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海关行政执法与《生物安全法》
海关行政执法与《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经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
一
立法背景
西安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生物安全法》是生物安全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系统性、统领性法律,其颁布和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有利于提升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有利于完善生物安全法律体系。
二
总体思路
西安海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物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在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前提下,落实党中央关于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战略部署;以保护我国生物安全,促进和保障生物技术发展,防范和禁止利用生物及生物技术侵害国家安全为重点,建立完善我国生物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为目标,聚焦生物安全领域主要问题并妥善应对。
三
重点内容
西安海关
《生物安全法》适用范围包括:一是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二是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三是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四是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五是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六是应对微生物耐药;七是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八是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
《生物安全法》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规定了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其成员单位、协调机制办公室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生物安全法》设立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11项主要制度,包括了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调查评估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名录和清单制度、标准制度、生物安全审查制度、应急制度、调查溯源制度、国家准入制度和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全链条构建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四梁八柱”。
四
海关执法与《生物安全法》
西安海关
海关是《生物安全法》的执法主体之一。作为我国重要的口岸监管部门,海关对入境和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国境口岸公共卫生,以及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依法实施监管,肩负防控重大传染病、动植物疫情通过出入境口岸进出国境,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使命,是国家生物安全防范屏障的重要环节和重要力量。
1、《生物安全法》赋予海关新职能。
《生物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海关在进出境生物安全监管领域的多项职责,赋予海关建立和实施生物安全国家准入、进境指定口岸、国际航行船舶压舱水监管、建立和完善进出境疫情监测和防控体系等新职能,成为属于海关新的执法依据。海关在贯彻实施《生物安全法》、构筑进出境生物安全防线和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执法领域
国境口岸和海关实验室,是海关贯彻落实《生物安全法》的两大主要战场。海关在国家开放口岸,通过对进出境的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依法实施监管,排查各种生物安全风险,对发现的进出境和过境生物安全风险依法处置,严把国门生物安全;同时,海关系统设立了大量实验室,实施生物安全检测,为海关系统严把国门生物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海关各类实验室,从设立到日常实验活动,也应遵守生物安全法第五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相关规定,确保实验室本身的生物安全。
海关主要通过三种途径执行生物安全法。一是国境卫生检疫,防止包括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在内的各类传染病传入传出,防范生物恐怖袭击和应对生物武器威胁,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二是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防止重大新发突发动植物疫情在内的动植物性病虫害传入传出,保护生物资源安全和生态环境。三是海关监管,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实施查验等监管措施,执行进出口贸易管理政策,对维护生物技术的合法应用秩序,保护我国的人类遗传和生物资源安全,防范外来物种入侵。
3、《生物安全法》涉及海关职责的相关条文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立首次进境或者暂停后 恢复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高风险生物因子国家准入制度。
进出境的人员、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包装物和国际航行船舶压舱水排放等应当符合我国生物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依法采 取生物安全紧急防控措施,加强证件核验,提高查验比例,暂停相关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进境。必要时经国务院同意,可以采取暂时关闭有关口岸、封锁有关国境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海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进出境检疫、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测网络,组织监测站点布局、建设,完善监测信息报告系统,开展主动监测和病原检测,并纳入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国境、口岸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联合防控能力建设,建立传染病、动植物疫情防控国际合作网络,尽早发现、控制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第六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可被用于 生物恐怖活动、制造生物武器的生物体、生物毒素、设备或者技术进出境、进出口、获取、制造、转移和投放等活动的监测、调查,采取必要的防范和处置措施。
第八十四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通过运输、邮寄、携带危险生物因子入境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我国生物安全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供稿部门:法规处编辑部门:西安海关12360热线工作室
原文作者:西安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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