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海关制定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外贸稳增长26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落实总署党委工作要求,按照《中共海关总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促进外贸稳增长的十条措施〉的通知》要求,石家庄海关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河北外贸稳增长,结合关区实际和地方政府、企业需求,研究制定了《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促进外贸稳增长的26条措施》。
一
加大支持力度,缓解企业经营困难
1.简化企业注册登记或备案手续。
对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除企业名称需要通过网上提交变更申请外,其他注册信息暂无需申请变更,待疫情结束后再行办理相关手续。企业注册或企业名称变更提交《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可以事先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
(https://www.singlewindow.cn)
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http://online.customs.gov.cn)提交电子申请。
2.延长税款缴款期限,优化税收征管方式。
对2020年1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延期至2月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对于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河北省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复工之日后15日内缴纳税款。采用电子数据交换办理汇总征税保函、关税保证保险备案,对需验核正本的征税要素关税保证保险,纳税人可在海关确认保单信息后,以邮寄方式递交保单正本,凭保单正本图片和邮寄单据图片先行办理担保通关手续。
3.支持防控疫情物资免税进口。
对符合政策规定的进口捐赠疫情防控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河北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直接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对按规定提交纸质材料的,减免税申请人可通过“单一窗口” “互联网+海关”无纸申报方式提交申请和随附单证电子数据。
4.精简加工贸易业务手续。
企业可以通过金关二期加工贸易管理系统向海关上传相关单证,申请办理手(账)册设立、变更、核销等手续,需要现场海关验核收取的纸本单证,可以延期至疫情结束后再提供。取消备案资料库、深加工结转事前申请、余料结转加工风险担保金征收等手续,允许按月度集中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手续。鼓励企业通过互联网公开拍卖边角废料和副产品等保税货物,简化拍卖手续,降低拍卖成本,扩大拍卖收益。
5.优化便捷企业认证服务。
除总署明确情形外,对于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进出口以及报关等高级认证和一般认证企业均不开展实地重新认证。支持涉及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和进出口企业申请AEO认证,实行优先受理申请,优先开展信用培育,优先开展认证便利化措施。
6.建立关企“一对一”帮扶联系机制。
扩大企业协调员工作对象范围,由高级认证企业扩大到关区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或进出口企业。建立关企“一对一”联系机制,及时推送海关最新政策、法律法规,协调解决企业办理海关业务疑难问题,支持扩大进出口的同时,积极引导加工贸易企业根据国内疫情防控需求,将产品由出口转为内销并提供政策便利。
二
加快验放进口生产设备和原材料
7.随到随验、快速验放。
优先保障重点物资口岸查验,对企业生产急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复工复产物资,无需企业书面申请,优先安排,第一时间按照布控查验指令实施查验。在顺势监管的基础上,优先采用先期机检和非侵入式查验方式,减少人工开箱检查,进一步提高查验效能。
8.实施“收货人免到场”查验。
疫情期间海关实施货物查验时收货人可免于到场,可以委托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告知海关实施收货人不到场查验。查验过程中需与收货人沟通确认的,可采用电话、微信、视频及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
9.加快设备和原材料准入进程。
对于进口生产设备和原材料,没有检测报告或者检测报告不全的,重点检测安全卫生环保项目,实施快验快放。对于进口医用口罩、防护服、医疗设备等防控物资,尚未取得我国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明的,口岸海关允许登记后提离口岸,目的地海关按照现行联网核查和查验布控规则实施现场查验。
10.优化保税产品检验监管。
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进境金属矿产品保税混矿业务,简化品质检验,对入境后复出境的保税金属矿产品不予检验。优化进境保税油检验监管,对保税仓储用于复出口保税油的或者用于国际航行船舶的直供油,免予品质检验。
三
促进农产品、食品扩大进口
11.加快进境检疫审批。
压缩检疫审批时长,加快办理进口农产品、食品《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随报随批。采取快递、邮寄方式办理进境粮食检疫初审联系单,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一个工作日办理并寄出。积极为企业提供境外食品注册企业信息、食品安全风险通报信息等业务咨询服务,做好辛集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建设咨询技术服务工作。
