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FOB贸易术语的弊端和风险防范
摘要 近年来,我国出口合同中以FOB贸易术语成交的比例越来越大。与此同时,我国部分外贸出口却由于各种原因在使用FOB贸易术语过程中遇到一系列纠纷。如何深入了解FOB贸易术语的含义,明晰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切实掌握FOB贸易术语带来的风险防范措施,就成为实务中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关键词:FOB、出口风险、风险防范 引言 随着我国出口贸易的快速发展,出口合同中以FOB贸易术语成交的比例越来越高,据权威部门统计,中国出口中以FOB贸易术语成交的比例占到了70%左右,且还有进一步上升的趋势。同时,我国的部分外贸企业,尤其是中小进出口企业由于工作人员的不熟悉或不专业,却在使用FOB贸易术语中遇到了一系列纠纷。 那么,什么是FOB贸易术语?以FOB贸易术语成交的利弊在哪里?如何应对FOB贸易术语带来的风险? FOB贸易术语的含义 贸易术语:又称贸易价格术语,用来明确价格的构成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和责任的划分。根据《202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相关解释:FOB的全称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FOB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装上船,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意味着,卖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毁损灭失带来的一切风险。FOB术语的卖方义务即(1)国内出口企业需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2)取得出口许可证,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缴纳出口关税。(3)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至装运港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能提供证明交货的通常单据。(4)在交付货物后,给与买方充分通知。FOB买方义务:(1)负担自货物装到装运港指定船上时起的一切风险。(2)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费用(3)办理货物运输保险(4)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缴纳进口关税。 FOB贸易术语在中国的发展 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的外贸经营权基本局限于国企和省市级专业的外贸公司。国家为了保护国内的货轮和保险业的发展,提出了出口以CIF贸易方式成交,进口以FOB贸易术语成交的要求,这在当时成为我国对外贸易洽谈运输条款的准则。虽然最终也有FOB贸易成交的,但占有率不过个位数。CIF在当时出口贸易属于绝对的主流。 但是,在随后几年,中国外贸形势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是在中国加入WTO后出口选用FOB术语的成交方式急剧上升,且进口商使用FOB条款并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的情况也日益剧增。FOB条款已经取代CIF一跃成为我国当下最广泛的贸易术语。 为什么FOB贸易术语能够在短短几年内轻易击败CIF术语并迅速获得最为广泛的运用?实际上FOB术语作为国际贸易三大术语中的一种有着独特的优势:(1)、出口企业承担的义务非常少,需要支付的费用少,而且手续简明,便于报价。(2)、对于我国出口企业难以接受的一些运输条款,尤其是偏僻的目的港,为满足客户要求,保证业务正常开展,可以且应当采用FOB贸易术语。(3)、采用FOB条款,我国出口商可以避免海运费,保险费的波动,减少贸易风险,保证成本核算的稳定性。 其实,上述的优势仅仅是FOB贸易术语的表面现象。应该说,FOB贸易术语在我国迅速增长,还有更加深刻的原因: 首先,我国外贸体制的变革导致FOB应用迅速增长的内在因素。从1988年以后,我国外贸公司采用自负盈亏的模式。因此,对外谈判中盈亏往往就成了非常重要的前提,为了能多成交几笔单子,就会不断迎合国外进口商的要求。因此,很少有公司会像以前一样响应外经贸部的要求:出口按CIF术语报价。当然更不会考虑保障国内货轮和保险公司发展等相关因素。 此外,随着进出口经营权的下放,我国已彻底放开外贸管束。很多外贸公司,尤其是中小外贸公司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单纯地认为FOB术语使用简单方便,导致了FOB贸易方式迅猛增长。 其次,我国航运市场的对外开放为FOB术语的应用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逐步对外开放航运市场,各境外船公司和货代公司纷纷进驻国内的沿海城市,并大量设立服务网点。他们的进入,不仅与国内货运公司在价格、服务上产生直接竞争,也为国外买家指定船公司提供了客观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出口以FOB术语成交并指定货代的货量急剧上升。 再次,国外买家的自身需要也是FOB术语大量使用的根本原因。随着国内国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我国出口贸易也从以前的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尽量讨好国外买方,满足买方需求成立国内出口企业的必然选择。一般来说,国外买方要求FOB术语成交,国内出口企业都会配合接受。国外买家喜欢采用FOB术语的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1)FOB报价相比CIF CFR报价较低,国外买家可以在目的港通过货代公司拿到很优惠的价格。