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出口企业出口退税到底该怎么报?由谁来报?如何会计核算?
很多企业对代理出口的退税流程不清楚,今天给大家梳理下代理出口业务的退税操作!一、代理出口的操作模式
代理出口的操作模式为:委托方与代理公司签订代理出口合同,代理公司充当委托方和国外客商的出口代理商并收取代理费。
1、出口商品价格及合同条款由委托方制定,出口盈亏、履约责任均由委托方承担;
2、出口手续由受托方(代理公司)办理;
3、代理公司收取外汇后支付给委托方;
4、委托方取得受托方(代理公司)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办理退税。
二、代理出口的退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92号规定: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和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其他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不予退(免)税。
1、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按免抵退办法
2、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按退免税办法
三、代理出口报关单填报要点
代理出口报关单上的收发货人为受托方,生产销售单位为委托方。
1、收发货人: 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及编码。编码可填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任一项,原则就是谁的名义报关就填谁。
2、生产销售单位:出口货物的生产单位或销售单位。生产单位通常是工厂,销售单位通常是外贸公司或进出口公司。自营出口的填出口企业,与收发货人一致;代理出口的填委托方。可选填18为统一信用代码或10为海关注册编码或9为组织机构代码。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的货物,生产销售单位应与《手册》的“加工企业”一致
案例:南海公司自营出口,则收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都显示南海公司;若南海公司委托北海代理公司代理出口,则收发货人显示北海代理公司,生产销售单位显示南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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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理出口证明
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方取得受托方提供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后,录入出口货物明细申报数据中的“代理证明号”,报关单号处不录!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版如下图:
注:代理证明号的录入退税软件时为代理证明编号+2位项号,注意不要再录入21位报关单号(18位报关单+0+2位项号)
五、代理出口的账务处理
1、委托方的账务处理:
①确认出口销售收入,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国外客户
贷:主营业务收入-委托出口收入
②支付代理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生产企业可以抵扣,外贸企业退税的不能抵扣)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③收到受托方代收的国外客户货款,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代理公司
同时冲减应收账款,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代理公司
贷:应收账款-**国外客户
2、受托方的账务处理:
①代收货款,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代理出口**客户款
②代收款支付给委托出口客户,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代理出口**客户
贷:银行存款
③确认代理费收入,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代理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税率为6%,小规模征收率3%)
来源:大白菜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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