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3:38:14

第三十九章 塑料及其制品 品目注释

第三十九章塑料及其制品
注释:    一、本协调制度所称“塑料”,是指品目39.01至39.14的材料,这些材料能够在聚合时或聚合后在外力(一般是热力和压力,必要时加入溶剂或增塑剂)作用下通过模制、浇铸、挤压、滚轧或其他工序制成一定的形状,成形后除去外力,其形状仍保持不变。    本协调制度所称“塑料”,还应包括钢纸,但不包括第十一类的纺织材料。    二、本章不包括:    (一)品目27.10或34.03的润滑剂;    (二)品目27.12或34.04的蜡;    (三)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有机化合物(第二十九章);    (四)肝素及其盐(品目30.01);    (五)品目39.01至39.13所列的任何产品溶于挥发性有机溶剂的溶液(胶棉除外),但溶剂的重量必须超过溶液重量的50%(品目32.08);品目32.12的压印箔;    (六)有机表面活性剂或品目34.02的制剂;    (七)再熔胶及酯胶(品目38.06);    (八)矿物油(包括汽油)或与矿物油用途相同的其他液体用的配制添加剂(品目38.11);    (九)以第三十九章的聚乙二醇、聚硅氧烷或其他聚合物为基本成分配制的液压用液体(品目38.19);    (十)附于塑料衬背上的诊断或实验用试剂(品目38.22);    (十一)第四十章规定的合成橡胶及其制品;    (十二)鞍具及挽具(品目42.01);品目42.02的衣箱、提箱、手提包及其他容器;    (十三)第四十六章的缏条、编结品及其他制品;    (十四)品目48.14的壁纸;    (十五)第十一类的货品(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十六)第十二类的物品(例如,鞋靴、帽类、雨伞、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    (十七)品目71.17的仿首饰;    (十八)第十六类的物品(机器、机械器具或电气器具);    (十九)第十七类的航空器零件及车辆零件;    (二十)第九十章的物品(例如,光学元件、眼镜架及绘图仪器);    (二十一)第九十一章的物品(例如,钟壳及表壳);    (二十二)第九十二章的物品(例如,乐器及其零件);    (二十三)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照明装置、灯箱及活动房屋);    (二十四)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或    (二十五)第九十六章的物品(例如,刷子、钮扣、拉链、梳子、烟斗的嘴及柄、香烟嘴及类似品、保温瓶的零件及类似品、钢笔、活动铅笔、独脚架、双脚架、三角架及类似品)。    三、品目39.01至39.11仅适用于化学合成的下列货品:    (一)采用减压蒸馏法,在压力转换为1013毫巴下的温度300℃时,以体积计馏出量小于60%的液体合成聚烯烃(品目39.01及39.02);    (二)非高度聚合的苯并呋喃-茚树脂(品目39.11);    (三)平均至少有五个单体单元的其他合成聚合物;    (四)聚硅氧烷(品目39.10);    (五)甲阶酚醛树脂(品目39.09)及其他预聚物。    四、所称“共聚物”,包括在整个聚合物中按重量计没有一种单体单元的含量在95%及以上的各种聚合物。    在本章中,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共聚物(包括共缩聚物、共加聚物,嵌段共聚物及接枝共聚物)及聚合物混合体应按聚合物中重量最大的那种共聚单体单元所构成的聚合物归入相应品目。在本注释中,归入同一品目的聚合物的共聚单体单元应作为一种单体单元对待。    如果没有任何一种共聚单体单元重量为最大,共聚物或聚合物混合体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    五、化学改性聚合物,即聚合物主链上的支链通过化学反应发生了变化的聚合物,应按未改性的聚合物的相应品目归类。本规定不适用于接枝共聚物。    六、品目39.01至39.14所称“初级形状”,只限于下列各种形状:    (一)液状及糊状,包括分散体(乳浊液及悬浮液)及溶液;    (二)不规则形状的块,团、粉(包括压型粉)、颗粒、粉片及类似的散装形状。    七、品目39.15不适用于已制成初级形状的单一的热塑材料废碎料及下脚料(品目39.01至39.14)。    八、品目39.17所称“管子”,是指通常用于输送或供给气体或液体的空心制品或半制品(例如,肋纹浇花软管、多孔管),还包括香肠用肠衣及其他扁平管。除肠衣及扁平管外,内截面如果不呈圆形、椭圆形、矩形(其长度不超过宽度的1.5倍)或正几何形,则不能视为管子,而应作为异型材。    九、品目39.18所称“塑料糊墙品”,适用于墙壁或天花板装饰用的宽度不小于45厘米的成卷产品,这类产品是将塑料牢固地附着在除纸张以外任何材料的衬背上,并且在塑料面起纹、压花、着色、印制图案或用其他方法装饰。    十、品目39.20及39.21所称“板、片、膜、箔、扁条”,只适用于未切割或仅切割成矩形(包括正方形)(含切割后即可供使用的),但未经进一步加工的板、片、膜、箔、扁条(第五十四章的物品除外)及正几何形块,不论是否经过印制或其他表面加工。    十一、品目39.25只适用于第二分章以前各品目未包括的下列物品:    (一)容积超过300升的囤、柜(包括化粪池)、罐、桶及类似容器;    (二)用于地板、墙壁、隔墙、天花板或屋顶等方面的结构件;    (三)槽管及其附件;    (四)门、窗及其框架和门槛;    (五)阳台、栏杆、栅栏、栅门及类似品;    (六)窗板、百叶窗(包括威尼斯式百叶窗)或类似品及其零件、附件;    (七)商店、工棚、仓库等用的拼装式固定大形货架;    (八)建筑用的特色(例如,凹槽、圆顶及鸽棚式)装饰件;以及    (九)固定装于门窗、楼梯、墙壁或建筑物其他部位的附件及架座,例如,球形把手、拉手、挂钩、托架、毛巾架、开关板及其他护板。○○   ○子目注释:    一、属于本章任一品目项下的聚合物(包括共聚物)及化学改性聚合物应按下列规则归类:    (一)在同级子目中有一个“其他”子目的:    1.子目所列聚合物名称冠有“聚(多)”的(例如,聚乙烯及聚酰胺-6,6),是指列名的该种聚合物单体单元含量在整个聚合物中按重量计必须占95%及以上。    2.子目3901.30、3901.40、3903.20、3903.30及3904.30所列的共聚物,如果该种共聚单体单元含量在整个聚合物中按重量计占95%及以上,即应归入上述子目。    3.化学改性聚合物如未在其他子目具体列名,应归入列明为“其他”的子目内。    4.不符合上述1、2、3款规定的聚合物,应按聚合物中重量最大的那种单体单元(与其他各种单一的共聚单体单元相比)所构成的聚合物归入该级其他相应子目。为此,归入同一子目的聚合物单体单元应作为一种单体单元对待。只有在同级子目中的聚合物共聚单体单元才可以进行比较。    (二)在同级子目中没有“其他”子目的:    1.聚合物应按聚合物中重量最大的那种单体单元(与其他各种单一的共聚单体单元相比)所构成的聚合物归入该级相应子目。为此,归入同一子目的聚合物单体单元应作为一种单体单元对待。只有在同级子目中的聚合物共聚单体单元才可以进行比较。    2.化学改性聚合物应按相应的未改性聚合物的子目归类。    聚合物混合体应按单体单元比例相等、种类相同的聚合物归入相应子目。    二、子目3920.43所称“增塑剂”,包括“次级增塑剂”。
总注释
    一般来说,本章包括称为聚合物的物质及其半制品和制成品,但本章注释二所列不包括的除外。
聚合物    聚合物是由以一种或多种重复单体单元为特征的分子所组成。    聚合物可由化学结构相同或不同的多个分子相互反应形成,这一聚合物的形成过程称为聚合反应。广义来说,聚合反应包括以下几种主要类型的反应:    (一)加成聚合反应,一种不饱和烯烃分子通过相互简单加成而形成聚合物链为碳-碳键聚合物的反应,该反应过程不析出水或其他副产物。例如,由乙烯制得聚乙烯,以及由乙烯与乙烯基乙酸酯制得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此类聚合反应有时也称为简单聚合反应或共聚反应,即狭义的聚合或共聚反应。    (二)重排聚合反应,官能团中含有氧、氮或硫等原子的分子相互反应,在分子内重排及加成,形成以醚、酰胺、氨酯或其他键连接各链节的聚合物链的反应。反应中不析出水或其他副产物。例如,由甲醛制得聚甲醛、由己内酰胺制得聚酰胺-6及以多羟基化合物和二异氰酸制得聚氨基甲酸酯。此类聚合反应也称为聚合加成反应。    (三)缩合聚合反应,官能团中含有氧、氮或硫等原子的分子相互间产生缩合反应,形成以醚、酯、酰胺或其他键连接各单体单元的聚合物链的反应,反应中析出水或其他副产物。例如,由亚乙基二醇和对苯二酸制得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由六亚甲基二胺和己二酸制得的聚酰胺-6,6。此类聚合反应也称为缩合反应或缩聚反应。    聚合物可经化学改性,例如,聚乙烯或聚氯乙烯的氯化、聚乙烯的氯磺化、纤维素的乙酰化或硝化以及聚乙酸乙烯酯的水解。
聚合物的缩写名称    本章所述的许多聚合物的缩写名称是大家都熟知的。以下是部分常用缩写名称表:


