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156777 发表于 2021-4-27 18:36:53

企业税务刑事风险——骗取出口退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往往也是逃税罪的一种手段,但退税部分超过应缴纳部分税款,则通常以骗取出口退税罪来定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应当在从事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实施,否则属于一般的诈骗罪。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本罪构成及风险规避进行分析。
首先,本罪系故意犯罪,自然人或者单位符合构成要件均可构成本罪。系行为人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侵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以及国家财产权的行为。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为目的,如:伪造或者签订虚假买卖合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出口退税单据、凭证;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等事实行为。



其他的欺骗手段,主要包括: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缴纳税款部分出口退税等。
其次,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骗取出口退税的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骗取出口退税数额5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骗取出口退税数额2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本罪情节严重的衡量标准: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且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受过行政处罚,2年内又骗取出口退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衡量标准: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且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受过行政处罚,2年内又骗取出口退税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最后,本罪常见的犯罪手段包括:虚开增值税发票,则会产生本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即可;串通出口经营权企业,非法获取出口单证、代理出口业务;串通不法商人与外贸企业非法调汇,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等。
如《谭皓阳、陈丽骗取出口退税二审刑事裁定书》:具体事实如下:(一)2013年11月至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谭皓阳与被告人陈丽共谋,由陈丽向报关行、货代公司等单位购买不符合退税资格的外贸订单,虚假配置成谭皓阳实际控制的焱越公司已出口相关货物,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为营造焱越公司已实际出口相关货物的假象,陈丽、谭皓阳联系尚意居公司等单位向焱越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联系非法经营“地下钱庄”的钟志炜(另案处理)等人购买外汇,再汇入焱越公司的国内账户。通过上述“买单”、“配票”、“买汇”后,谭皓阳指使被告人谢莉芳,以焱越公司的名义将相关单证提交至高明区国税局骗取出口退税。
陈丽通过焱越公司骗取的出口退税中,谭皓阳固定收取约每1美元7分人民币,“地下钱庄”经营者收取约每1美元2分人民币,出卖外贸单信息的报关行收取约每1美元9分人民币的费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收取约9.5%的手续费。
经统计,被告人谭皓阳、陈丽共接受由其他单位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079份,价税合计为人民币(以下未注明币种均为人民币)279568322.15元,税额合计为40621038.48元,并以焱越公司的名义利用上述发票申请退税36263179.28元,实际骗取出口退税36126978.5元,未得逞的数额为136200.78元……本院认为,上诉人谭皓阳、陈丽、何伟斌、谢莉芳无视国家法律,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北京资深律师王洋)
名律提醒:
在这里,北京资深律师王洋提醒您:1、办理出口退税,首先要明确是否有退税资格,严格按照程序办理。2、一旦导致多退税,一定及时补缴,避免风险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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