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与贸易法新动态解读(2021年5月)
作者:郝竞宇 蒲凌尘新法速递——海关总署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2021年4月12日,海关总署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注册规定”)。此次修订是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能和人员划入海关以后,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的部门规章所做的最彻底的一次修改。这两部法规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特点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1)广泛整合、统一规制
本次修订的《管理办法》打破了过去分类别、分阶段,多头规制的模式,将多部涉及具体食品的进出口检验检疫管理规定进行整合,提升到维护国家进出口食品安全的高度统一规制,避免了执法要求和尺度不统一的问题。《管理办法》生效以后以下5部规章将同时废止:
* 《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2)全面覆盖、重点突出
本次修订的《管理办法》共有6个章节79条,其中超过三分之一的篇幅与食品进口有关;内容上,从境外国家(地区)的管理体系评估到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从海关合格评定到销售记录追溯,从监督抽检到实施召回,《管理办法》对于食品进口做到了全覆盖式的规定。全面覆盖的同时,也做到了对某些类别的特殊处理。比如:针对进口保健食品和特殊膳食用食品,专门规定了其中文标签必须印刷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再比如,对于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必须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新食品原料卫生行政许可。
合规提示:
过去利用政策空白从事进口食品经营的企业需要特别注意,《管理办法》生效以后,将无法通过在第三地加贴标签、遮盖成分的办法,打着擦边球进口某些特殊食品了;但是,只要满足了《管理办法》对国家评估、生产商注册、进口商备案、海关合格评定、销售记录追溯等具体要求,中国市场的大门还是敞开的。
(3)明确要求、创新监管
新《管理办法》对境外国家(地区)评估审查、进口食品合格评定、进口食品现场检查、进口食品包装、标签、标识等做了更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使海关执法更加清晰和透明,极大提高了食品进出口企业的可预期性,也为企业合规管理指明了方向。制度调整方面,《管理办法》严格落实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将进口商保存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的最短时限从2年变更为保质期后6个月,没有保质期的为销售后2年。《管理办法》针对出口食品还规定了“出口申报前监管”制度,企业可以在食品出口前向海关申请,对“法检”的出口食品实施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针对食品进出口商最关心的“复验”问题,《管理办法》列明了三种“不受理”的情形:
* 检验结果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 复验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 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验目的的。
换句话说,这三种情况下,进出口商无法通过“复验”维护自身利益,务必要做好合同条款设计和贸易进程管控,最大限度降低风险。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1)限定范围
明确需要办理注册的是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明确新《注册规定》不适用于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贮存企业。
(2)区别对待
新《注册规定》按照食品的类别将境外生产企业的申请注册的方式分为所在国家(地区)推荐和自行申请两种,具体如下:
推荐注册
自行申请
肉与肉制品、肠衣、水产品、乳品
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
食用油脂和油料、保鲜和脱水蔬菜
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以及干豆
调味料、坚果与籽类、干果、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
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
其他食品
从分类上不难看出,左边的18类产品囊括了人们日常生活必须的肉、蛋、菜、粮、油,以及现在备受消费者追捧的特殊膳食食品和保健食品。这些食品直接关系国计民生,海关对境外生产企业的要求高于其他食品,需要由所在国家有关部门推荐。这18类以外的其他食品企业则无需考虑本国当局的意见,即可向中国海关申请注册。同时,这对后续监管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对于推荐注册企业,如果海关总署暂停其进口,则该企业必须由所在国(地区)当局的监督下限期整改,并且由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提交整改报告和符合性声明;而自行注册企业被暂停进口后,无需主管当局监督,可自行整改并向海关总署报告。
(3)注册时效
新《注册规定》将注册时效从4年延长到5年,同时规定应当在到期前的3-6个月申请办理延续注册。
这项部门规章直接规范的是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特别是例如全球“四大粮商”这样的大型跨国食品企业,这些企业通常采取全球布局的方式安排其产业链,某一个地方的生产企业被暂停进口,会对上下游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
除此之外,中国的食品进口企业同样应当引起重视,特别是境外食品在中国的总经销、总代理,一家供应商被暂停进口,影响的可能是整个品牌。中国有着全世界最大的食品消费市场,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该充分研究规则,通过强化合规管理在中国站稳脚跟。
关税聚焦——国家调整钢铁产品出口退税和进出口关税
2021年5月1日起,我国取消了部分钢铁产品的出口退税,并且调整了部分钢铁产品的进出口关税。出口退税方面,本次一共调整了146个税号,包括钢铁产品(第72章)共79个税号,钢铁制品(第73章)共67个税号。其中冷轧碳钢的非涂镀类产品主要取消了非卷材产品的出口退税,涂镀类产品中部分镀锌板的出口退税得以保留;不锈钢和其他合金钢都被大范围取消了出口退税。钢铁制品中,以管线管、钻管、套管、锅炉管为代表的无缝和焊缝钢管被大范围取消了出口退税。
进口关税方面,本次将20个税号的产品的暂定税率定为0,主要集中在各种形态的生铁、铬铁、钢锭、钢坯以及符合国家标准的废钢铁。出口方面,针对生铁、铬铁和硅铁所涉及的5个税号,分别以提高出口暂定税率和取消出口暂定税率(即恢复正常出口税率)的方式提高的出口关税;同时我们还注意到,这5个税号的出口税率仍有进一步提高的余地。
合规提示:
提高出口关税和取消出口退税调直接增加了钢贸出口企业的经营成本,同时也在极大程度上提高了其法律风险。未来一段时期内,伪报税号、低瞒报价格出口可能会成为新的走私风险点,钢贸企业经营者应当提升合规观念,加强事前的合规咨询,避免因小失大,身陷囹圄。
合规关注——非贸付汇的海关合规问题
近期,陆续有企业接到海关的通知,要求企业对非贸付汇开展自查。非贸付汇是对非货物贸易项下对外付汇的统称,包括经常项目下的对外支付的劳务费、特许权使用费等以及资本项下对外付汇。其中,海关比较关注的是经常项目下通过服务贸易的对外付汇,特别是各种形式的许可费、使用费、设计费、工具/模具费、保修费以及佣金等等。按照《WTO海关估价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审价办法”)的规定,企业通过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的上述费用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按照相关进口货物的税率向海关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以特许权使用费为例,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是:1)与进口货物有关;2)构成货物向中国销售的条件。一般来说,如果进口货物的同时还需要获得境外的相关许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著作权、商标权、销售/分销权等)时,企业会与境外卖方另外签署“许可协议”,约定许可的对象和支付的费用。此时许可对象和范围如果约定的不清楚,会导致无法正确向海关申报,进而引起后续海关补税甚至处罚的风险。除了特许权使用费,企业在非贸项下对外支付的使用费、劳务费、开发费、咨询费等在很多情况下有可能被海关认定为租金、协助费用、卖方佣金等进而要求补缴进口税款。
合规提示:
非贸付汇是海关常年关注的进口税收风险点,其所引起的后果也远远不止补税和罚款这么简单。如果企业有意通过合同安排将进口货款以各种明目在非贸项下对外支付,严重的会构成走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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