ABS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

CA乙酸纤维素

CAB乙酸丁酸纤维素

CP丙醋纤维素

CMC羧甲基纤维素

CPE氯化聚乙烯

EVA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

HDPE高密度聚乙烯

LDPE低密度聚乙烯

LLDPE线性低密度聚乙烯

PBT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酯

PDMS聚二甲基硅氧烷

PE聚乙烯

PEOX聚乙烯氧化物(聚氧乙烯)

PET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

PIB聚异丁烯

PMMA聚甲基丙烯酸甲酯

PP聚丙烯

PPO聚苯醚

PPOX聚丙烯氧化物(聚氧丙烯)

PPS聚苯硫醚

PS聚苯乙烯

PTFE聚四氟乙烯

PVAC聚乙酸乙烯酯

PVAL聚乙烯醇

PVB聚乙烯醇缩丁醛

PVC聚氯乙烯

PVDF聚偏二氟乙烯

PVP聚乙烯吡咯烷酮

SAN苯乙烯-丙烯腈共聚物

    值得注意的是,商品聚合物有时含有比其缩写名称所述的单体单元要多〔例如,线性低密度聚乙烯(LLDPE)基本上是乙烯聚合物,但含有少量(通常在5%以上)的α-烯烃单体单元〕。此外,聚合物中单体单元的相对含量无须与其缩写名称所列次序相一致〔例如,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共聚物以苯乙烯为其主要单体单元〕。    因此,聚合物缩写名称只起指南作用。在任何情况下,归类都应根据有关章注、子目注释的规定及聚合物中单体单元的构成来进行(参见本章注释四及子目注释)。塑料    所称“塑料”,是指由本章注释一所规定的品目39.01至39.14的材料。这些材料能够在聚合时或聚合后在外力(一般是热力和压力,必要时加入溶剂或增塑剂)作用下通过模制、浇铸、挤压、滚轧或其他工序制成一定的形状,成形后除去外力,其形状仍保持不变。本协调制度所称“塑料”,还包括钢纸。    但所称“塑料”不适用于第十一类的纺织材料。必须注意,“塑料”这一定义适用于整个协调制度。    所称“聚合反应”,是指广义上的任何形成聚合物的反应方法,包括加成聚合反应、重排聚合反应及缩合聚合反应(缩聚反应)。    本章中的材料,如果可反复加热软化成形而制成制品(例如,浇铸后冷却固化),称为“热塑性塑料”。如果可通过或已通过化学或物理方法(例如,加热)制成不熔性产品,称为“热固性塑料”。    塑料的用途极为广泛,但以其为原料制得的许多物品并不归入本章(参见本章注释二)。本章的一般安排    全章分为两个分章,第一分章包括初级形状的聚合物,第二分章包括废碎料及下脚料、半制品及制成品。    在第一分章中,品目39.01至39.11的初级形状产品是以化学合成制得的。品目39.12及39.13的初级形状产品则包括天然聚合物及经化学处理的天然聚合物。品目39.14包括以品目39.01至39.13的聚合物为基料制得的离子交换剂。    在第二分章中,品目39.15包括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品目39.16至39.25包括塑料的半制品或列名的塑料制品。品目39.26是“篮子”品目,它包括其他品目未列名的塑料制品及品目39.01至39.14所列其他材料制成的物品。品目39.01至39.11的范围    本章注释三规定了这些品目的范围。它们仅适用于通过化学合成制得并且属于下列种类的货品:    (一)液体合成聚烯烃,从乙烯、丙烯、丁烯及其他烯烃制得的聚合物。采用减压蒸馏法,在压力转换为1013毫巴下的温度300℃时,以体积计馏出量如果小于60%的液体合成聚烯烃应归入品目39.01或39.02。    (二)非高度聚合的苯并呋喃-茚树脂,由煤焦油中提取的混合单体(包括苯并呋喃或茚)共聚合所得(品目39.11)。    (三)平均至少有一个连续不间断结构的五个单体单元的其他合成聚合物,包括本章注释一所规定的塑料。    在计算本章注释三(三)所述的单体单元平均数时,缩聚物及某些重排聚合物可具有不止一种单体单元,每种单体单元又具有不同的化学结构。单体单元是聚合过程中单个单体分子所产生的最大结构单元,但切勿将其与结构重复单元相混淆。结构重复单元是最小的结构单元,通过结构重复构成聚合物。同时也不应将其与所称的单体相混淆,单体是构成聚合物的单个分子。    例如:  1.聚氯乙烯  下列聚合链表示三个单体单元:           —CH2—CHCl—CH2—CHCl—CH2—CHCl—           └────┬┴────┬┴────┬─┘                1      2      3
               单体   单体单元   结构重复单元               氯乙烯 -CH2-CHCl- -CH2-CHCl-             (CH2=CHCl)  (在这种情况下,单体单元与结构重复单元相同)  2.聚酰胺—6,6   下列聚合链表示四个单体单元:            O     O          O     O            ‖     ‖         ‖     ‖  —NH—(CH2)6—NH—C—(CH2)4—C—NH—(CH2)6—NH—C—(CH2)4—C—  └────┬──┴───┬──┴────┬───┴───┬──┘       1       2        3        4
      单体            单体单元         1,6-己二胺        -NH-(CH2)6-NH-     〔NH2-(CH2)6-NH〕                        及              及    1,6-己二酸                     O    O                    ‖    ‖〔HOOC-(CH2)4-COOH〕      -C-(CH2)4-C-   结构重复单元                 O     O                 ‖     ‖       —NH—(CH2)6—NH—C—(CH2)4—C—
(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不同的单体单元,而结构重复单元则由这两种不同的单体单元构成)。  3.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  下列聚合链代表六个单体单元: -CH2-CH2-CH2-CH-CH-CH2-CH2-CH2-CH-CH2-CH2-CH2-          │  │          │          AcO OAc         OAc└───┬┴───┬┴────┬─┴──┬──┴─┬──┴──┬─┘     1     2      3     4     5      6  (这里的Ac相当于    CH3-C- )                  ‖                  O
     单体          单体单元       结构重复单元     乙烯   (CH2=CH2)       -CH2-CH2-     及            及          (*)   乙酸乙烯酯       -CH2-CH-OAc (CH2=CH-OAc)         │

