口管理,推动我国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2020年12月30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2020年第78号公告(关于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78号公告”)。
上述两条公告明确了符合相关标准的再生金属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
在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中,存在着大量的可循环资源,这些固体废物若经科学、合理的预处理,将成为优质资源,变废为宝,对国民经济发展产生重要作用。“绿色”进口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措施,可以缓解我国铜、铝、钢铁等资源匮乏的现状;省去原生矿的采选、冶炼等环境污染严重、能源消耗量大的工序环节,使生态环境免遭破坏,有效实现节能减排;符合国家绿色制造的需求。
43号公告的理解重点包括:
01
符合《再生黄铜原料》(GB/T 38470-2019)、《再生铜原料》(GB/T 38471-2019)、《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GB/T 38472-2019)标准的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
02
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的海关商品编码分别为:7404000020,7404000030和7602000020。
03
不符合《再生黄铜原料》(GB/T 38470-201)、《再生铜原料》(GB/T 38471-2019)、《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GB/T 38472-2019)国家标准规定的禁止进口。
04 43号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
78号公告的理解重点包括:
01
符合《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标准的再生钢铁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
02
再生钢铁原料的海关商品编码分别为:7204100010、7204210010、7204290010、7204410010、7204490030。
03
不符合《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国家标准规定的,禁止进口。
04 78号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文 / 彭城
(天津海关)
文章来源于《中国海关》杂志2021年5月
编辑:常相婧
审校: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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