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xinyi 发表于 2021-5-13 08:03:43

两公司联合经营保税业务,出现短少料件,是否应当区分二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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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你好,我公司去年向海关申领了加工贸易手册,在盘库过程中发现保税料件出现数量短缺,无法查明原因,请问出口时会海关什么处罚?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范,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必须确保货物的安全和数量,若出现货物灭失、数量短少或者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海关依法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贵司经营加工贸易时有义务确保保税料件的数量以及生产后剩余料件的数量,但贵司在完成加工贸易盘库时发现保税料件短缺,无法查明原因,因此贵司的行为已经构成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加工业务,有关货物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违规,S市海关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你公司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典型案例:2016年4月,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向海关申领了C2984615XXXX号加工贸易手册,加工单位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手册项下备案进口料件人纤制梭织染色布、染色聚酯纤维梭织布(斜纹)、染色聚酯纤维梭织布(平纹)、塑料制衣架,总价60635.5美元;备案出口成品人纤制梭织女连衣裙、化纤制梭织女背心、化纤制女式风衣、化纤制女式梭织连衣裙、人纤制梭织女式长裤,总价130850美元。手册项下实际进口人纤制梭织染色布3199.8码,染色聚酯纤维梭织布(斜纹)2180米,染色聚酯纤维梭织布(平纹)4699米,塑料制衣架3580个;实际出口人纤制梭织女连衣裙929件,化纤制梭织女背心930件,化纤制女式风衣930件,化纤制女式梭织连衣裙2923件,人纤制梭织女式长裤763条。经查明,C2984615XXXX号加工贸易手册项下应结余染色聚酯纤维梭织布(斜纹)2180米,塑料衣架657个,实际H公司仓库内无上述料件,且去向不明。鉴于H公司作为手册收货单位,对该批料件负有保管责任;J公司作为手册经营单位对该批料件负有监督和管理的责任。上述货物数量短少,H公司应负主要责任;J公司应负次要责任。J公司与H公司上述行为已经构成经营保税货物的加工业务,致使有关货物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违规。经海关计核,该部分货值92378.25元,涉税14553.25元。J公司与H公司经营保税货物的加工业务,致使有关货物数量短少,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本案中,当事人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海关申领了加工贸易手册,从事保税料件加工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当事人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当事人申领加工贸易手册向海关备案符合规定,但C2984615XXXX号加工贸易手册项下应结余染色聚酯纤维梭织布(斜纹)2180米,塑料衣架657个,实际H公司仓库内无上述料件,且去向不明,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加工业务,有关货物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违规。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加工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数量短少或者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可对当事人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经海关计核,该部分货值92378.25元,涉税14553.25元,因为H公司是与J公司联合经营从事保税料件加工,因此海关依照法律及两公司的责任不同,决定对J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2800元;对H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6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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