    (四)聚硅氧烷,未有化学定义的产品,分子中含有一个以上的硅-氧-硅键,其所含有机基团通过硅碳键与硅原子直接连接(品目39.10)。    (五)甲阶酚醛树脂(品目39.09)及其他预聚物。预聚物是以单体单元的某些重复为特征的产品,但也可以含有未起反应的单体。预聚物一般不直接使用,通常经进一步聚合后转变为更高分子量的聚合物。因此,所称预聚物不包括制成的产品,例如,二异丁烯(品目27.10)或分子量非常低的聚氧乙烯(聚乙二醇)(品目38.24)。预聚物的品种有,例如,以双酚A或酚醛为基本成分、用表氯醇环氧化而得的环氧化物,以及聚合异氰酸酯。共聚物及聚合物混合体    “共聚物”一词已在本章注释四有了界定,即在整个聚合物中按重量计没有一种单体单元的含量在95%及以上的聚合物。    因此,由96%的丙烯单体单元及4%的其他烯烃单体单元组成的聚合物,不能视为是一种共聚物。    共聚物包括共缩聚产品、共加聚产品、嵌段共聚物及接枝共聚物。    嵌段共聚物是由至少两种在共聚主链成段存在的不同单体单元组分组成的共聚物(例如,含有聚乙烯与聚丙烯交替链段的乙烯与丙烯共聚物)。   接枝共聚物是由许多带具有一种不同单体单元成分聚合物枝链的聚合物主链组成的共聚物。例如,苯乙烯-丁二烯的接-聚苯乙烯共聚物(即聚苯乙烯接枝到苯乙烯-丁二烯共聚物上)以及聚丁二烯-接-苯乙烯-丙烯腈共聚物。    共聚物(包括共缩聚物、共加聚物,嵌段共聚物及接枝共聚物)及聚合物混合体的归类,应按本章注释四的规定办理。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这些产品应按聚合物中重量最大的那种共聚单体所构成的聚合物归入相应品目。为此,聚合物所含的归入同一品目的共聚单体单元,应整体视作一种单一的共聚单体单元对待。    如果没有任何一种共聚单体单元(或其各种聚合物均归入同一品目的多种共聚单体单元)重量为最大,共聚物或聚合物混合体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    例如,氯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如果含有55%的氯乙烯单体单元应归入品目39.04,但如果含有55%的乙酸乙烯酯单体单元则归入品目39.05。    同样,由45%乙烯、35%丙烯及20%异丁烯的单体单元组成的共聚物应归入品目39.02,因为丙烯及异丁烯单体单元的聚合物均归入品目39.02,两者合起来占共聚物的55%,超过了乙烯单体单元。    由55%的聚氨基甲酸酯(以二异氰酸甲苯及聚醚多羟基化合物为基料的)及45%聚亚二甲苯基氧化物组成的聚合物混合体应归入品目39.09,因为聚氨基甲酸酯的单体单元超过了聚亚二甲苯基氧化物的单体单元。根据聚氨基甲酸酯的定义,它的所有单体单元,包括构成聚氨基甲酸酯一部分的聚醚多羟基化合物的单体单元,均作为归入品目39.09的聚合物的单体单元对待。
化学改性聚合物    化学改性聚合物,即聚合物主链上的支链通过化学反应发生了变化的聚合物,应按未改性的聚合物的相应品目归类(参见本章注释五)。本规定不适用于接枝共聚物。    例如,氯化聚乙烯及氯磺化聚乙烯应归入品目39.01。    聚合物经化学改性形成活性环氧基团,成为环氧树脂(参见品目39.07的注释),应归入品目39.07。例如,用表氯醇进行化学改性的酚醛树脂应作为环氧树脂归类,而不应作为品目39.09的化学改性酚醛树脂归类。    聚合物混合体中所含任何一种聚合物如已化学改性,则整个混合体均视为已经化学改性。
初级形状    品目39.01至39.14仅包括初级形状的货品。所称“初级形状”的范围,本章注释六已有规定,仅适用于下列形状:   (一)液状及浆状。此类材料可以是需经加热或其他方法“熟化”以制成材料的基本聚合物,也可以是分散体(乳液及悬浮液)或未熟化或部分熟化材料的溶液。除了“熟化”所需的物质〔例如,硬化剂(交联剂)或其他共反应剂及促进剂〕外,此类材料可含有增塑剂、稳定剂、填料及着色料等主要使成品具有特殊的物理性能或其他所需特性的物质。这些液状和浆状材料可用于浇铸、压挤等,也可用作浸渍材料、表面涂料、清漆或油漆的基料、胶水、增稠剂及絮凝剂等。    如果加入了某种物质,所得产品更为具体地列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的,这些产品则不归入第三十九章,例如:    1.调制胶,参见本章总注释末尾所列不包括货品的第(二)款。    2.制成的矿物油添加剂(品目38.11)。    还应注意,以品目39.01至39.13所列的任何产品溶解在挥发性有机溶剂中所构成的溶液(胶棉除外),如果溶剂重量超过溶液总重50%的,则不归入本章而应归入品目32.08〔参见本章注释二(五)〕。不含溶剂的液状聚合物,明显只能作为清漆使用(靠加热、大气中水分或氧的作用而不需加入硬化剂来成膜),应归入品目32.10。不是明显只能作为清漆使用的归入本章。配比了添加剂使产品适合专门用作粘合剂的初级形状聚合物应归入品目32.14。    (二)粉状、粒状及鳞片状。此类形状的材料可用于模型、制造清漆及胶水等,还用作增稠剂和絮凝剂等。它们由在模塑及熟化处理时变为塑料的未塑化材料构成,或由加入了增塑剂的材料构成;这些材料可以混有填料(例如,木粉、纤维素、纺织纤维、矿物质、淀粉)、着色料及上述第(一)款所列的其他物质。粉末可用于通过静电或非静电加热涂覆物品等。    (三)不规则块状、团状及类似散装形状,不论是否含有上述第(一)款所列的填料、着色料或其他物质。规则几何状的块料不属初级形状范围,应视为“板、片、膜、箔、带”(参见本章注释十)。    由单一种类的热塑性材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制得的初级形状材料,应归入品目39.01至39.14(根据构成材料归类),而不能归入品目39.15(参见本章注释七)。
管子    品目39.17所称“管子”,按本章注释八规定解释。
品目39.20或39.21的板、片、膜、箔、带    品目39.20及39.21所称“板、片、膜、箔、带”,按本章注释十规定解释。    此类板、片等,不论是否经表面加工(包括将板、片等切成矩形或正方形),如果经磨边、钻孔、铣削、卷边、绞拧、镶框及其他加工,或切成矩形(包括正方形)以外的其他形状,一般应归入品目39.18、39.19或39.22至39.26。
