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其他动物产品 品目注释
第五章其他动物产品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食用产品(整个或切块的动物肠、膀胱和胃以及液态或干制的动物血除外); (二)生皮或毛皮(第四十一章、第四十三章),但品目05.05的货品及品目05.11的生皮或毛皮的边角废料仍归入本章; (三)马毛及废马毛以外的动物纺织原料(第十一类);或 (四)供制帚、制刷用的成束、成簇的材料(品目96.03)。 二、仅按长度而未按发根和发梢整理的人发,视为未加工品,归入品目05.01。 三、本协调制度所称“兽牙”,是指象、河马、海象、一角鲸和野猪的长牙、犀角及其他动物的牙齿。 四、本协调制度所称“马毛”,是指马科、牛科动物的鬃毛和尾毛。品目05.11主要包括马毛及废马毛,不论是否制成带衬垫或不带衬垫的毛片。
总注释
本章包括各种未经加工或仅经简单加工的各种动物质材料。这些材料一般不作食品(某些动物的肠、膀胱及胃除外),而且协调制度的其他章也不包括它们。 本章不包括: 一、动物脂肪(第二章或第十五章)。二、未烹煮的食用动物皮(第二章)或鱼皮(第三章)(烹煮的皮归入第十六章)。三、食用鱼鳍、鱼头、鱼尾、鱼鳔及其他食用鱼杂碎(第三章)。 四、已干燥的治疗用腺体及其他器官,不论已否制成粉末(第三十章)。 五、动物肥料(第三十一章)。 六、生皮及皮张(未加工或经洗涤、消毒或为了保藏而作过处理但未进一步加工的带有羽毛或羽绒的整张鸟皮或不完整鸟皮(第四十一章)。 七、毛皮(第四十三章)。 八、蚕丝、羊毛及其他动物纺织原料(马毛及废马毛除外)(第十一类)。 九、天然或养殖珍珠(第七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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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未经加工的人发,不论是否洗涤;废人发05.02 猪鬃、猪毛;獾毛及其他制刷用兽毛;上述鬃毛的废料:【05.03】05.04 整个或切块的动物(鱼除外)的肠、膀胱及胃,鲜、冷、冻、干、熏、盐腌或盐渍的05.05带有羽毛或羽绒的鸟皮及鸟体其他部分;羽毛及不完整羽毛(不论是否修边)、羽绒,仅经洗涤、消毒或为了保藏而作过处理,但未经进一步加工;羽毛或不完整羽毛的粉末及废料(+):05.06骨及角柱,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简单整理(但未切割成形)、酸处理或脱胶;上述产品的粉末及废料:05.07兽牙、龟壳、鲸须、鲸须毛、角、鹿角、蹄、甲、爪及喙,未经加工或仅简单整理但未切割成形;上述产品的粉末及废料:05.08珊瑚及类似品,未经加工或仅简单整理但未经进一步加工;软体动物壳、甲壳动物壳、棘皮动物壳、墨鱼骨,未经加工或仅简单整理但未切割成形,上述壳、骨的粉末及废料【05.09】05.10 龙涎香、海狸香、灵猫香及麝香;斑蝥;胆汁,不论是否干制;供配制药用的腺体及其他动物产品,鲜、冷、冻或用其他方法暂时保藏的05.11其他品目未列名的动物产品;不适合供人食用的第一章或第三章的死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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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品目包括未加工的人发,不论是否已洗涤,包括未按发根和发梢整理的平行排放人发,以及人发废料。
