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水口海关查获走私红木20吨,律师称案例显示相仿数量获刑7年
据海关发布消息,近日,水口海关缉私分局查获涉嫌走私入境的红木原木约20吨,抓获涉案人员2名,查扣涉案运输工具货车2辆。水口海关缉私分局缉私警察在崇左市龙州县水口镇对2辆有走私嫌疑的货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车厢中部藏匿有大量涉嫌走私的疑似红木原木,且司机在车箱尾部塞满香蕉包装纸箱,伪装成运输水果以逃避执法部门的检查。
由于该批货物无任何合法有效手续,缉私警察当即将车辆、货物依法扣押。
经鉴定,该批涉嫌走私的红木原木以红酸枝(交趾黄檀)和黄花梨(降香黄檀)为主,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中列明保护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口管理条例》规定,在未取得濒危物种进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禁止运输、携带、邮寄濒危物种进出境。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表示:
1、根据《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2013年第2号公告》,涉案的红酸枝(交趾黄檀)和黄花梨(降香黄檀),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中列明保护品种,进口前应获得“濒危物种进出口许可证”;属于限制类货物。
2、《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超过上述数额的,则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对于涉案原木,一般需要做两个鉴定,一个是物种鉴定、一个是价格鉴定。相关案例:2014年,李某伙同他人偷运红木原木入境,共475包、总净重21.418吨。经鉴定,该批红木原木均为红酸枝(类)交趾黄檀,价值人民币6746670元。后广西某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海关争议解决、走私犯罪辩护、进出口法律风险防范。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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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汉娜
来源:吴国雄海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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