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跨境电商“9810”出口退税的相关问题
海关总署于2020年7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南京、杭州、宁波、厦门、郑州、广州、深圳、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2020年9月1日,海关总署新增上海、福州、青岛、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至此,我国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已扩容至22家。图源:今日头条
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按照经营模式分为两种模式:直接出口“9710”和出口海外仓“9810”。其中,出口海外仓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适用于境内企业先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
目前,跨境电商“9810”出口退税并无单独的政策文件,需参照一般贸易出口货物相关政策办理出口退税,如下图:
淡然退税将目前有待总局出台政策明确的问题简单总结如下:
1、跨境电商“9810”符合出口退税的时点。因跨境电商“9810”属于境内企业先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然后再通过相关平台销售,境内企业出口申报时货物并未真正完成销售,如果仅通过报关单的出口日期来确认销售收入,很明显不符合现有政策。如按照现有政策,收入的确认应以平台的真实销售日期为准,但如果按照真实销售时间来确认,跨度太大,不利于税务机关的监管,同时出口企业退税的时间也会拉长,影响跨境电商“9810”的实际落地。
2、跨境电商“9810”差额收汇的相应政策。汇发〔2020〕1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并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目前出口退税收汇主要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30号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文的相关政策执行,跨境电商“9810”并无单独的政策,不利于实操执行。
3、跨境电商“9810”无票免税政策的明确。根据现行政策,目前跨境电商“9810”尚不适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无票免税”政策,很显然不利于“9810”的落地。
来源:淡然退税、出口退税综合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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