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子 发表于 2018-11-19 19:42:33

关于海关AEO认证执行标准不统一的一些问题

问题一:没有报关业务的货代公司是否可申请认证?目前部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客户的要求下也有申请AEO认证的需求,这里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海关以报关企业的类别办理过注册登记,另一种是未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其中前者虽海关注册登记,仅从事代理业务,报关业务外包给其他报关企业操作,这样的情况下我认为无法满足认证标准4.单证保管、18.注册信息、19.进出口记录等项目要求,这样是否可以申请海关认证。问题二:关于财务指标达标的认定问题?关于申请认证企业财务指标对照《绩效标准评价值》为部分达标或不达标的的情形下根据《认证企业标准操作指引》的规范,在企业提供不低于3年内单笔最高纳税额保函的情况下应视为达标。但是目前企业反馈海关执行标注不统一的情况:1.财务指标大于最差值且小于平均值则视为部分达标,且无法以开具保函的形式弥补;2.财务指标小于最差值则直接认定认证不通过,无法以开具保函的形式弥补。请给予确认具体执行标准。问题三:关于报关企业财务指标的认定问题关于报关企业申请认证时财务指标的认定,部分海关认为当报关企业有代缴(垫)税款的情形下,应比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财务指标来进行测算及开具保函,我个人认为不合理,请给予明确。问题四:关于企业信用评分在认证过程中适用的问题关于认证过程中参照企业信用评分的问题,信用评分仅是作为认证风险的参考依据之一还是作为认证准入标准。部分关于以60-65分为申请一般认证的条件,同时以75-8分为申请高级认证的条件,各关执行不一,是否应进一步明确信用评分在认证工作中的地位和标准。问题五: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的认定问题部分报关企业在注册地之外设有跨关区分支机构,根据海关总署2018年32号公告的精神“四、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其信用等级应当与所属报关企业信用等级保持一致,报关企业应当对其分支机构行为承担相应的信用管理责任。”其分支机构应当自动适用报关企业的信用等级。如分支机构被其所在地海关给予行政处罚并降级为一般信用,是否应对报关企业的信用等级给予相应下调。问题六:关于是否给予企业整改期的问题根据海关总署2014年81号公告的精神,在对企业开展首次认证后可开具规范整改通知书,并且给予最高不超过90日的整改期限。但是该公告已被废止,请对后续认证工作中,尤其是新认证标准实施后是否可给予企业整改期进行明确。问题七:单证保管的标准问题在单证保管的问题上,需明确以下问题:1.报关企业和收发货人对部分进出口单证仅保存电子单据是否可视为达标?2.海关总署2010年59号公告已经废止,是否有对单据存档的进一步规范性要求?
    问题八:关于信息系统功能的明确1.在新认证标准中,对于信息系统的“可分析、可预警”功能请给予明确,需要通过哪些机制对哪些数据做预警?2.对于企业无自备运输车辆的情形下,其中物流模块应当进行哪些方面的记录?问题九:对于厂区内建有宿舍区的管理问题部分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建有员工宿舍区域,且无法与生产区域进行物理隔离,该种情况下使用软性隔离措施是否可满足认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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