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海关关于境外捐赠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护和治疗物资通关相关事宜的通知
为做好境外捐赠的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治疗物资通关保障工作,西安海关与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报关协会和陕西省货代协会联合建立了境外捐赠物资通关联系配合机制,切实保障捐赠物资快速通关。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根据《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02号公告)规定,用于疫情防控和治疗的捐赠物资,可享受免征进口税。现我省符合免税受赠人条件并已与西安海关建立联系配合机制的受赠人有陕西省红十字会、陕西省慈善协会(以下简称受赠人),捐赠人可与以上受赠人联系捐赠事宜(详细联系方式见附件)。根据规定,一般医疗机构作为受赠主体无法享受免税政策,需按一般贸易进口,照章缴税。若需指定某家医疗机构获得捐赠物资,可与以上受赠人协商,在报关单中由以上受赠人作为收货人,并由受赠人出具《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可在随附的《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中注明实际分配方案。
二、受赠人收到捐赠物资相关信息后,可与省报关协会、省货代协会组织的省内7家报关企业联系,其愿为捐赠物资提供免费清关和运输服务(详细联系方式见附件)。
三、西安海关隶属西安咸阳机场海关、西安车站海关、西安邮局海关和关中海关已开通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快速办理疫情防治物资的通关监管、税收征免、查验检验等海关手续。受赠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之规定,在取得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向海关实施提前申报。紧急情况下,经所在地海关批准,可先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对涉证医疗物资,海关可凭药品监管部门证明先予放行,证件后补。
四、受赠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境外捐赠函(正本);
(二)由受赠人出具的《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及《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均为正本);
(三)由使用人向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使用人应当提交受赠人委托其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的委托书(正本);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此通知内容仅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期间。疫情结束后,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西安海关
2020年1月28日
原文作者:西安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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