泡沫塑料    泡沫塑料是在整体内部遍布无数微孔(敞开、封闭或两者兼有)的塑料,包括多孔塑料、海绵塑料及微孔塑料。它们有软有硬。    泡沫塑料的生产方法有多种,包括在塑料中混入气体(例如,机械混合、低沸点溶剂蒸发、产气材料降解)、混入中空的微型球体(例如,玻璃或酚醛树脂球体)、烧结塑料微粒及混入可从塑料沥出后留下空洞的水或溶剂溶解材料。
塑料与纺织品的复合制品    符合本章注释九规定的糊墙品应归入品目39.18。其他塑料与纺织品的复合制品则主要按照第十一类注释一(八)款、第五十六章注释三和第五十九章注释二的规定进行归类。本章还包括下列产品:    (一)以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毡,其中纺织材料占总重量的50%及以下,以及完全嵌入塑料中的毡;    (二)完全嵌入塑料的或两面均完全涂以或覆以塑料的纺织物及无纺织物,但所涂覆的塑料须能够用肉眼分辩出来(涂覆引起的颜色变化不计在内);    (三)经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在温度15~30℃之间时用手将其绕在一个直径为7毫米的圆筒上会断裂的;    (四)泡沫塑料与纺织物(第五十九章注释一所规定的)、毡或无纺织物复合制成的板、片及带,其中的织物仅起增强作用的。    对此,无花式、未漂白、漂白或匀染的纺织物、毡或无纺织物如仅附在这些板、片及带的一面,应视为仅起增强作用。而使用花式、印花或更为精细加工(例如,拉绒)的纺织品及特种产品,如起绒织物、网眼薄纱、花边及品目58.11的纺织产品,均应视为超出仅起增强作用。    两面均用纺织物盖面的泡沫塑料板、片及带,不论织物的性质如何,都不归入本章(通常归入品目56.02、56.03或59.03)。
塑料与纺织品以外其他材料的复合制品    本章还包括由一道或多道工序制成的下列产品,只要这些产品仍保持塑料制品的基本特征:    (一)嵌有其他材料(金属丝、玻璃纤维等)制成的增强物或支撑网的塑料板、片等。    (二)用其他材料(例如,金属箔、纸板等)隔层的塑料板、片等。    两面均用一层薄塑料保护膜覆盖的纸或纸板制成的纸品,如仍保留纸或纸板的基本特征,不应归入本章(一般归入品目48.11)。    (三)纸质增强层压塑料片,以及在一层纸或纸板上涂以或覆以一层塑料,其塑料层厚度超过总厚度一半以上的产品,但品目48.14的壁纸除外。    (四)由浸渍了塑料的玻璃纤维或纸张压制而成的产品,但要具有硬挺的特征(如其只具有纸张或玻璃纤维制品的特征时,则应酌情归入第四十八章或第七十章)。    上述规定也适用于化纤单丝、条、杆、管等型材及制成品等。    必须注意,贱金属制成的纱、网仅简单地用塑料浸渍,即使由于浸渍网眼为塑料所填的,也不包括在本章内(第十五类)。    对于木片与塑料片夹层构成的板、片,如果木片仅起支撑或增强作用的,仍归入本章;但如果塑料仅起辅助作用(例如,作为高级贴面薄板的衬基),则不归入本章(第四十四章)。另外请注意,由木片与塑料片夹层构成的建筑用镶板,一般都归入第四十四章(参见该章总注释)。** *    除注释二所列的货品外,本章还不包括:    (一)具有第三十二章产品特征的含着色料浓缩分散体的塑料,详见品目32.04的注释〔含着色料浓缩分散体的塑料参见第一节第(三)款;有机发光体,例如,含若丹明B的塑料,参见第二节第(二)款〕,品目32.05的注释(含色淀浓缩分散体的塑料,参见第七段),以及品目32.06的注释〔含其他着色料浓缩分散体的塑料,参见第一节第六段第(一)款〕;    (二)以品目39.01至39.13的聚合物或混合体专门配制用作粘合剂的制品,这些制品除了含有本章允许添加的物质(填料、增塑剂、溶剂、颜料等)以外,还可含有不归入本章的其他添加物质(例如,蜡、松香酯、未改性天然虫胶);以及用品目39.01至39.13所列产品制成零售包装的胶水或粘合剂,净重不超过1千克的(品目35.06)。    (三)印有花纹、字符或图画的塑料及其制品(品目39.18或39.19的货品除外),其所印花纹、字符或图画是作为主要用途的(第四十九章)。○○   ○子目注释:    本子目注释为聚合物(包括共聚物)、化学改性聚合物及聚合物混合体的子目归类规则。在产品归入子目前,必须首先根据本章注释四及注释五(参见本章总注释)的规定确定适当的品目。
聚合物(包括共聚物)、化学改性聚合物的归类    根据本子目注释的规定,聚合物(包括共聚物)及化学改性聚合物应视同级子目中有无列明为“其他”的子目,而分别按照本子目注释的第一条或第二条的规定确定归类。    列明为“其他”的子目,不包括诸如“其他聚酯”和“其他塑料制”之类的子目。    所称“同级”,是指同一数级的子目,即五位数级(一级)子目或六位数级(二级)子目(参见归类总规则第六条的注释)。    必须注意,某些品目(例如,品目39.07)下同时列有两种数级的子目。    一、在同级子目中有列明为“其他”的子目的归类    (一)本子目注释第一条(一)款规定,聚合物名称冠有“聚(多)”的(例如,聚乙烯及聚酰胺-6,6),是指列名的该种聚合物单体单元含量在整个聚合物中按重量计必须占95%及以上。对于以类列名的聚合物名称冠有“聚(多)”的(例如,子目3911.10的多萜树脂),所有该类的单体单元(例如,多萜树脂的各种单体单元)含量在聚合物中按重量计必须占95%及以上。    值得强调的是,这一规定仅适用于子目所列的聚合物,而它们的同级子目中又有一个列明为“其他”的子目。    例如,由96%的乙烯单体单元和4%的丙烯单体单元组成,比重在0.94及以上的聚合物(根据本章注释四的规定,它属于一种品目39.01的聚合物),应作为聚乙烯归入子目3901.20,因为乙烯单体单元含量在整个聚合物中已占95%以上,而在同级子目中又有一个列明为“其他”的子目。    上述关于聚合物名称冠有“聚(多)”的规定对于聚乙烯醇来说,并不要求名为乙烯醇的单体单元按重量计占95%及以上。然而,乙烯乙酸酯和乙烯醇两者的单体单元含量在聚合物中按重量计必须达到95%及以上。    (二)本子目注释第一条(二)款是关于子目3901.30、3901.40、3903.20、3903.30及3904.30所列产品的归类问题。    归入这四个子目的共聚物,其子目所列聚合物的单体单元含量按重量计必须占95%及以上。    例如,由61%的氯乙烯、35%的乙烯乙酸酯和4%的马来酐的单体单元组成的共聚物(一种品目39.04的聚合物),应作为氯乙烯-乙烯乙酸酯共聚物归入子目3904.30,因为氯乙烯和乙烯乙酸酯两者的单体单元含量在整个聚合物中已占96%。    另一方面,由60%的苯乙烯、30%的丙烯腈和10%的甲苯乙烯的单体单元组成的共聚物(一种品目39.03的聚合物),应归入子目3903.90(列明为“其他”的子目)而不归入子目3903.20,因为苯乙烯和丙烯腈两者的单体单元含量在整个聚合物中仅占90%。    (三)本子目注释第一条(三)款是关于化学改性聚合物的归类问题。这些聚合物如未在其他子目中具体列名,应归入列明为“其他”的子目内。本子目注释想说明,化学改性聚合物与未改性聚合物并非归入同一个子目,除非未改性聚合物本身也归入列明为“其他”的子目。    例如,氯化或氯磺化聚乙烯是品目39.01的化学改性聚乙烯,应归入子目3901.90(“其他”子目)。    另一方面,通过水解聚乙烯乙酸酯制取的聚乙烯醇应归入已具体列名的子目3905.30。    (四)本子目注释第一条(四)款:不能根据第一条(一)、(二)或(三)款规定归类的聚合物应归入列明为“其他”的子目,除非在该同级子目中有列名更为具体的子目,该子目包括了与其他各种单体单元相比重量最大的那种单体单元的聚合物。为此,归入同一子目的聚合物的单体单元应作为一种单体对待。只有在同级子目中的聚合物的单体单元才可以进行比较。    具体列名的子目所列名称具有一定格式,即聚XXX、XXX共聚物或XXX聚合物〔例如,丙烯共聚物(子目3902.30)、含氟聚合物(子目3904.61及3904.69)〕。    要归入这些子目,仅需要有关子目所列名的单体单元含量超过每种同级子目所列的其他单体单元即可,也就是说,有关子目所列名的单体单元在同级子目的聚合物总含量中不一定超过50%。    例如,由40%的乙烯和60%的丙烯的单体单元组成的乙烯-丙烯共聚物(一种品目39.02的聚合物),应作为一种丙烯共聚物归入子目3902.30,因为丙烯是归类时应考虑的唯一所含单体单元。    同样,由45%的乙烯、35%丙烯和20%异丁烯的单体单元组成的共聚物(一种品目39.02的聚合物)应归入子目3902.30,因为只有丙烯和异丁烯的单体单元进行比较(乙烯单体单元不参与比较),而丙烯单体单元超过了异丁烯单体单元。    另一方面,由45%的乙烯、35%异丁烯和20%丙烯的单体单元组成的共聚物(一种品目39.02的聚合物)应归入子目3902.90,因为只有异丁烯和丙烯的单体单元进行比较,而异丁烯单体单元超过了丙烯单体单元。    二、在同级子目中没有列明为“其他”的子目的归类    (一)本子目注释第二条(一)款规定了如果在同级子目中没有列明为“其他”的子目,按重量计超过其他各种单体单元并且在有关子目列名的那种单体单元的聚合物应如何归类的问题。为此,归入同一子目的单体单元应作为一种单体对待。    本规定与本章注释四所述的聚合物在品目的归类方法相类似。    所实行的最大单体单元的概念,不包括聚合物含有不归入有关同级子目中的单体单元的情况。因此,只有在有关同级子目中的聚合物单体单元才可以进行比较。    例如,由尿素和苯酚与甲醛缩聚而成的共缩聚物(品目39.09的聚合物),如果尿素单体单元超过了苯酚单体单元,应归入子目3909.10;如果苯酚单体单元超过了尿素单体单元,则应归入子目3909.40,因为在同级子目中没有列明为“其他”的子目。    应该记住,本子目注释第一条(一)款关于聚合物名称冠有“聚(多)”的规定,不适用于这里所述的子目。    例如,含有聚碳酸酯和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的单体单元的共聚物,如果前者重量大于后者应归入品目3907.40;如果后者重量大于前者应归入品目3907.60,因为在同级子目中没有列明为“其他”的子目。    (二)本子目注释第二条(二)款是关于化学改性聚合物的归类问题。如果在有关同级子目中没有列明为“其他”的子目,它们应与未改性聚合物归入同一子目。    例如,乙酰化的酚醛树脂(品目39.09的聚合物)应作为酚醛树脂归入子目3909.40,因为在同级子目中没有列明为“其他”的子目。
聚合物混合体的归类    本子目注释一的最后一段是关于聚合物混合体归类的规定。它们应按单体单元比例相等、种类相同的聚合物归入相应子目。    以下是说明聚合物混合体归类的例子:    ──由96%的聚乙烯和4%的聚丙烯组成,比重大于0.94的聚合物混合体,应作为聚乙烯归入子目3901.20,因为乙烯单体单元占整个聚合物含量的95%以上。    ──由60%的聚酰胺-6和40%的聚酰胺-6,6组成的聚合物混合体应归入子目3908.90(“其他”子目),因为聚合物中两者的单体单元含量均未达到整个聚合物含量的95%及以上。    ──由聚丙烯(45%)、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酯(42%)和聚间苯二甲酸乙二酯(13%)组成的混合体应归入品目39.07,因为其所含两种聚酯单体单元合起来超过了聚丙烯单体单元。考虑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酯和聚间苯二甲酸乙二酯单体单元时,不应考虑其在混合体中如何化合成独立的聚合物。在这个例子中,一个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酯单体单元和另一个聚间苯二甲酸乙二酯单体单元均与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所含的单体单元为相同的单体单元。然而,该混合体应归入子目3907.99,因为在仅考虑聚酯的单体单元的情况下,按照正确的化学计量比,所含“其他聚酯”的单体单元超过了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的单体单元。







