埔法在线|黄埔海关疫情防控专题系列普法——出入境人员篇
疫情防控专题普法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处于关键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防控疫情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力支持、服务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黄埔海关对疫情防控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梳理,结合热点问题开展疫情防控专题普法工作。
今天小海小关和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
《黄埔海关疫情防控专题系列普法——出入境人员篇》。
出入境人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当前,出入境人员除了在旅行中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出现症状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旅行史外,还需注意以下问题:
(一)主动申报健康状况
出入境人员必须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进行健康状况申报,在出、入境时若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不适,应当向海关主动申报,并配合海关做好体温监测、医学巡查、医学排查等卫生检疫工作。
若在交通工具运行途中发生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不适症状,要及时告知交通工具乘务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向旅客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并及时向出入境口岸海关报告。
Tip 1:推荐使用“海关旅客指尖服务”微信小程序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进行健康状况电子申报。
【相关法律规范】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六条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公告》(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5号)
《关于重新启动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制度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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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动申报携带物
出入境人员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生物物种资源、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和物品等携带物,应主动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检疫。
Tip 2:进境人员在自用、合理数量内,可以携带在国外购买的口罩等物品进境。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同时,根据海关总署相关通知要求,对于通过旅客携带进境疫情物资的(“客带货”),海关将给予报关便利,一对一指导办理报关手续。
【相关法律规范】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四条
《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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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采取的卫生检疫措施
海关实施国境卫生检疫是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体健康。目前,国务院已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对于涉及检疫传染病的出入境人员及携带物,海关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实施卫生处理
发现染疫人时,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防止任何人遭受感染,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发现染疫嫌疑人时,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对除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外的其他病种染疫嫌疑人,可以从该人员离开感染环境的时候算起,实施不超过该传染病最长潜伏期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以及其他的卫生处理。对于来自国外并且在到达时受就地诊验的人,本人要求出境的,可以准许出境。
Tip 3: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当地口岸海关报告。
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口岸海关报告,海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卫生检疫处置措施。对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依法予以留验和医学观察;或依照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相关法律规范】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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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携带物实施除害处理或者卫生处理
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或对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发现有规定病虫害的,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相关法律规范】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四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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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 4: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措施外,海关应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用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相关法律规范】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五条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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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
(一)行政处罚
1.警告或罚款。
出入境人员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不如实申报疫情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情节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律规范】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条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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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拘留或罚款。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律规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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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责任
1.(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规范】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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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规范】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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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相关法律规范】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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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相关法律规范】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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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或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规范】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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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责任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范】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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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法规处、卫生检疫处
编辑:黄埔海关12360热线
原文作者:黄埔海关12360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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