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9 发表于 2021-5-14 14:36:28

广州海关企业登记注册无纸化操作指南(注册、变更、注销)

广州海关关区内的企业通过无纸化方式办理注册、变更、注销的手续请详见下方分步指引。



进入操作页面

使用电脑进入“互联网+海关”关区特色政务服务(广州)页面,点击“企业登记注册无纸化”模块,按照需办理的业务类型选择“注册”、“变更”或“注销”。

网址:https://gz.online.customs.gov.cn/auth/portal3.jsp





温馨提示

建议选择谷歌、IE10以上版本的浏览器。



填写验证信息

1

选择工商注册地区

广州/佛山/其他

注:肇庆、云浮(罗定)、河源、清远、韶关地区的企业选择“其他”。

2

填写企业信息

填写企业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企业法人代表姓名、企业法人身份证件号、本业务办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

注:前四项信息应与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所填信息一致

3

获取验证码

获取手机验证码并输入,点击“下一步”。



温馨提示

1.办理”变更“业务时,验证信息应填写未变更前在海关注册的信息。

2.若系统提示“法人信息校验失败,请提交纸质材料前往现场海关办理”或“无法获取企业信息”等,请按有纸方式办理有关手续。



填写承诺

请仔细阅读承诺信息,点选“同意”,点击“下一步”。





选择备案回执领取方式

申请人可选择“多证合一”、“前往注册地海关”或“邮寄”方式领取备案登记回执。

1

“多证合一”方式

可通过回执单号查询后自助打印电子版备案回执。(推荐使用)

2

“前往注册地海关”方式

请到企业所属主管海关领取。

3

“邮寄”方式

系统默认邮寄地址为企业在工商部门的注册地址(无法更改)





确认信息

申请人对之前填写的信息内容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点击“确认信息”,如需修改,请点击“上一步”。



温馨提示

请注意,点击“确认”后,之前填写的信息无法修改。



记录回执单号并阅读提示信息

1. 请记录回执单号,需凭该回执单号查询申请业务的办理进度和结果。

2. 本业务办理人员预留的手机号码将收到系统发送的回执短信,请注意查收。

3. 请认真阅读“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填表说明”等材料。

4. 点击“下一步”系统将自动跳转“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请人需进一步录入注册申请的具体信息。





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若页面未自动跳转,请自行打开“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网站:http://www.singlewindow.cn/ ,建议使用谷歌、IE10以上版本浏览器。

办理注册业务

1. 依次点击“标准版应用-用户登录-立即注册”。



2. 选择“企业用户注册”



3. 选择“无卡用户”注册



4.录入企业基本信息、管理员账号信息

管理员账户信息:选择“广东电子口岸”,根据系统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管理账户信息(带“*”的为必填项),勾选“阅读并同意《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用户注册协议》”完成注册。



温馨提示

1. 注册绑定的手机号码必须是企业法人或者海关联系人的手机,以免今后使用“单一窗口”各项功能时产生无法收到验证码的问题。

2. 另外,由于注册的是“单一窗口”管理员账号,“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应为企业法人或者海关联系人。

办理变更、注销业务

依次点击“标准版应用-用户登录-卡介质”,请电脑插入电子口岸IC卡后输入密码登录。(必须使用IC卡登录)





填报企业信息

登录后请依次点击“标准版应用-企业资质-海关企业注册备案”。



进入后,选择需办理的业务,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后提交。填写指引参见《“单一窗口”标准版用户手册(企业资质)》。

手册链接:http://www.singlewindow.cn/dbfile.svl?n=/u/cms/www/201810/261615370ujn.pdf





办理进度查询

方法一

进入“企业无纸化(注册、变更、注销)个人查询”页面,输入“回执单号”和“企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海关编码”。(登录方式参考本文 “步骤一”)

办理注册业务的输入“企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办理变更、注销业务的输入“企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海关编码”。



方法二

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点击“查询/打印”,进入状态查询页面,查询企业申请状态。(登录方式参考本文“步骤七”)



办理时限

注册、变更的审核时限均为3个工作日;注销的审核时限为20个工作日。



领取电子版备案登记回执

在收到广州海关发送的备案登记回执领取的短信后,进入“企业无纸化(注册、变更、注销)查询”页面,查询后在“申请状态”中点击“办理成功(电子证照)下载”,下载电子版备案登记回执,并自行按需打印。



温馨提示

根据《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4号)规定:自公告实施之日2019年2月1日起,海关不再核发《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供稿部门:广州海关12360热线、企业管理处

               
原文作者:广州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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