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223 发表于 2021-3-16 07:27:32

深圳海关发布金关二期加工贸易管理系统切换问题解答(汇总)

深圳海关在关区范围内组织开展金关工程二期加工贸易管理系统(下称“金关二期系统”)切换应用工作,现就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① 海关编码变更说明书



② 双编码运行申请书



全程信息化系统停止变更

请尽快申办金二手册。



? 目录

├─什么是金关二期加贸系统

├─关于系统切换进度

├─关于企业申报颗粒度问题

├─关于保税核注清单

○什么是保税核注清单

○保税核注清单启用后进出口流程的变化

○保税核注清单的修改、撤销

○哪些商品项能与报关单归并为同一商品项

? 切换至金关二期加贸系统的操作问题

├─深加工结转业务如何办理

├─剩余料件如何结转至金二手(账)册

├─内销征税业务如何办理

├─外发加工业务如何办理

├─保税货物处置的办理

├─是否可以继续集中申报模式办理进出口

├─"关区代码"栏目如何申报

├─"进出口岸"栏目如何申报

├─表头"单耗申报环节"如何申报

├─如何申请"以企业为单元改革"试点

什么是金关二期加工贸易管理系统?

金关工程(二期)经国务院批准立项,是 “十二五”期间国家重大电子政务工程项目。金关工程二期为国家、社会公众提供海关业务服务和信息资源服务,为构建开放型国家经济新体制提供了有力支撑,为落实国家一带一路、跨境新政、全国一体化通关改革等重大决策提供了有力保障。金关工程(二期)已于2018年2月通过竣工验收,并已正式上线运行。

金关工程(二期)加工贸易管理系统是金关工程(二期)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系统的上线运行和推广应用为海关深化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改革、支持加工贸易创新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金关工程(二期)加工贸易管理系统由加工贸易手册管理分系统、加工贸易账册管理分系统、保税流转管理分系统等多个分系统组成。

关于系统切换进度

(一)惠州地区自2018年5月23日起,深圳地区自2018年6月11日起,加工贸易企业(不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应通过电子口岸QP系统申请办理加工贸易手册、账册(包括不作价设备手册)设立业务,海关应用金关二期系统办理有关手册、账册,形成金关二期保税底账。

(二)上述系统切换之日起至9月30日为业务过渡期。过渡期内,企业现有的H2010系统手(账)册与新设立的金关二期系统手(账)册可并行使用。在此期间,企业应逐步停止现有H2010系统手(账)册的执行,并按规定在9月30日前办理剩余料件结转、设备结转、报核核销等手续。10月1日起,H2010系统手(账)册原则上停止执行,“加工贸易全程信息化系统”、“联网监管辅助管理系统”退出运行,深圳海关全面应用金关二期系统办理各类加贸业务。

关于企业申报颗粒度问题

金关工程(二期)加工贸易管理系统全面支持料号级管理,企业申请金关二期保税底账时,无须将料号级数据进行归并和压缩,可直接申报料号级数据办理业务。这不仅为企业节省了料号归并等不必要的工作,而且可以实现企业和海关管理颗粒度相一致,为关企底账数据相一致创造更加有利的支持条件。

关于保税核注清单

(一) 什么是保税核注清单?

保税核注清单是金关二期保税底账核注的专用单证,属于办理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业务的相关单证。

(二) 保税核注清单启用后,进出口流程有哪些变化?

1、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企业已设立金关二期保税底账的,在办理货物进出境、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以及开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加工贸易企业间保税货物流(结)转业务的,相关企业应按照金关二期保税核注清单系统设定的格式和填制要求向海关报送保税核注清单数据信息,再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办理报关手续。

2、为简化保税货物报关手续,在金关二期保税核注清单系统启用后,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余料结转、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后未获得收入)、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结转手续的,可不再办理报关单申报手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间或与区(场所)外企业间进出货物的,区(场所)内企业可不再办理备案清单申报手续。

3、企业报送保税核注清单后需要办理报关单(备案清单)申报手续的,报关单(备案清单)申报数据由保税核注清单数据归并生成。

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加工贸易企业间加工贸易及保税货物流转,应先由转入企业报送进口保税核注清单,再由转出企业报送出口保税核注清单。

(三) 保税核注清单如何修改、撤销?

海关接受企业报送保税核注清单后,保税核注清单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货物进出口报关单(备案清单)需撤销的,其对应的保税核注清单应一并撤销。

2、保税核注清单无需办理报关单(备案清单)申报或对应报关单(备案清单)尚未申报的,只能申请撤销。

3、货物进出口报关单(备案清单)修改项目涉及保税核注清单修改的,应先修改清单,确保清单与报关单(备案清单)的一致性。

4、报关单、保税核注清单修改项目涉及保税底账已备案数据的,应先变更保税底账数据。

5、保税底账已核销的,保税核注清单不得修改、撤销。

6、海关对保税核注清单数据有布控复核要求的,在办结相关手续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保税核注清单。

(四) 哪些保税核注清单商品项可以归并为报关单(备案清单)同一商品项?