第一分章初级形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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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1    初级形状的乙烯聚合物:39.02初级形状的丙烯或其他烯烃聚合物:39.03初级形状的苯乙烯聚合物:39.04初级形状的氯乙烯或其他卤化烯烃聚合物:39.05初级形状的乙酸乙烯酯或其他乙烯酯聚合物;初级形状的其他乙烯基聚合物:39.06初级形状的丙烯酸聚合物:39.07初级形状的聚缩醛、其他聚醚及环氧树脂;初级形状的聚碳酸酯、醇酸树脂、聚烯丙基酯及其他聚酯:39.08初级形状的聚酰胺:39.09初级形状的氨基树脂、酚醛树脂及聚氨酯类:39.10初级形状的聚硅氧烷39.11初级形状的石油树脂、苯并呋喃-茚树脂、多萜树脂、多硫化物、聚砜及本章注释三所规定的其他品目未列名产品:39.12初级形状的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纤维素及其化学衍生物:39.13初级形状的其他品目未列名的天然聚合物(例如,藻酸)及改性天然聚合物(例如,硬化蛋白、天然橡胶的化学衍生物):39.14初级形状的离子交换剂,以品目39.01至39.13的聚合物为基本成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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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分章 废碎料及下脚料;半制品;制成品

~~~~~~~~~~~~~~~~~~~~~~~~~~~►直达电梯 请点击下面品目直达注释39.15   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39.16塑料制的单丝(截面直径超过1毫米)、条、杆、型材及异型材,不论是否经表面加工,但未经其他加工:39.17塑料制的管子及其附件(例如,接头、肘管、法兰):39.18块状或成卷的塑料铺地制品,不论是否胶粘;本章注释九所规定的塑料糊墙品:39.19自粘的塑料板、片、膜、箔、带、扁条及其他扁平形状材料,不论是否成卷:39.20其他非泡沫塑料的板、片、膜、箔及扁条,未用其他材料强化、层压、支撑或用类似方法合制(+):39.21其他塑料板、片、膜、箔、扁条:39.22塑料浴缸、淋浴盘、洗涤槽、盥洗盆、坐浴盆、便盆、马桶座圈及盖、抽水箱及类似卫生洁具:39.23供运输或包装货物用的塑料制品;塑料制的塞子、盖子及类似品:39.24塑料制的餐具、厨房用具、其他家庭用具及卫生或盥洗用具:39.25其他品目未列名的建筑用塑料制品:39.26其他塑料制品及品目39.01至39.14所列其他材料的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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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3:41:21

39.01    初级形状的乙烯聚合物:
       10—    聚乙烯,比重小于0.94
       20—    聚乙烯,比重在0.94及以上
       30—    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
       40   —    乙烯-α-烯烃共聚物,比重小于0.94
       90—    其他

    本品目包括聚乙烯及化学改性聚乙烯(例如,氯化聚乙烯及氯磺化聚乙烯),还包括乙烯为主要共聚单体单元的乙烯共聚物(例如,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及乙烯-丙烯共聚物)。有关聚合物(包括共聚物)、化学改性聚合物及聚合物混合体的归类,参见本章总注释。
    聚乙烯是一种具有广泛用途的半透明材料。低密度聚乙烯(LDPE),即在温度20℃时比重低于0.94的聚乙烯(以不含任何添加剂的聚合物为基准测定),大量用作包装薄膜,特别是用于食品包装,以及作为纸张、纤维板、铝箔等的涂层、电器绝缘材料,还可用于制造各种日用品和玩具等。本品目还包括线型低密度聚乙烯(LLDEP)。高密度聚乙烯(HDPE)是在温度20℃时比重为0.94及以上的聚乙烯(以不含任何添加剂的聚合物为基准测定),用于制造各种吹塑或注塑制品、编织袋、油罐,以及挤出成型的管材等。乙烯-乙酸乙烯乙酯共聚物适用于制造卡口盖、容器内包装衬里及拉伸包装薄膜。本品目还包括线型低密度聚乙烯(LLDPE)及其他共聚物(热可塑弹性体),其比重小于0.94,其中按重量计α-烯烃单体含量大于等于25%但小于50%。
    本品目不包括:
    (一)不符合本章注释三(一)款规定的液状合成聚乙烯(品目27.10)。
    (二)聚乙烯蜡(品目34.04)。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3:41:53

39.02初级形状的丙烯或其他烯烃聚合物:
       10—    聚丙烯
       20—    聚异丁烯
       30—    丙烯共聚物
       90—    其他

    本品目包括除乙烯外的所有烯烃聚合物(即含一个或多个双键的无环烃)。本品目中重要的聚合物有:聚丙烯、聚异丁烯及丙烯共聚物。有关聚合物(包括共聚物)、化学改性聚合物及聚合物混合体的归类,参见本章总注释。
