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海关党委出台十二条措施支持综合保税区发展
导读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发展相关工作要求,石家庄海关党委结合关区实际,主动收集地方政府、企业需求,出台12条具体措施,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助力综合保税区企业复工复产,全力支持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发展。
01
支持自贸试验区优先设立综合保税区
支持指导中国(河北)自贸试验区雄安片区设立综合保税区,按程序提出设立申请;加快推动中国(河北)自贸试验区大兴机场片区综合保税区申建工作。
02
支持发展势头较好地区设立综合保税区
支持在符合条件的国家级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发展势头较好的地区设立综合保税区,加快推进黄骅港综合保税区申建工作,服务地区开放型经济建设。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转型升级,指导秦皇岛综合保税区加强基础设施和监管设施建设,加快办理区内土地划转手续,顺利封关运行,扩大政策覆盖面。
03
提前适用政策
自国务院批准综合保税区设立之日起,允许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开设设备账册等手续,对入区企业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自用的机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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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简化企业注册登记或备案手续
综合保税区企业申请海关注册登记、备案或变更,可以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多证合一”系统、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者“互联网+海关”等网上提交电子申请,核实相关信息后注册地海关为申请单位网上办理相关手续。
05
优化进出区管理
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不采用报关单、备案清单方式办理进区手续,出区实行与进区相同的便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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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创新监管模式
探索运用“互联网+稽核查”,通过实时对接企业ERP或WMS系统,抓取企业相关进出口、财务、生产经营等原始数据,建立智能监控分析模型,实现远程网上非侵入式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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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释放企业产能
鼓励综合保税区内加工制造企业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企业委托加工。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利用监管期内的免税设备承接区外企业委托,区外企业按照“出料加工”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08
优化保税产品检验监管
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进境金属矿产品保税混矿业务,简化品质检验,对入境后复出境的保税金属矿产品不予检验。优化进境保税油检验监管,对保税仓储用于复出口保税油的或者用于国际航行船舶的直供油,免予品质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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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促进新兴业态发展
支持唐山、石家庄、秦皇岛、廊坊等城市依托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开展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业务(监管方式代码1210)。鼓励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项目的境内外维修、再制造业务,帮助企业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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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优化企业认证
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申请企业认证,及时了解企业的实际需求,通过“一对一”辅导、集中培训或认证观摩等多种形式,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企业认证培育。统筹海关认证资源,优先对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认证,帮助企业早日通过认证,享受国内、国外海关实施的报关便利措施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联合激励措施。
11
推广创新制度
支持综合保税区率先全面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中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的改革试点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复制推广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优化综合保税区营商环境。
12
优化海关信息化服务
鼓励企业优先采用“无接触”方式办理海关相关业务,加大海关业务网上办理指南和常见业务网上办理流程推广力度,做好远程服务,保障信息化系统稳定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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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综合保税区是我国参照国际上通行的自由贸易园区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优,手续简便。2019年,河北省综合保税区实现进出口值146.88亿元人民币,增长1.95倍,占河北省外贸进出口总值的3.67%,在河北省开放型经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平台作用正在逐渐凸显。
供稿:石家庄海关法规和综合业务处
监制/董秉坤
审校/郑惠华邢兆洁
编辑/黄飞
石家庄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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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石家庄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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