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峰 发表于 2004-11-9 14:45:44

重要货代案例题精选

案例一
我国某出口公司先后与伦敦B公司和瑞士S公司签订两个出售农产晶合同,共计3500长吨,价值8.275万英镑。装运期为当年12月至次年1月。但由于原定的装货船舶出故障,只能改装另一艘外轮,至使货物到2月11日才装船完毕。在我公司的请求下,外轮代理公司将提单的日期改为1月31日,贷物到达鹿特丹后,买方对装货日期提出异议,要求我公司提供1月份装船证明。我公司坚持提单是正常的,无需提供证明。结果买方聘请律师上货船查阅船长的船行日志,证明提单日期是伪造的,立即凭律师拍摄的证据,向当地法法院控告并由法院发出通知扣留该船,经过4个月的协商,最后,我方赔款2.09万英镑;买方方肯撤回上诉而结案。
分析: 倒签提单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被识破,产生的后果是严重的。但是在国际贸易中,
倒倒签提单的情况还是相当普遍。尤其是当延期时间不多的情况下,还是有许多出
口商会铤而走险。当倒签的日子较长的情况出现,就容容易引起买方怀疑,最终可
以通过查阅船长的航行日志或者班轮时刻表等途径加以识破。
案例二
有份CIF合同,出售矿砂5咖公吨,合同舶装运条款规定:"CIF Hamburg,1989年2月份:由一船或数船装运。"买方于2月15日装运了3100公吨,余数又在3月1日装上另一艘轮船。当卖方凭单据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以第二批货物延期装运为由,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并拒付全部贷款,卖方提出异议,认为买方无权拒收全部货物。
分析: 根据合同"由一船或数船装运"的规定,可以认定该合同是允许分批装运的。卖方在履
行合同时,分两批装运,第一批货物的装货时间是符合合同规定的,只是第二批货
物违反了合同规定的期限。因此,买方不应对符合合同的第一批货物拒收或索赔权
力。至于第二批货物,虽然违反了合同,但是,装运时间仅仅超过期限一天,一般
不能视为根本性违反合同,因此,买方拒收第二批货物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最多
只能要求赔偿。
案例三
我某出口公司与某外商按巴LF.某港口,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地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议付。但承运船只在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它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它船只继续驶运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的直运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二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
问题:你认为这样做是否妥当?为什么?
案例四
一批货的由印度的马德拉斯港装船经新加坡转船运往温哥华的列颠哥仑比亚,总承运人签发了全程运输提单。在新加坡转船时,货物在码头等候装第二程船时,在露天仓库受雨遭损。货主向承运人索赔损失,船方以货物不在船上而:是在陆上受损,不属海上运输为由而拒赔。
问题: (1)承运人拒赔理由是否充分?为什么?
(2)如果该批货物的提单是分别由第一程和第二程船的承运人签发的,那么该批货损应
由第一程船还是第二程船或其它方负责赔偿?
案例五
中国某公司进D--批急需的机器设备,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3月10日至20日, 由承运人所属的胜利"号货轮承运上述货物。胜利"号在装货港外锚地园遇台风走锚与另外--艘在锚地待泊的油轮相撞,使"胜利"号不能如期装货。胜利"号最后于9月15日完成装运,船长在接受了托运人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一致的提单,并办理了结汇。由于船舶延迟到港延误了原定的生产时间,给甲公司造成了很大损失。 甲公司为此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要求。
问题: 你认为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案例六
我某进出口公司于1997年8月5日向外商甲发盘并限其8日复到我方。外商于6日上午10时向当地邮局交发关于接受我方发盘的电报。但由于当地邮局工人罢工,该电报在传递途中延误到12日才送达我方。我进出口公司认为对方答复逾期,未予置理。并将货物以较高价格售予外商B。8月14日,外商A来电称:信用证已经开出,要求我方尽早出运货物。我方立即复电A,声明接受到达过晚,双方并不存在合同关系。随双方限于争执。
问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分析双方孰是孰非?并说明理由。
案例七
某公司以CIF鹿特丹与外商成交一批货物,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规定为“Payment by L/C”。国外来证条款中有如下文句“Payment under this credit will be made by us only after arrival of goods at Rotterdam。”(该证项下的款项的货到鹿特丹后由我行支付)。受益人在审证时未发现,因此,未请对方修改。我外贸公司在交单结汇时,议付行也未提出异议。不幸60%货物在途中被大火烧毁,船到目的港后开征行拒付全部货款。
问题: (1)开证行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2)本案有何教训可以吸取?
案例八
一家银行为从某港装运的货物给发货人开立了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证,列明按UCP500办理。该信用证以后被修改,要求增加由开证人指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遭到受益人拒绝后,开证行开始宣称,如提示的单据中不包括该商检证将拒不偿付,继而由声明;如开证人受到的货物与信息证条款相符,可以照付。货抵目的地后,经检验收到的货物仅为发票所有数量的80%,因此遭到拒付。为此,收益人起诉开证行违反信用证承诺
问题: (1)请对此进行评论。
案例九
我某外贸公司于3月1日向美方发出电传,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为“牢固麻袋包装”(PACKED IN SOUND GUNNY BAGS)。美商收到我方电传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CCEPTED,SHIPMENT IN NEW GUNNY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与双方约定的6月份装船。数周后,某农产品国际市价猛跌,针对我方的催证电传,美商于3月20日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no contract)。”而我外贸公司则坚持合同以有效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
问题: (1)此案该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案例十
某年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由于销售核桃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间作了以下规定:“1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买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月2日抵达英国目的港。如载货轮船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不料,轮船在航运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为保证如期抵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较合同的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供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问题: (1)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定的合同,是真正的CIF合同吗?
(2)是或不是,请说明理由
分析一分析该案例中,合同条款规定卖方须保证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这一规定与CIF术语的风险划分相矛盾,所以不是真正的合同。
分析二: 合同中规定付款后买方在货物不能及时抵达目的港的情况下,应买方要求,须退款。这一要求与付款条款的规定(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相矛盾,所以在履行合同时买方承担很大风险。
结论: 我外贸公司应吸取这次贸易的教训,在今后的交易中尽力避免制定此类不切实际的合同。
案例十一
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 条件向印度A进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万5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空运至孟买;支付条件:买方由孟买‥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我随即向印商用电传发出装运通知。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运到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运单送孟买‥银行。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前来收取上述到货通知等单据并电汇付款。此时,国际市场手表价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我出口企业则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双方争执不下,遂提起仲裁。
问题: (1)假如你是仲裁员你认为谁是谁非,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分析: (1)该按例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我出口企业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承运人)即完成交货。印商于9月2日到货时间为交货期,与FCA术语规定相矛盾。
结论:仲裁员的仲裁结果有利于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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