(2)国外买家要求其指定货代为其把握准确的交货情况。(3)有些国外买家在中国是向几个或更多的出口商采购,需要通过某个船公司或货代为其把货物集中,并按买家要求把货物分批出运。(4)国外买家为了省去目的港繁琐的清关手续,与境外某个货代签订常年货运协议为其提供门到门的一条龙服务。 FOB贸易术语的弊端和风险 FOB虽然看上去很完美,但是绝不完美。随着FOB大量的运用,很多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1、采用FOB术语,意味着把运输和保险的权利拱手让给了买方。大大增加了我国出口商的风险。尤其是采用非信用证结算方式时,一旦国外买家信用出现问题,其风险根本无法控制。相关案例: 2007年,国内甲公司以FOB术语成交出口巴西JOHN公司节能灯1600箱,付款条件是D/P AT sight。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后,甲公司立即按要求交付所有正本单据给银行办理托收手续,不料遭到对方银行拒付。甲公司立即与JOHN公司联系,JOHN公司称公司资金出现了问题,无法支付货款。甲公司遂要求船公司退运货物。但根据巴西海关规定,货物退运不仅需要JOHN公司配合,还会耗费大量时间,费用,成本非常高昂。无奈,甲公司只能联系巴西其他客户,以半价卖掉了该批节能灯,损失惨重。2、国外买家要求FOB贸易成交,一般与指定货代保持了良好的关系。他们不仅能担保提货,有时还能指示船公司或货代对国内出口企业提出无理要求,故意刁难我方。即使在信用证条件下,我国出口商也难以保证安全结汇。相关案例: 浙江甲公司与韩国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为50万美元的圣诞饰品销售合同,价格条件为FOB,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付款信用证,议付有效期为装运后5天内。甲公司按期足量将货物运至船公司指定仓库。随后便在出运后催讨正本提单。船公司先要求甲公司付款买单以拖延时间,随后又寄送了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正本提单给甲公司。适逢周末,甲公司眼见修改提单也无法在有效期内议付,只能在不符点前提下匆匆交单,结果遭到对方开证行的拒付。甲公司多次与韩国乙公司交涉无果,考虑到该批圣诞饰品属于季节货物无法久拖,只得同意降价销售。3、采用FOB贸易术语,尤其要提防国外买家与指定货代串通一气,搞无单放货,就会使我国出口企业货款两空。事实上,国外买家特意通过货代来国内进行欺诈的案例也屡见不鲜。相关案例: 2010年,国内甲公司与美国TOM公司签订一份100万美元的销售合同,价格条件为FOB宁波,并指定国外货代宁波办事处安排货运。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基于买卖双方之前多次合作没有出现任何问题,甲公司像以前一样接受了信用证中的“客户检验证书”的软条款。货物生产完毕,经美国公司检验合同并出具“客户检验证书“后,甲方将货物交宁波办事处安排出运。随后,甲公司按信用证要求提高了国外货代宁波办事处的货代提单,美国公司出具的客户检验证书以及其他单据用于结汇。半个月后,甲公司收到开证行拒付的通知,理由是甲公司提交的客户检验证书拒绝签发提单甚至根本不安排出运。这时,国内甲公司索取提单结汇心切,只能任人宰割。4、货运代理人超额收费,增加出卖人负担。 在FOB价格条款下,卖方装货前的一些相关杂费均由卖方负担。但货运代理人为吸引国外客户指定其代理,在利润上出让一部分以降低运价,因此一旦成为买方指定的代理人后,他们会向该部分损失转嫁给出卖人,向出卖人层层加码收费,从而使出口成本无法控制。 如何防范FOB术语带来的风险 我国外经贸部在2000年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国内外贸企业警惕FOB术语带来的风险,并提出以下具体建议:1、外贸企业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尽量采用CIF或CFR条款,避免外商指定货代安排运输。2、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安排运输,可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不能接受未经外经贸部批准在华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货代企业安排运输,并向外商解释,任何未经外经贸部批准在华经营货代业务并签发提单的行为是非法的。3、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为不影响出口,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即指定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委托经我国外经贸部批注的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正本提单。4、开展必要的保险工作。为了尽可能保证货物安全,出口商在成本之外应当考虑出口保险,降低自身风险。虽然会增加卖方成本,但考虑到保险公司可以利用客户信用证进行全面调查,通过保险公司确保了对货物的追偿,使出口方在一定期限内得到补偿。5、掌握与结算相关内容。出口商应当通过各种渠道充分了解国际贸易常用的几种结算方式和风险因素,就信用证条款与进口商进行充分沟通,延长信用证有效时间,明确修改信用证的费用;辨别信用证中的软条款,防止因为软条款而使自己无法承兑。避免使用可转让信用证和自由议付信用证,减少不必要的纠纷。结语 国际贸易是比较复杂的一个问题,买卖双方都面临着诸多风险的问题。目前贸易术语中最常见的FOB ,CFR,CIF的三个贸易术语。在现行出口形势下,出口商必须接受FOB贸易术语,这样会给出口商带来更多风险,特别是大额贸易的,出口商要擦亮眼睛,调查进口商的信用资质。尽量将风险降到最低。专注进出口、报关,海关行政法律事务的律师15888126323(同微信)、1896784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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