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笔记!出口退税最新政策解读
【编者按】
面对不断变化的出口退税及关联政策:出口退税政策、海关政策、出口外汇管理政策;持续升级优化的操作系统:单一窗口申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日趋从严的出口退税后续管理:出口退税函调、备案单证管理、预警评估、分类管理…企业出口退税究竟如何操作?2020年4月,“慧贸天下”旗下“慧学苑”特别策划联合北京东审鼎立国际税务师事务所出口退税团队,匠心独到的课程体系,六位实战老师倾力讲解《出口退税从小白到精通》系列。
本文依据东审鼎立国际税务师事务所段军青于4月20日在慧贸天下“出口退税从小白到精通”系列直播中的讲座《出口退税政策解读》整理汇编而成。
讲座介绍了出口退税的概念和主要形式,重点解读了出口退税最新政策。
长按收看本期直播
出口退税最新政策解读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24826742/content.html
在这里列举主要的几条: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4、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6%、10%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3%、9%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将税率变化总结如下:
那么怎么界定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
1、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3、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5/n4182981/201910/c5141952/content.html
政策解读如下:
1. 海关专用缴款书抵扣申报功能已不在四小票系统或电子税务局中操作,改为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申报比对抵扣勾选或退税勾选。
2. 单抬头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同正常进项发票抵扣勾选或退税勾选操作流程一致。
3. 双抬头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上传缴款书信息进行稽核比对相符后方可进行抵扣勾选或退税勾选。
公告第一条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15%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年度首次确认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每年判断,每年提交,前几个月没有加计抵减的发票,本月可以一次性抵减。
第二至五条2020年2月1日起实施,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专用发票,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44/n4016641/n4016661/c5143579/content.html
政策解读: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等,已经超期的,也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等期限,但符合相关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3. 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后,可以作为出口退税凭证。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0A版的通知(税总函〔2020〕17号)
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77/c5143669/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和进出口税则的调整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20A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并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各地应及时将文库发放给出口企业。
2、各地要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率。严禁擅自改变出口退税率,一经发现,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0B版的通知(税总函〔2020〕44号)
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77/c5146343/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2020年第15号)有关出口退税率调整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20B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并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各地应及时将文库发放给出口企业。
2、各地要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率。严禁擅自改变出口退税率,一经发现,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政策解读:
1. 此公告时由于海关缴款书抵扣方式改变、代码库更新;
2. 客户端版本号已升级为:生产企业2.1.16.200131;外贸企业2.1.16.200131,如果使用客户端软件申报出口退税的,请通过“一键升级商品码”予以升级;
3. 单一窗口和在线申报无须升级。
(六)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3078/content.html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第七条第(一)项第6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及第九条第(二)项第2点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取消退税申报、收汇期限后,并不意味着出口企业就可以先申报退税,任意时间收汇、少收汇、或者不收汇。
(七)海关总署 关于临时延长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期限和有关注册登记备案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1号)
原文链接: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867087/index.html
解读:
1. 手(账)册核销是有加工贸易的生产型企业免抵退税必要的一个环节,一些企业认为退税申报期限取消,手册税务核销期限也取消了,从目前已颁布的政策来看,还没有收到相关信息。
2. 由于疫情影响,海关总署发文海关手册核销可以延期,那么税务核销也应该可以同步延期。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
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4752/content.html
疫情期间,新办首次退税需要实地核查的,如预审无疑点,可以及时联系主管税局,根据税局要求采取“非接触式”办理退税,即在限额内无须实地核查,出口企业积极做好相关单证备案及实地核查相关准备工作(疫情结束后再实地核查)。
问:首次退税实地核查采用“容缺办理”的企业,退税额度上限为多少?
答: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自营出口业务)100万元;生产企业200万元;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100万元,超出部分不予办理。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
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6/n810825/c101434/c5145201/content.html
重点为“大力支持外贸出口。用足用好出口退税工具,允许已放弃退税权的企业选择恢复退税权。积极推动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将全国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在2019年10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再提速20%。在已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积极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即买即退’等便利化措施。”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5335/content.html
重点解读: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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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Meredith
校审:Snow
排版:哈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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