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律师聊走私:什么是走私犯罪?
在上一篇文章《什么是走私?》中,我们对走私行为进行了解读,而走私犯罪是以走私行为为基础所构成的一系列类罪的统称。我国《刑法》规定了12个走私相关罪名,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第二节走私罪下面规定有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10个具体罪名;另外,在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下面规定了走私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2个具体罪名。
上述罪名中采用的均是简单罪状,其表述为“走私……的,处……”,而未对走私的具体概念作出规定。因此,需要结合《海关法》关于走私的概念对何为走私犯罪进行认定。
《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采用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对走私行为作了详细规定(详情参见《什么是走私?》)。该条第三款规定,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则由海关依据《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因此,走私犯罪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刑法也包括海关法。由此可见,走私犯罪具有双重违法性,首先违反海关法相关规定,其次要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结合海关法和刑法的规定可以概括出,走私犯罪行为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规定,且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走私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构成犯罪)。
结合我们在《什么是走私?》一文中概括的认定走私行为需具备的2个条件,以及刑法对犯罪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要求,具体来说,构成走私犯罪须具备3个条件:
1.行为人具有走私主观故意。
2.走私对象符合法律规定,即须为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或者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
3.数量或情节达到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追诉标准。
由于每个具体罪名可能涵盖很多犯罪对象,而不同犯罪对象构成犯罪的标准各不相同。因此,不同的走私罪名、不同走私对象,刑事追诉标准是不一样的。以常见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为例,根据《刑法》第1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下两种情况均可以达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追诉标准:第一种是自然人逃税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人民币、单位逃税数额累计达到20万元人民币;第二种是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这种情况主要针对多次小额(蚂蚁搬家)走私的人肉带货者(行业内称为“水客”)。
走私犯罪通常是为牟取非法利益,但除了走私淫秽物品罪要求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之外,其他11个具体罪名的构成并不要求特定目的。尤其是在共同走私中,个别行为人获取非法利益与否以及多少,可能会对量刑产生一定影响,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综上,走私犯罪是以具有走私故意为前提,以逃避海关监管为客观表现,对象必须是应当缴纳税款的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并且达到一定数额或者情节严重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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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邵永飞律师的个人观点,不得作为个案处理的意见,具体案件需要根据证据及情节进行具体分析。(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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