12.加快口岸进境农产品、食品验放。
进口肉类产品及其他食品农产品等民生物资,无需企业书面申请,现场随到随验,合格放行;需实验室检验的,第一时间送检。
四
支持企业扩大出口
13.优化出口前监管,提供便捷出证服务。
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结合日常监管情况,电子底账随报随出。对需要查验的,随报随现场查验,合格后立刻出具电子底账。有针对性地做好出口货物检疫证书、处理证书、原产地证、卫生证书等出具工作。
14.实施出口原产地证书便利签证。
暂停原产地签证实地调查,确需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通过“互联网+海关”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电子方式提交处理。对15种原产地证书全面实施企业自助打印,未列入自助打印的原产地证书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邮寄快递、预约预签等非接触式办理方式,对符合要求的企业随到随签。
15.加快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审批流程。
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当日办结,材料不全的第一时间联系企业补充,补充材料齐全后即刻办结。
16.加强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培训服务。
采取多种方式对高级认证企业、加工贸易企业、出口食品企业开展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培训,特别是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以来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新变化,帮助企业及时了解进口国家或地区特殊要求。
五
简化进口特殊医疗物品检疫审批
17. 简化进口特殊医疗物品检疫审批。
对用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可凭省级药监部门出具的特别批准文件,免于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海关现场验证并收取批准文件正本,经查验后登记放行。
六
简化加工贸易延期办理手续
18. 简化加工贸易延期办理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因疫情延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期核销的,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企业通过金关二期加工贸易系统将情况说明以随附单证形式传送至海关,海关先予办理延期手续,企业事后补交有关材料。
七
简化核销手续,减少下厂稽查
19.压缩下厂稽核查频次,减轻企业配合负担。
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手续时,一般不下厂盘点,海关根据企业盘点申报数据办理核销手续,企业留存相关资料;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疫情期间暂不开展稽查作业,其他需要开展稽查作业的企业,尽可能通过文件数据电子传输以非现场方式开展,企业留存原件备查。
八
从简从快办理行政处罚
20.加快案件办理进度。
甄别案件适用程序类型,能适用两简案件程序办理的案件,即查即决;需适用一般案件程序办理的案件,从简从快办理。对企业和个人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案件,加快调查、审理、执行各环节办案进度,缩短办案周期,从快办理。科学评估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上一般不对涉案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帐簿材料采取扣留强制措施。
21.合理适用证据标准。
科学规划取证工作,提高取证效率,减少与当事人接触的取证次数;合理适用证据标准,对事实清楚,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的案件,综合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和查验、检查记录等关健证据,对案件事实、定性从快审理认定。
22.灵活采取送达方式。
把握便利当事人和减少接触原则,经征得当事人的同意,采取传真、邮件,移动通信等多种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文书。
九
加强国外限制性贸易措施应对
23.加强海关统计监测预警。
密切关注、收集其他国家(地区)因疫情对我国进出口商品采取的限制措施,特别对河北省重点地区、行业、企业的影响,加强分析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及进出口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信息支持。
十
发挥“互联网+海关”作用
24.优化海关信息化服务。
鼓励企业、群众优先采用“无接触”方式办理海关相关业务,加大海关业务网上办理指南和常见业务网上办理流程推广力度,做好远程服务,保障信息化系统稳定高效运行。
25.畅通业务咨询渠道。
依托12360海关服务热线和互联网门户网站“业务咨询”等多媒体平台,受理与解答企业咨询。公布各通关现场专用窗口及绿色通道的联系方式,更直接有效地为企业答疑解难。
26.强化政策宣传和解读。
应用“石家庄海关12360”微信公众号开展线上推送,实时发布疫情防控物资通关及减免税的最新措施,推广在线办理海关业务,为企业提供政策解读、业务办理等方面指引。
供稿:石家庄海关办公室
监制/董秉坤
审校/郑惠华邢兆洁
编辑/李昕桐
石家庄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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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石家庄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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