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预裁定即将启动
各位报关同行们都知道,商品归类的准确性不仅直接影响着通关效率,更关系到进口关税、出口退税、贸易管制,乃至于企业的成本核算。从某种角度上说,确定进出口商品归类的工作就是整个报关工作的灵魂!当我们碰到了疑难产品无法确认归类时,除了咨询现场海关意见外,更具有法律意义的商品归类确定方式就是向海关申请归类决定和归类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158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第92号令)的相关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依法向海关申请归类决定和归类裁定。但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归类决定和归类裁定因为必要程序等原因都有一定的限制条件,比如:申请归类决定就必须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直属海关申请;申请归类裁定的时间,最长可需要75日之久。更何况,在全国通关一体化的大背景下,海关已经暂不受理归类决定书的申请了。
然而,矛盾并没有解决,海关总署第158号令并未废止,但是又无法申请归类决定,申请归类裁定程序又相对较为繁琐。在这种情况下,海关总署关税司将于数月内推动开展一项全新的商品归类服务——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预裁定。下面,就让小编简单给大家介绍一下这项新业务的特点吧。
商品归类预裁定的优点
申请地点更灵活
根据海关总署第158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在申请海关归类决定过程中,企业只能向物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提出申请(再由直属海关转归类分中心)。在全国通关一体化的大形势下,申请人和货物不在同一关区的情况较为常见,这个规定就不太能够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所以,新的海关预裁定申请过程中,申请企业可直接向任意直属海关递交申请,也可以直接向税管中心提出申请。这样,让企业的申请更加便捷。
适用范围更广泛
根据海关总署第158号令第十八条的规定,直属海关签发的归类决定书,仅限本直属关区所辖各口岸适用,在其他关区申报时归类决定书无效。而在新的海关预裁定规则下,出具的预裁定书在全关境范围内有效。也就是说,在全国各口岸申报时都现场海关都将接受预裁定结论。
法律效力更明确
根据海关总署第158号令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海关归类决定书结论错误而引起退税或者补征、追征税款以及征收滞纳金的,还应当照章办理而不会给予免除。在海关预裁定规则下,如因预裁定结论调整而导致的退税或者补征、追征税款以及征收滞纳金的,可能将不予追溯。
预裁定结论更透明
在现有的预归类制度下,归类决定书的法律效力仅限申请企业适用,而其他企业无法引用该归类决定的结论。而在海关预裁定制度下,无论是直属海关还是税管中心发布的商品归类预裁定,都会对外公示,并且任何企业只要完全符合预裁定公示产品的条件均可直接使用。
申请同样免费
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取消海关预归类服务等3项收费的通知》(署财发〔2015〕86号)文件精神,自2015年4月15日起,全国海关已经取消海关预归类服务收费。在国家减轻中小企业负担的大背景下,海关应当不会对申请预裁定进行收费。
商品归类预裁定的一些问题
申请时限是否会缩短
根据海关现有的职能分工,可以作出归类决定的只有三大税管中心。作为商品归类预裁定可以向直属海关申请,那就意味着直属海关也会通过正常流程转到税管中心作出裁定。在这样的流程下相较于申请归类决定的提前45天、申请归类裁定的提前75天来说,时效方面不知道能够优化多少,个人预测最短也需要提前30天。(注:均为工作日)
申请条件是否会简化
与前面的担心相似,三大税管中心不仅要负责全关境所有申报产品归类的审核,对外要处理预归类、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和商品归类预裁定的申请,对内要处理归类问答的申请,人员配置和时效性值得考验。虽然在预想的方案下可能会存在更加便捷的申请方式,但是一旦完全放开申请的话,处理能力是个大问题。而在公布相关办法后又必须达到规定的时效性,恐怕还是要设置一定门槛的。
以实际进出口为前提
无论是申请海关预归类还是行政裁定,都要求企业必须是为拟进出口的货物作为申请对象。对于部分进出口企业在成本核算和企业关务风险控制这样的非进出口业务时,如需要对商品归类进行确定的需求下,显然预裁定也是无法满足这类需求的。
当然,作为海关归类渠道的有效补充,社会化预归类服务则更加灵活和便捷,如北京谷岸关务咨询有限公司可为进出口企业提供商品归类批量复核、进出口商品预归类、商品归类海关质疑案件评估、出具进出口商品归类依据及海关预归类意见书,更可提供预归类师网络课程和商品归类企业内训。详情请联系北京谷岸关务咨询有限公司,电话:010-620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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