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留抵退税问题解答
相信现在的生活里面,每个人都会或多或少的涉及到一些税务问题。如今增值税电子发票的问题让很多人注意到增值税的这个财税项目。那么今天我们钇财税为您做一个增值税留抵退税问题解答。欢迎阅读!增值税留抵退税问题解答
Q:我公司是一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应该怎么计算?
A: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Q:我是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财务负责人,请问目前申请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哪些渠道?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Q:我公司是进出口生产企业,每月申报出口退税,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同时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请问两者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办理吗?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Q: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若当期出口销售额为零,还需要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吗?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五条规定,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Q:我是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财务负责人,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两者有先后顺序规定吗?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Q:我们是一家外贸出口企业,适用免退税办法,进项税额可以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吗?
A: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Q:我是一家房地产企业,7月收到期末留抵退税300万元,8月申报7月份预缴增值税时,能否预缴增值税产生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中扣减退还的留抵税300万元?
A:可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假如该企业本期预缴增值税或8月申报增值税180万元,本应产生21.6万元(180×12%)的城建及附加税。按上述文件规定,则180-300=-20(万元),城建税及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税依据就是0,城建税及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0。两者比较本期为企业减免优惠了2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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