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cool 发表于 2020-6-11 15:50:13

从义乌到揭阳,犯罪团伙买卖外汇逾58亿,骗取出口退税近2000万

从浙江义乌到广东揭阳,三个团伙为赚取不法收益,形成“黑色产业链条”,大量买卖外汇资金、骗取出口退税款,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短短两三年时间,非法买卖外汇金额合计人民币超过58亿,骗取出口退税近2000万。

近日,武义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特大非法经营案件及其上游犯罪骗取出口退税案件28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生意现“商机”外贸商人变犯罪分子

浙江义乌作为世界著名的商品出口地,集聚了大量的外贸出口企业,林某娜原本也是在义乌从事国际贸易的生意人。她的公司在正常出口商品后,会通过NRA账户(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的境内外汇账户)、OSA离岸账户(境外的自然人、法人等在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开立的账户)收取到外商的外汇,要在国内正常使用就必须要进行外汇结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外汇结算只能到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进行。但林某娜有时并不依规进行正常结汇,而是将外汇出售给逃避监管的非法“地下钱庄”。和银行相比,“地下钱庄”结汇手续少、到账时间快、汇率更高。

“市场上黄牛给的汇率比银行高,一万美金能多兑换300-400元人民币。这些换汇黄牛其实就是地下钱庄的人。”承办检察官说。



非法结汇几次后,非法外汇生意的巨大利润让林某娜有了“心动的感觉”。2017年,林某娜做箱包生意被人骗走了100多万元的货款,为了迅速弥补损失,她便将全部精力投入到外汇生意上。

随后,林某娜与叶某某合伙,叶某某借钱给林某娜用于买卖美元,并且给林某娜介绍客户渠道,所得利润二人平分。林某娜则利用自己所开的公司,让员工廖某均、顾某科和张某女等人帮助其买卖美元。

林某娜等人一方面从身边的朋友、义乌市面上的商户等处以高于银行汇率的价格收购美元(一般高于银行汇率550点左右),另一方面向广东揭阳、深圳、湖南邵阳等地收购美元的买家出售美元,低收高卖,从而赚取差价。经司法审计,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间,仅林某娜和叶某某非法卖出的美元对应人民币数额将近15.8亿元。

与林某娜类似的,还有另一名被告人外贸商人吴某奎。经司法审计,吴某奎买入的美元对应人民币数额将近9.6亿元。
老乡“带”老乡 饭馆老板成为“大黄牛”

马某(宁夏籍)原本在义乌经营一家饭馆,有不少老乡都爱去吃饭。在跟常来吃饭的老乡交流时,马某了解到有一些老乡在义乌当外汇买卖的“黄牛”。

他们通过向义乌市场的商户收购、在各大银行门口蹲点收购等方式买入美元,再向广东、湖南等企业卖出美元。为了方便信息交换,他们还组织有一个庞大的微信群,群内共享各种美元买卖信息。



马某虽然文化水平不高,但多年从事经营让他对利益格外敏感。他利用自己的老乡关系,拢聚在义乌市场分散作战的“小黄牛”们,使自己掌握了大量外汇来源,同时广东揭阳的魏某彬为收购外汇也找上了马某,双方一拍即合。

马某通过向何某、赵某飞、冶某等“小黄牛”收购美元,再向魏某彬等人高价卖出美元,从饭馆经营者摇身一变为买卖外汇的“大黄牛”。



△ 收缴的相关银行卡

经司法审计,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马某非法买卖的美元对应人民币数额近6.2亿元。
购入美元为哪般?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林某娜等人经手的美元不少都卖给了魏某生、魏某彬等四人控制的一些企业。这些企业都位于广东揭阳,之所以有极其庞大的购汇需求,并且能以高于银行汇率的价格收购美元,是为了利用购入的美元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退税申报具有三个必备条件:结汇、报关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魏某生、魏某彬等人为骗取出口退税,成立了多家空壳公司。他们一方面向林某娜等人购入大量美元用于公司退税所需要的美元结汇,另一方面与某些企业联系,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另案审查),同时通过中介购买报关数据。在做好这些准备的情况下,通过假报出口的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经审查,魏某生、魏某彬等人在2017年1月至2019年3月间,利用他们各自控制的7家公司共骗取出口退税款近人民币2000万元。

2020年5月22日,林某娜、吴某奎、马某等24人涉嫌非法经营罪,魏某生等4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2019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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