符合下列条件的保税核注清单商品项可归并为报关单(备案清单)同一商品项:

1、料号级料件同时满足:10位商品编码相同;申报计量单位相同;中文商品名称相同;币制相同;原产国相同的可予以归并。其中,根据相关规定可予保税的消耗性物料与其他保税料件不得归并;因管理需要,海关或企业认为需要单列的商品不得归并。

2、出口成品同时满足:10位商品编码相同;申报计量单位相同;中文商品名称相同;币制相同;最终目的国相同的可予以归并。其中,出口应税商品不得归并;涉及单耗标准与不涉及单耗标准的料号级成品不得归并;因管理需要,海关或企业认为需要单列的商品不得归并。

企业要以“数据导入”方式申报业务,应如何向海关提出申请?

为减轻企业人工录入数据的负担,提高业务申报效率,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深圳分中心开发上线了“深关通”数据交换客户端,并免费向深圳关区(包括深圳、惠州)企业提供。企业可简单便捷的实现与QP系统的业务对接,其数据交换功能可满足各类业务申报类型需要。(注:关务小二公众号内回复“深关通申请”获取教程)。

金关二期系统切换后,深加工结转业务应如何办理?

(一) 对于金关二期系统底账间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应通过“金关二期保税流转系统”办理。企业按规定格式在保税货物流转系统申报“转入/转出申报表”和实际收发货情况,在申报表有效期内按照收发货实际情况汇总申报“保税核注清单”及报关单。“保税核注清单”格式、填报要求等详见海关总署2018年23号公告。

(二) 对于金关二期系统与H2010系统底账间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取消深加工结转申请表审核和收发货登记环节(企业自行保存收发货记录等相关资料备查),双方在每批实际发货及收货后10日内(存在技术原因等特殊情况的最多可延长至20日内),使用金关二期系统的企业直接申报“保税核注清单”及报关单,使用H2010系统的企业申报深加工结转报关单,海关通过双方深加工结转报关单数据比对进行管理。

现有H2010系统手(账)册的剩余料件要结转至金关二期系统手(账)册,企业应如何办理手续?

现有H2010系统手(账)册剩余料件需结转至金关二期系统手(账)册的,取消余料结转前置审核环节,企业无需办理余料结转申请表,直接申报“保税核注清单”及报关单。

金关二期系统切换后,内销征税业务应如何办理?

金关二期系统底账项下的加工贸易货物申请内销,企业无需申报内销征税联系单,直接申报内销核注清单,以核注清单为基础申报内销报关单。

金关二期系统切换后,外发加工业务如何办理?

金关二期系统底账项下的加工贸易货物申请外发加工的,企业应按规定格式向海关发送“外发加工备案表”和“外发加工收发货单”。为方便企业,建议通过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QP系统),以电子形式申报外发加工备案数据和实际收发货数据。

金关二期系统切换后, 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变更、销毁处置、料件串换、受灾保税货物管理、抵押等保税货物处置业务应如何办理?

金关二期系统底账项下的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变更、销毁处置、料件串换、受灾保税货物管理、抵押等业务,企业通过 “深圳海关网上办事大厅”相关业务模块申请办理。网址:http://sz.online.customs.gov.cn/wt/



金关二期系统切换后,企业是否可以继续以集中申报模式办理进出口手续?

目前,海关总署正在开发系统,实现金关二期系统与H2010集中申报管理系统的数据对接。相关系统上线运行后,符合规定的加工贸易企业,经海关核准,可继续采取集中申报模式办理进出口手续。有关系统上线情况,请留意海关发布的有关信息。

金关二期系统切换后,企业申请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时“关区代码”栏目应如何申报?

手册表头“关区代码”栏目按以下要求申报:

行政区域对应属地海关及关区代码



金关二期系统切换后,企业申请设立加工贸易手册时,表头“进出口岸”栏目应如何申报?

根据金关二期系统设置要求,企业应当根据合同和生产经营安排如实选择填报有关加工贸易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进出口岸”应详细填报有关隶属海关的4位关区代码,不可笼统填报直属海关关区代码(如“深圳海关5300”等)。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准确填报的,应当在有关设立手册的书面申请报告中如实说明情况。经海关核准,有关栏目可暂不填报。

金关二期系统切换后,企业申请设立加工贸易手册时,表头“单耗申报环节”应如何申报?

按照目前金关二期系统设置,手册表头“单耗申报环节”栏目企业可填报为“出口前”或“报核前”。除经海关核准在报核前申报单耗的企业(如参与“加工贸易单耗自核试点”企业)可填报为“报核前”外,其他企业原则上应填报为“出口前”。符合有关条件、由于参与“加工贸易单耗自核试点”的企业,可在申请设立手册时一并提出试点申请。具体条件、业务流程等详见“深圳海关公告2017年第1号”。

加工贸易企业有意参加“以企业为单元改革”试点,应如何申请?

根据海关总署2018年19号公告,深圳海关是“以企业为单元”改革的试点单位。目前,深圳海关仅小范围选取部分企业进行改革试点,条件成熟时将逐步推大试点范围。请有意向参加试点工作的企业留意海关后续发布的有关信息。

(以上整理自公众号:关务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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