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对市场采购扶持奖励政策
支持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对依法在我市登记、在2020年9月16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东莞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并有实际出口货物的企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境内发货人”(下称申报单位),予以物流费支持。每个申报单位每年不超过400万元。如当年申报支持金额超过当年预算限额,则按比例折算支持。
具体扶持标准如下:对海运、陆运、空运运输方式出口的货物,分六档档次标准分别对每箱/每票/每吨货物和货值,给予物流费支持。其中,货值在12万美元/箱/票/吨(含12万美元)至15万美元/箱/票/吨(含15万美元)的,按2400元(人民币,下同)/箱/票/吨的标准予以支持;货值在10万美元/箱/票/吨(含10万美元)至12万美元/箱/票/吨的,按2000元/箱/票/吨的标准予以支持;货值在8万美元/箱/票/吨(含8万美元)至10万美元/箱/票/吨的,按1600元/箱/票/吨的标准予以支持;货值在5万美元/箱/票/吨(含5万美元)至8万美元/箱/票/吨的,按1000元/箱/票/吨的标准予以支持;货值在3万美元/箱/票/吨(含3万美元)至5万美元/箱/票/吨的,按600元/箱/票/吨的标准予以支持;货值在1万美元/箱/票/吨(含1万美元)至3万美元/箱/票/吨的,按200元/箱/票/吨的标准予以支持;货值低于1万美元/箱/票/吨的不予支持。海运、陆运、空运运输方式分别对应的箱/票/吨数值及货值等数据来源于东莞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其中货值指申报单位在扶持期间已结关货物出口额的平均值,海运集装箱数量指报关出口的实际集装箱数量(不同于标箱量)。
市商务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支持方式及标准进行临时调整,经市政府或相关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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