    聚丙烯的一般物理性能与高密度聚乙烯相似。聚丙烯及丙烯共聚物也有着广泛的用途,用于制造,例如,包装薄膜,汽车、仪表及家用器具等的模制零件,电缆、电线的外皮,食物容器的封盖,涂层及层压制品,瓶,托盘,精密设备的包装容器,导管,槽罐衬里,化工厂的管道系统,以及簇绒地毯的衬背。
    经充分聚合的聚异丁烯类似橡胶,但因不符合合成橡胶的定义而不能归入第四十章。它用作防水涂层及使其他塑料改性。
    稍经聚合并符合本章注释三(一)款规定的聚异丁烯也归入本品目。它是一种粘滞的液体,可用于改进润滑油的性能。
    本品目不包括与本章注释三(一)款规定不符的液状合成异丁烯或其他液状合成聚烯烃(品目27.10)。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3:42:46

39.03初级形状的苯乙烯聚合物:
             —    聚苯乙烯:
       11— — 可发性的
       19— — 其他
       20—    苯乙烯-丙烯腈(SAN)共聚物
       30—    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共聚物
       90—    其他

    本品目包括聚苯乙烯及苯乙烯共聚物。最主要的苯乙烯共聚物有苯乙烯-丙烯腈(SAN)共聚物、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共聚物及苯乙烯-丁二烯共聚物。大部分以丁二烯为主要成分的苯乙烯-丁二烯共聚物都符合第四十章注释四的规定,因而作为合成橡胶归入第四十章。有关聚合物(包括共聚物)、化学改性聚合物及聚合物混合体的归类,参见本章总注释。
    未发泡聚苯乙烯是一种无色透明的热塑材料,广泛应用于无线电和电器工业方面,也用于包装,例如,用作食品及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还可用于制造玩具、钟壳及唱片。
    发泡(微孔)聚苯乙烯由于含有发泡过程中产生的气体而具有较低的堆积密度,广泛地作为绝热材料用于电冰箱门、空调机隔套、冷藏装置、冷藏展销柜,以及应用于建筑业中,还可用于制造一次性包装及餐具。
    某些苯乙烯化学改性共聚物是离子交换剂(品目39.14)。
    具有高抗张强度、良好的可塑性及抗化学性的苯乙烯-丙烯腈(SAN)共聚物,可用于制杯子、打字机键、冰箱零件、滤油杯及某些厨房设备。具有高抗冲击强度及耐久性的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共聚物可用于制造机动车车体、电冰箱门、电话机、瓶子、鞋跟、机器外壳、水管、建筑板材及船舶等的零、附件。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3:43:12

39.04初级形状的氯乙烯或其他卤化烯烃聚合物:
       10—    聚氯乙烯,未掺其他物质
             —    其他聚氯乙烯:
       21— — 未塑化
       22— — 已塑化
       30—    氯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
       40—    其他氯乙烯共聚物
       50—    偏二氯乙烯聚合物
             —    氟聚合物:
       61— — 聚四氟乙烯
       69— — 其他
       90—    其他

    本品目包括聚氯乙烯(PVC)、氯乙烯共聚物、亚乙烯基二氯聚合物、氟聚合物及其他卤化烯烃聚合物。有关聚合物(包括共聚物)、化学改性聚合物及聚合物混合体的归类,参见本章总注释。
    聚氯乙烯(PVC)是一种无色硬质材料,热稳定性差并在加热时会粘附在金属表面,因而通常需要加入稳定剂、增塑剂、增量剂、填料等,使其成为有用的塑料。柔韧的聚氯乙烯(PVC)片材广泛地作为防水材料用于制造帘幕、围裙、雨衣等,以及作为高级人造革用于各种客运工具、家具及内部装饰。硬质聚氯乙烯(PVC)片材可用于制造盖子、管道、槽罐衬料及其他许多种类的化工厂设备,还有常见的聚氯乙烯地面砖。
    最重要的氯乙烯共聚物是氯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主要用于制造唱片和地衣品。
    偏二氯乙烯共聚物大量用于制造食品包装材料、家具革、纤维、鬃丝、乳胶涂料及化工生产装置的管道。
    聚四氟乙烯(PTFE)是最重要的氟聚合物之一,它广泛应用于电子、化工、机械工业中。由于具有耐高温性能,是优异的绝缘材料;同时又具有耐化学品性,基本不为化学物质毁损。
    其他氟聚合物包括三氟氯乙烯、聚偏氟乙烯等。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3:43:49

39.05初级形状的乙酸乙烯酯或其他乙烯酯聚合物;初级形状的其他乙烯基聚合物:
             —    聚乙酸乙烯酯:
       12— — 水分散体
       19— — 其他
             —    乙酸乙烯酯共聚物:
       21— — 水分散体
       29— — 其他
       30—    聚乙烯醇,不论是否含有未水解的乙酸酯基
             —    其他:
       91— — 共聚物
       99— — 其他