本品目不包括经过简单洗涤以外加工(例如,稀疏、染色、漂白、卷曲或为制作假发进行加工)的人发(人发废料除外)以及已按发根和发梢整理的人发(品目67.03,参见该品目的注释)。但本款不适用于废人发,废人发(即使是漂白或染色发等的废料)一律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也不包括:
(一)人发制的滤布(品目59.11)。
(二)人发制的发网(品目65.05)。
(三)其他人发制品(品目67.04)。
05.02 猪鬃、猪毛;獾毛及其他制刷用兽毛;上述鬃毛的废料:
10— 猪鬃、猪毛及其废料
90— 其他
本品目货品可以散装、松扎成捆或紧扎成束(鬃毛平行排放、根端较为平齐),也可以未经加工,或经洗涤、漂白、染色或消毒。
其他制刷用兽毛包括黄鼬、松鼠及貂的毛。
但本品目不包括成束或成簇的鬃毛(即制成不需分开或仅经简单加工即可直接装于帚或刷上的鬃毛束)。它们归入品目96.03(参见第九十六章注释三)。
05.04 整个或切块的动物(鱼除外)的肠、膀胱及胃,鲜、冷、冻、干、熏、盐腌或盐渍的
本品目包括动物的肠、膀胱及胃(品目05.11所列鱼的内脏除外),不论是否整个或切块,也不论可否供食用或鲜、冷、冻、干、熏、盐腌或盐渍的。但经其他加工或保藏的不归入本品目(一般归入第十六章)。
本品目也包括:
一、皱胃膜(小牛、小羊等的),不论是否切割或干制,用于提取凝乳酶。
二、肚及瘤胃(烹煮的归入第十六章)。
三、未加工的金箔肠衣,即牛或羊盲肠的外膜。
本品目还包括纵向撕或割成长条的肠及金箔肠衣(主要是牛的肠衣),不论内膜是否刮去。
肠主要用于制香肠肠衣,也可用于制无菌外科肠线(品目30.06)、网球拍弦(品目42.06)或乐器弦(品目92.09)。
本品目也不包括将皮纤维浆挤出后,用甲醛和苯酚溶液硬化的“人造肠”(品目39.17)及将破裂天然肠胶合在一起的“人造”肠(品目42.06)。
05.05带有羽毛或羽绒的鸟皮及鸟体其他部分;羽毛及不完整羽毛(不论是否修边)、羽绒,仅经洗涤、消毒或为了保藏而作过处理,但未经进一步加工;羽毛或不完整羽毛的粉末及废料(+):
10— 填充用羽毛;羽绒
90— 其他
本品目包括:
一、带有羽毛或羽绒的鸟皮及鸟体其他部分(例如,头、翅);以及
二、羽毛和不完整羽毛(不论是否修边)及羽绒。
只要这些货品未经加工,或仅经洗净、消毒、为保藏而进行处理,但未进一步加工或制成标本。
本品目也包括羽毛或不完整羽毛的碎屑、粗粉及废料。
本品目的货品可供制被褥、装饰(通常须进一步加工)或其他用途。不同种类羽毛在协调制度的归类上并无区别。
本品目所称“不完整羽毛”,包括沿羽毛直撕开来的羽毛片、从羽轴上切割下来或附着在羽轴削片上的羽支(不论是否修边)、羽管及羽轴。
羽毛或羽绒用布袋作零售包装但明显不是制成坐垫、枕头的仍归入本品目。简单捆扎在一起以便于运输的羽毛也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不包括加工程度超出本品目所列范围(例如,漂白、染色、卷曲)或制成标本的鸟皮及鸟体其他部分、羽毛及不完整羽毛制品等。这类物品一般归入品目67.01(参见该品目注释)。但已加工羽管及其制品应按其主要特征归类(例如,钓鱼浮子——品目95.07;牙签——品目9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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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目注释:
子目0505.10
所称“填充用羽毛”,是指家禽(特别是鹅或鸭)、鸽子、鹧鸪或类似禽类的羽毛,但粗大的翼毛或尾毛及分级时摒弃的粗大的羽毛除外。所称“羽绒”,主要指鹅或鸭毛中最为细小、柔软的绒毛,它与羽毛的区别在于没有硬羽轴。上述羽毛及羽绒主要用于填充被褥及其他制品,例如,坐垫及保暖服装(例如,带风帽的防寒短上衣)。
05.06骨及角柱,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简单整理(但未切割成形)、酸处理或脱胶;上述产品的粉末及废料:
