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 发表于 2020-3-22 21:42:45

走私案件中,如何认定报关员具有走私的故意

最近正在办理走私普通货物案件,很多货主对于走私是明显具有故意的,例如出口时对外销售的货物单位是100元,然后报关时就让报关员申报60元,如果货物税率是40%,那么该过程,货主就足足少缴纳了16元的关税。在本文,笔者主要探讨一下,报关员在此过程中,是否具有走私故意的问题。是否故意,决定着报关员罪与非罪的问题,对故意走私金额的认定,决定着10年以上还是3年以下的刑罚。



认定具有走私故意的情形

最高法、最高检、海关总署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走私案件意见》),里面规定了走私犯罪中具有主观故意的情形,以下是具体规定: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二)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三)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四)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五)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六)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七)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

报关员在报关时,主要负责处理报关材料,例如销售合同、发票等,根据前面规定的第四项,提供虚假合同、发票、证明的,会推定报关员具有走私、放纵走私的故意。



货主提供信息,报关员依照信息制订合同

很多时候,报关员为了能得到该笔业务,即使货主(委托人)不提供真实的销售合同,也会予以配合,根据货主提供的信息制订合同,对于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定报关员具有走私的故意呢?需要具体判断。

假设货主对某一货品,要求报关员以100元每吨的价格进行报关,而该之前从未进行过该货品报关的,而报关员也认定该价格合理,就根据货主的要求,自己制订销售合同进行报关,这种情况,如果能证明报关价格合理,且报关员的报酬也属于合理范围的,不宜认定报关员具有走私的故意。

我们再换一种情形,货主要求报关员以100元的价格报关,虽然报关员没有做过该业务,但明知道100元报关价格较低,为了赚取代理费,依旧以100元的价格制订合同并进行报关,根据前面的规定,可以推定报关员具有放纵走私的故意。

如果报关员知道该货物大概是100元左右报关,但货主没有提供真实的销售合同,依旧帮助货主以100元价格制订合同并报关,即使货主的真实销售价格更高,也不宜认定报关员具有走私故意,不能因为报关员没有按规定要求货主提供销售合同,而认定其具有走私犯罪的故意。



认定报关员与货主通谋的情形

在走私案件中,很多时候都会认定货主与报关员形成通谋,通谋是指犯罪行为人之间事先或者事中形成的共同的走私故意,明知他人从事走私活动而同意为其提供相应方便的,可以认定为通谋。

在实务中,认定是否有通谋,很多时候都会看在走私前,是否具有相应的意思联络,例如多次接触沟通报关价格问题,货主询问是否可以以80元左右报关,报关员说要以120元报关,最后达成100元报关的共识。此时,很有可能认定双方具有走私的共同故意。因为进口时,需要由货主提供真实的销售价格,而不应双方通过“砍价”来确定。

总结

现在是互联网时代,一旦涉及刑事案件,我们在生活中产生的电子数据,都可以被提取。例如邮件、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等,即使这些电子数据在我们的电脑、手机上被删除,公安机关依旧可以在服务器中调取。这些证据,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是否具有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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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000 发表于 2020-3-22 21:42:53

非常的专业[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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