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子 发表于 2017-3-3 15:10:13

浅谈关于“餐桌”在进出口税则中的商品归类思路

那天有群友咨询关于餐桌到底是按厨房用家具还是按照其他家具归类的问题。经过查询后发现注释中并没有关于“餐桌”的解释和描述,所以我先查询了下描述餐桌的单词是dining-table(很像中式英语)。但是,继续讨论英文的描述发现,其实在国外很少有用dining-table,都是直接使用table代表桌子(含餐桌),虽然餐桌与其他桌子有明显区别,但是也没有独立的单词描述。

在后面对于table的了解过程中,我看到了这个描述“Refectory tables are long tables designed to seat many people for meals.”

根据这个思路,我又研究了一下关于房屋结构的问题。我认为在一个完整的标准房屋中应当有卧室、客厅、盥洗室、厨房和餐厅(欧美国家住房面积都比较大,分工明确)。那么,这个餐桌根据英美习惯应当属于餐厅的家具。鉴于品目94.03没有具体列名餐厅的范围,所以按照其他家具归类比较合理。

同时,又发现了如下佐证——

在品目70.13条文中描述到了“玻璃器,供餐桌、厨房、盥洗室、办公室、室内装饰或类似用途”。由此列目结构至少可以看出餐桌与厨房是毫无关系的,进一步印证了我的判断。

据此,餐桌,不属于厨房家具。回答完毕。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浅谈关于“餐桌”在进出口税则中的商品归类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