10— 经酸处理的骨胶原及骨
90— 其他
本品目的产品主要用于雕刻、制胶或作肥料。
本品目包括:
一、骨及角柱(角内骨),未经加工或已去脂(用各种方法去骨脂)。
二、简单整理但未切割成形的骨,即将骨简单加以锯割,除去其多余部分,或加以横切或直切,有时还粗刨或漂白,但除这些工序外,未进行其他加工。因此,矩形(包括正方形)板、片或其他形状的骨(不论是否抛光或经其他加工)及骨粉模制产品均不归入本品目,而应归入品目96.01或其他列名更为具体的品目。
三、酸处理的骨,即骨的石灰质已用盐酸溶解,骨的原形不变,但仅保有蜂窝状组织及软骨部分(骨胶原),易于转化为胶。
四、脱胶骨,即已用蒸汽脱胶的骨,通常成粉状(蒸汽骨粉)。
五、骨粉及骨废料(包括骨碎屑),例如,加工骨时所产生的粉末及废料。
05.07兽牙、龟壳、鲸须、鲸须毛、角、鹿角、蹄、甲、爪及喙,未经加工或仅简单整理但未切割成形;上述产品的粉末及废料:
10— 兽牙;兽牙粉末及废料
90— 其他
本品目包括未经加工或虽经简单整理但未切割成形(即除锉磨、刮削、洗净、除去多余部分、整饰、劈开、非成形切割、粗刨、拉直及平整工序外,未进一步加工)的下列产品:
一、兽牙
本协调制度所称“兽牙”,是指下列骨质物体:
(一)象、河马、海象、一角鲸或野猪的长牙。
(二)犀角。
(三)任何陆上或海上动物的牙齿。
二、龟壳
商业上的龟壳通常为海龟壳(一般为坎普斯龟、蠵龟及玳瑁的壳)。所称龟壳,包括海龟壳在内。
龟壳是一种角质材料,为大小厚度不同的板状物(甲)。它保护着包裹龟体的角质躯架。
本品目所称“龟壳”是指:
(一)完整或不完整的龟壳。
(二)龟甲(几乎都是捕获后就地剥下),为厚薄不匀、表面弯曲的板状物。龟甲按照其所在的龟体部位而分别称为背甲及腹甲。覆盖在肚和胸的那部分称为腹甲。
三、鲸须及鲸须毛
鲸须(鲸的或其他海生哺乳动物的)在天然状态时为弧形角质薄片,表面附有一层浅灰色的皮,朝里一边刃角上长有一种如流苏状的鲸须毛,其质与鲸须相同。
四、角、鹿角、蹄、甲、爪及喙
本类所述的角不论是否带有角柱及额骨。鹿角是鹿、麋鹿等的岔角。
本品目还包括上述产品的粉末及废料(包括碎屑)。
本品目不包括已切割成矩形(包括正方形)或为杆、管或其他半制成形状的产品,以及模制产品(品目96.01或其他更为具体列名的品目)。
05.08珊瑚及类似品,未经加工或仅简单整理但未经进一步加工;软体动物壳、甲壳动物壳、棘皮动物壳、墨鱼骨,未经加工或仅简单整理但未切割成形,上述壳、骨的粉末及废料
珊瑚是海生珊瑚虫的石灰质骨骼,一般用于制造珠宝首饰。
工业上最重要的贝壳是珍珠母。
本品目包括:
一、未加工或仅去外层的珊瑚。
二、仅简单整理而未用其他方法加工的珊瑚,即除简单切削外未进行其他加工的珊瑚。
三、未加工或仅简单整理但未切割成形的贝壳,即除洁净或简单切割外未进行其他加工的贝壳。
本品目还包括墨鱼骨、用作动物饲料的贝壳粉末及贝壳废料。
本品目不包括制成杆或矩形(包括正方形)板、片及其他形状的产品,不论是否抛光或经其他加工。这些产品应归入品目96.01或其他更为具体列名的品目。
05.10 龙涎香、海狸香、灵猫香及麝香;斑蝥;胆汁,不论是否干制;供配制药用的腺体及其他动物产品,鲜、冷、冻或用其他方法暂时保藏的
龙涎香为抹香鲸分泌出来的一种物质,由同一圆心的多层分泌物凝聚而成,重达上百千克。稠度似蜡,擦之散发出一股香甜味。颜色从灰到黑,密度小于水。切勿将龙涎香与琥珀相混淆。琥珀是一种矿物树脂,应归入品目25.30。
海狸香是一种树脂物质,呈棕色、浅红色或淡黄色,味苦,有一股刺鼻的气味,为海狸的分泌物,通常与其所赖以形成的腺囊(一般两头连在一起)一同报验。这些腺囊通常编成辫状,长度为5~10厘米不等。
灵猫香是由灵猫所分泌的树脂状物质,棕黄色或褐色,呈浆状或油状,有象天然麝香那样的浓烈气味。
麝香是某种鹿的分泌物,包藏于其所赖以形成的腺囊(一面扁平无毛,一面外凸,表面长满灰色的毛)中。分泌物为暗棕色,有强烈气味。切勿将麝香与第二十九章的人造麝香(二甲苯麝香、合成麝香等)相混淆。
