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853337787 发表于 2020-9-24 19:07:06

政策解读 | 综合保税区内保税维修业务这样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要求,近日,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了《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16号,以下简称《联合公告》),明确了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范围、程序和要求。《联合公告》发布后,综保区内企业可以开展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讯设备、精密电子等55类产品的保税全球维修业务。



接下来

小编就结合《联合公告》和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15年第59号公告)带您看看综保区内保税维修业务应该怎么做



01

综保区内可以开展哪些维修业务?

(一)正面清单内的商品可以开展维修业务(见《联合公告》附件,);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区内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维修业务;

(三)维修货物要求“哪儿来哪儿去”,即若待维修货物来自境外,维修后的货物应复运至境外;若待维修货物来自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境内区外),维修后的货物应复运至境内区外;

(四)不得通过维修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 区内企业申请开展维修业务,由所在综保区管委会(或地方政府派驻行政管理机构)会同当地商务、海关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制订监管方案,相关方案和企业名单应报省级商务、直属海关等部门备案。



02

维修业务保税监管有哪些要求?

(一)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对维修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

(二)与海关之间实行计算机联网并能够按照海关监管要求进行数据交换;

(三)能够对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包括经检测维修不能修复的货物,下同)、维修用料件、维修过程中替换下的坏损零部件(以下简称“坏件、旧件”)、维修用料件在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下简称“维修边角料”)进行专门管理;

(四)能够明确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等的处置期限,处置期限可根据维修合同和实际情况确定。

03

综保区内可以开展哪些维修业务?

(一)企业应当在金关二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中开设电子账册,账册类型为“保税维修”,建立包含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维修用保税料件等信息的电子底账;

(二)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保税维修货物的进、出、转、存和耗用情况;

(三)保税维修业务电子账册核销周期不超过两年,按照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 需要注意:保税维修账册应当能够对来自境外和来自境内区外的待维修货物进行区分管理。



04

进出境(区)有什么不同操作?

(一)待维修货物来自境外的,待维修货物从境外进入综保区和已维修货物复运出境,区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均为“保税维修(代码1371)”;

(二)待维修货物属于境内区外的:

1.待维修货物从境内区外进入综保区,区外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代码1300)”,区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代码1371)”;

2.已维修货物复运回境内区外,区外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代码1300)”,区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代码1371)”;

(三)维修用料件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对监管方式等有关栏目的规定进行维修用料件进出境、进出区、结转等的申报;

(四)对维修货物,区内企业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第23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填报保税核注清单;

(五)维修业务过程中,由于部分工艺受限等原因,区内企业(转出企业)需要将待维修货物或经维修货物转至其他综保区内企业(转入企业)进行部分工序维修时,转入、转出企业在货物进出区环节均申报保税核注清单,监管方式为“保税间货物(代码1200)”。

▲ 需要注意:
转出、转入企业均应符合《联合公告》要求,具备开展维修业务资质;维修货物范围应符合《联合公告》商品范围;转入企业不能将待维修货物或经维修货物再次转至其他企业维修。



05

维修边角料等怎么处置?

(一)进境维修过程中产生的维修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一律不得内销,应进行销毁处置,销毁参照《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公告》(海关总署2014年第33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二)从境内区外进入综保区的待维修货物产生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可通过辅助管理系统登记后运至境内区外;

(三)维修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2号)有关规定办理。



06

哪些情形会被海关暂停保税维修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予以整改。整改期间,海关不受理新的保税维修业务:

(一)不符合维修业务开展条件的;

(二)涉嫌走私被海关立案调查的;

(三)一年内两次发生违规的;

(四)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将已维修货物、待维修货物、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等按规定处置的。

▲ 企业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主管海关认可后,企业方可开展新的保税维修业务。

附件: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 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

为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维修业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开展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讯设备、精密电子等产品的维修业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区内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维修业务。

二、区内企业可开展来自境外或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境内区外)的全球维修业务。维修后的货物,应根据其来源复运至境外或境内区外。区内企业不得通过维修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三、区内企业申请开展维修业务,由所在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或地方政府派驻行政管理机构)会同当地商务、海关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制订监管方案。相关方案和企业名单应报省级商务、直属海关等部门备案。

四、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维修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污染防治方案。维修业务应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依法履行质量保障、安全生产、达标排放、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等义务。

五、进境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一律不得内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处置。其中属于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对未能在监管方案中规定的期限内对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按照规定进行处置的,应终止开展保税维修业务。

六、区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依法依规申报所产生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信息,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

七、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或地方政府派驻行政管理机构)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对区内企业维修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估,督促企业及时处置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并按照规定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理。各综合保税区维修业务开展情况每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和海关总署。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开展的保税维修业务可按原产品维修范围继续开展。

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

2020年5月13日

来源:成都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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