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子 发表于 2018-11-22 13:08:22

关于金属“罐子”及有关容器的商品归类疑难见解

随着海关全国通关一体化后税管中心的启用,海关将前置审单环节重心转移至后续稽查环节,越来越多的商品归类申报错误在海关放行之后被查出来,导致企业受到了海关违法风险的压力越来越大。就在上月,果子就连续收到了一个行业性归类错误的案例,很多企业都被海关查出长期归类错误,要求给予补税及处罚。

今天,果子要说的是另一个长期性的归类错误产品,这就是以铁制“罐”为代表的金属容器。这里主要有两处容易归错的地方:
第一、商业性容器与家用容器的申报错误
第二、卷边结合的申报错误
第三、零售包装的容器

下面,我就带大家对这两处常见错误做一个简要分析。

01/商业容器与家用容器的归类

在工作实践中,我们经常发现一些报关员对于钢铁容器类的归类统统归入品目73.09和73.10中,尤其是一些家用的钢铁容器。这里从两方面可以进行判断。

首先,从七十三章的列目结构来看

协调制度每一章都有其特定的列目结构,第七十三章也不例外。在这一章中,涉及到容器的两部分商品分别为:

73.09-73.11商业用钢铁容器
73.21-73.24家用钢铁器具

从这里我们就可以基本判断出钢铁容器按用途的分类方法,如果在进行商品归类时,首先考虑该章商品的列目结构,做到“物以类聚”的基本判别,再辅以注释的明确,就可以更大限度避免归类错误。

其次,从注释中判断

按照归类的先后顺序,通常我们最先看到的是品目73.09和73.10。73.09就暂时不用考虑了,因为都是大型容器,我们重点说品目73.10。,根据品目注释中对该品目的描述品目73.10归入本品目的大型容器包括焦油桶或油桶;汽油罐;有盖大牛奶桶;盛装酒精、胶乳、苛性苏打、碳化钙、染料或其他化学品用的桶及罐。小型的容器包括主要供黄油、牛奶、啤酒、蜜饯、水果或果汁、饼干、茶叶、糖果、烟草、香烟、鞋油、药品等作零售包装用的盒、听、罐等。
在这里对于小型容器做了列举,然而重点在于其作 “零售包装用”。何谓零售包装,后面我们会讲。此时自然就可以理解为商业零售产品的包装物,其进口(出口)后将用于包装内容物,这点很关键。

这还没完,继续往下看还要注意排他条款中的重要描述:
本品目不包括:
(一)品目42.02的物品。
(二)粗腰饼干桶、茶叶罐、糖听及类似的家庭或厨房用容器及金属罐(品目73.23)。
(三)香烟盒、粉盒、工具箱及供个人或专业用的类似容器(品目73.25或73.26)。
…………

看到这个对比,相信大家就都很清楚了,对于容器用途的区分。就“罐” 及类似的容器应当按照用途的原则将商用容器归品目73.10,家用容器归品目73.23。
问题接着就来了,如何判断一个罐子是商业用途还是家用呢?我们不妨想一下商业容器和家用容器的区别。



如上图,左图为用来包装油墨的容器,在罐盖上面印有企业商标。中图是用来包装茶叶的容器,正面有商标、品名和侧面有条码及说明。这两种很显然是属于商业性的包装容器。再看右图,也是一个茶叶罐,但是其外观精美,没有任何商标、品名及说明,应属于家用的茶叶罐。所以,我们应当通过对产品图片的分析来进行综合判断。

02/卷边结合与焊边结合的判断

说到这里,果子就不得不强调卷边结合的判断了,因为卷边结合与非卷边结合存在4%的退税差,所以不少企业都因为申报错误而被要求退还出口退税,同时面临海关的处罚,更重要的是,这个问题在果子近些年的工作中经常遇到,由此可见此类产品的准确归类是个紧迫的工作。

首先,何谓 “卷边接合”?

对于需要接合的两部分金属,尤其是以罐为例,金属罐的结构是由罐身和罐盖两部分组成,当需要密封的时候需要用卷封滚轮将罐身的翻边和罐盖的圆边层叠后进行卷封,使罐身和罐盖相互卷合,压紧而形成紧密重叠的卷边的过程(如下图)。


其次,卷边接合的适用范围

根据前面描述,我们大概看出来对于“罐”的“密封”是采用卷边接合的方式。然而,下一个问题就来了——“接合”难道就是密封的意思吗?换个角度,采用卷边方式接合的其他类型产品算不算卷边结合?


比如这个铁皮铅笔盒。当然,我们姑且把它看作是一个容器,同时是采用卷边接合的方式连接的。那么,这样的连接算不算卷边接合呢?我们从注释中实在没有办法找到解决方法了,只能求助于对原文的解读。
子目 7310.21焊边或卷边接合的罐Cans which are to be closed by soldering or crimping

实际上这里我们就需要明确close的含义了,到底是不是仅为连接的意思?接下来,通过查询朗文英英词典可以看出,close是封闭的意思,而并没有连接的含义,所以果子认为只有通过卷边的方式或即将通过该方式进行密封的容器才可以归入子目7310.21。类似铅笔盒这样连接的方式不认为是卷边接合。

再次,还有一种卷边接合类似的归类错误



如图,某些容器的成品状态就是罐盖与罐身分离的,为了防止边缘割伤和为了美观,所以在罐盖和罐身分别对边缘进行了卷边处理,部分情况下还会在罐身处进行滚压形成凸起。这样即便成套报验进口,其实因为两者并未进行接合和连接,所以也不应被视为卷边接合。

最后,再谈成套报验的归类

前面谈到了卷边接合的加工方法,通常来说,这种接合方式都是为了将罐盖和罐体进行接合形成一个密闭空间。然而,进出口时罐子都密闭了,东西怎么装进去啊。所以呢,罐子供应商在进出口环节报验的产品都是罐盖和罐体分离,且边缘未进行卷边加工。此时,在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的情况下,依旧应当按照“卷边接合的容器”来进行归类:1、罐盖和罐身数量相当(证明是配套的)
2、罐盖和罐身边缘未经任何加工
3、罐盖和罐身进口后将用于卷边方式进行接合(可对用途进行判断)

03/关于零售包装容器的判断

说到 “零售包装” 第四类,第五类,第六类,第十一类、十五类都涉及零售包装的产品,但并不是每个品目对“零售包装”具体适用范围进行界定。当然,这个有功夫我们再讲,今天还是讲73章的钢铁容器。

让我们看到子目7311.0010的零售包装用。这里提到的压缩气体容器如何界定为零售包装呢?其实在过往版本的本国子目注释中有如下描述:
子目 7311.0010
容积在1000ml以下,用于包装压缩或液化气体供零售,通常只一次性包装使用。


但是,目前这条子目注释已经没有在最新的版本中了。果子认为之前的界定范围过于严苛,尤其是“1000ml”的限制,所以才取消了这个注释。但是,后半段的“供零售”其实还是会引起误解,比如:对于餐厅的大个煤气罐是否属于零售包装呢?在参考美国海关的本国子目注释及结合一些归类裁定分析来看,这里的零售包装应理解为“进口时已成供家庭使用的零售状态而无需重新分装的包装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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