斑蝥是一种甲虫,主要利用其起疱或反刺激的特性。报验时通常已干制或呈粉末状。
本品目还包括:
一、制造器官治疗药品用的动物腺体及其他动物器官,其性质或制作方法不适合供人食用(胰腺、睾丸、卵巢、胆囊、甲状腺、脑下腺等),鲜、冷、冻或为了运输、储存需要用其他方法临时保藏(例如,浸在甘油、丙酮或酒精中)。干制或萃取产品不归入本品目(品目30.01)。〔参见本章注释一(一)关于食用产品的规定〕。
二、不论是否干制的胆汁(胆汁精除外 品目30.01)。
本品目不包括制成干片后用安瓿封装的蛇或蜂的毒液(品目30.01)。
05.11其他品目未列名的动物产品;不适合供人食用的第一章或第三章的死动物:
10— 牛的精液
— 其他:
91— — 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产品;第三章的死动物
99— — 其他
本品目包括:
一、动物精液。
二、动物胚胎,冷冻装运用以移植入接受母体。
三、液态或干制的动物血,不论是否可供食用。
本品目不包括制成供治疗、预防或诊断用的动物血(品目30.02)。
四、胭脂虫及类似昆虫。胭脂虫是寄生于某些仙人掌的一种昆虫。商业上的胭脂虫有黑色、灰色或银色及淡红色三种。胭脂虫可作为一种红色染料(胭脂虫精)(品目32.03),用以制造胭脂红色淀(品目32.05)。
所有与胭脂虫类似的昆虫中,最主要的是雌性介壳虫。它寄生于一种矮橡树,用于制造鲜艳耐久的红色染料。此种染料归入品目32.03。
切勿将雌性介壳虫染料与红锑粉(品目38.24)相混淆。
胭脂虫及雌性介壳虫报验时一般干制,可以是整只,也可以是粉状。
五、不能食用的鱼卵及鱼精。它们包括:
(一)供孵化的受精卵,卵内有显示胚胎的黑斑点。
(二)用作鱼饵的咸鱼卵(例如,鳕鱼卵、鲭鱼卵)。这种腌鱼卵有恶臭味,通常为散装,因此可与鲟鱼子酱代用品(品目16.04)区分开来。
本品目不包括食用鱼卵及鱼精(第三章)。
六、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废料。
本类主要包括:
(一)小鲱鱼或类似鱼的鳞,新鲜或保藏(但不是在溶液中)的;这些鳞用以制造涂仿珍珠用的珠光粉。
(二)生、干、咸鱼鳔,用于调制鱼鳔胶。
(三)用以制胶等的鱼肠及废鱼皮。
(四)鱼废料。
本品目不包括:
(一)食用鱼肝、鱼鳍、鱼头、鱼尾、鱼鳔及其他食用鱼杂碎(第三章)。
(二)品目05.08的甲壳动物壳、软体动物壳或棘皮动物壳。
(三)用以制药的非食用鱼肝(品目05.10)。
七、蚕卵,形如小籽,颜色淡黄,会逐渐变成灰色或土黄色。报验时通常用盒(蜂房状盒)或小布袋装运。
八、蚁卵。
九、筋腱,如以下十、十一两款所列货品一样,主要用作制胶原料。
十、生皮或皮张的边角料及类似废料。
十一、明显不能用于加工皮货的生毛皮废料。
十二、死的第一章或第三章所列动物及其不适合供人食用的肉或杂碎,但品目02.09或本章其他品目所列的除外。
十三、马毛及废马毛,不论是否制成有或无衬垫的毛片。本类包括马科或牛科动物的鬃毛或尾毛;除包括未经加工的马毛外,还包括经洗涤、漂白、染色、卷曲或其他加工的马毛。它们可以散装、成束或成绞等。
本品目还包括在纺织物或纸等衬料上铺成一层的马毛,或夹放在两层纺织物或纸等材料当中并用钉书钉钉上或简单缝上的马毛。
本品目不包括经纺制或发梢打结连接的马毛(第五十一章)。
十四、动物质天然海绵。本类既包括天然海绵(含仅经洗涤的),也包括已制过(例如,去除石灰物质或漂白)的海绵,还包括海绵废料。
丝瓜络,亦称植物海绵,归入品目14.04。
本品目也不包括:
(一)虫胶片、原胶、梗胶及其他虫胶(品目13.01)。
(二)第十五章的动物脂肪。
(三)供动物学研究用的收集品,即剥制或用其他方法保藏的动物、蝴蝶及其他昆虫、蛋、卵等(品目9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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