    本品目包括品目39.04所列货品以外的所有乙烯基聚合物。乙烯基聚合物是一种单体为下列分子式的聚合物: ,其中C—X键既不是碳-碳键,也不是碳-氢键。聚乙烯基甲酮中的C—X键是碳—碳键,因此不归入本品目(品目39.11)。
    在乙酸乙烯酯及其他乙烯酯聚合物中,聚乙酸乙烯酯是最为重要的一种。这种聚合物因太软及弹性太大而不适合于制造物品,一般用于制造清漆、涂料、粘合剂、纺织用整理剂及浸渍剂等。聚乙酸乙烯酯的溶液及分散体(乳浊液和悬浮液)可作为粘合剂等使用。
    聚乙烯醇通常由聚乙酸乙烯酯水解制得。聚乙烯醇根据其未水解乙酸乙烯酯基团的含量分为几级。此类聚合物是极好的乳化剂和分散剂,并可作为保护胶体、粘合剂,在制涂料、药品和化妆品时作增稠剂以及用于纺织工业。以聚乙烯醇制得的纤维适用于制造内衣、毯子和衣着等。
    聚乙烯醇醛可由聚乙烯醇与醛(例如,甲醛、丁醛)反应制得,或者由聚乙酸乙烯酯与醛反应制得。
    其他乙烯基聚合物包括聚乙烯醚、聚乙烯咔唑及聚乙烯吡咯烷酮。
    有关聚合物(包括共聚物)、化学改性聚合物及聚合物混合体的归类,参见本章总注释。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3:44:26

39.06初级形状的丙烯酸聚合物:
       10—    聚甲基丙烯酸甲酯
       90—    其他

    所称“丙烯酸聚合物”,包括丙烯酸或甲基丙烯酸聚合物及其盐或酯,以及相应的醛类、酰胺类或腈类。
    聚甲基丙烯酸甲酯是此类聚合物中最重要的一种。由于具有优良的光学性能和机械强度,它被作为上光材料,用于露天标志及其他展示物品,以及用于制造人造眼球、隐形镜片及人造假牙。
    丙烯腈聚合物可用于制造合成纤维。
    有关聚合物(包括共聚物)、化学改性聚合物及聚合物混合体的归类,参见本章总注释。
    本品目不包括:
    (一)作为离子交换剂的丙烯酸聚合物(品目39.14)。
    (二)符合第四十章注释四规定的丙烯腈共聚物(第四十章)。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3:45:53

39.07初级形状的聚缩醛、其他聚醚及环氧树脂;初级形状的聚碳酸酯、醇酸树脂、聚烯丙基酯及其他聚酯:
       10—    聚缩醛
       20—    其他聚醚
       30—    环氧树脂
       40—    聚碳酸酯
       50—    醇酸树脂
            —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
61   — — 粘数在78毫升/克或以上
69   — — 其他
       70—    聚乳酸
             —    其他聚酯:
       91— — 不饱和
       99— — 其他

    本品目包括:
    一、聚缩醛。由醛(一般为甲醛)制得的聚合物,其特征是聚合物链中有缩醛基。但不要将其与品目39.05的聚乙烯醇缩乙醛混淆,后者在聚合物链上有作为取代基的缩醛基。此类塑料包括缩醛共聚物,作为工程塑料,用于制造套圈轴承、凸轮、汽车仪表壳、门把、泵及空气叶轮、鞋跟、机械玩具、管道部件等。
二、其他聚醚。由环氧化物、乙二醇或类似物质制得的聚合物,其特征是聚合物链中有醚基。但不要将其与品目39.05的聚乙烯醚混淆,后者在聚合物链上有作为取代基的醚基。这类塑料中最重要的是聚氧化乙烯(聚乙二醇)、聚氧化丙烯及聚苯醚(PPO)〔更确切的名称为聚(二甲苯氧)〕。这些产品有着各种用途。聚苯醚(PPO)象聚缩醛一样,可作为工程塑料,聚氧化丙烯是制造聚氨基甲酸乙酯泡沫的中间体。
本品目还包括第二十九章(第一分章至第十分章及品目29.40、29.42)所列产品的聚乙二醇化〔 聚乙二醇(PEGs)聚合物〕衍生物。
其未聚乙二醇化产品同样归入第二十九章(品目29.36至29.39及29.41)或第三十章的聚乙二醇化产品不归入本品目,这些产品通常与其未聚乙二醇化产品归入同一品目。
    三、环氧树脂。通过使环氧氯丙烷(1-氯-2,3-环氧丙烷)与双酚A(4,4'-异亚丙基联苯酚)、酚醛树脂或其他多羟基化合物缩合或使不饱和聚合物环氧化等方法制得。此类树脂的特征是不论其聚合物基本结构如何,都含有活性环氧基团,这些基团使树脂在使用时通过加入氨基化合物、有机酸或酸酐、三氟化硼络合物或有机聚合物马上发生交联反应。
    环氧树脂从低粘度的液体到高熔点的固体有不同的种类,用作表面涂料、粘合剂、模塑及铸模树脂等。
    环氧化动植物油应归入品目15.18。
    四、聚碳酸酯,通过使双酚A与酰氯或碳酸二苯酯缩合制得的聚合物,特征是聚合物链中有碳酸酯基。具有多种工业用途,特别是用于制造模塑制品及用作上光材料。
    五、聚酯。这些聚合物是以聚合物链中有羧酸酯基为特征的,它们由,例如,多元醇和聚羧酸缩聚而得,并因此区别于品目39.05的聚乙烯酯及品目39.06的聚丙烯酸酯,后者聚合物链上的酯基团是取代基。聚酯包括:
    (一)醇酸树脂。多官能醇和多官能酸(或它们的酐)的缩聚产物,醇或酸中至少有一部分或全部具有三个及以上官能团,并用其他物质,例如,脂肪酸、动物或植物油,单官能酸或醇,松脂等予以改性。本类树脂不包括无油醇酸〔参见以下第(四)款〕。它们通常呈粘滞状或溶液状,主要用作涂料及配制高级清漆。
    (二)聚烯丙酯。由烯丙醇和二元酸(例如,邻苯二甲酸二烯丙酯)衍生而得的一类特殊的不饱和聚酯〔所称“不饱和”,参见以下第(五)款的说明〕。用作层合胶粘剂、涂料、清漆以及要求具有微波穿透性的材料。
(三)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PET)。通常通过对苯二甲酸与乙二醇的酯化作用而得的聚合物或者对苯二甲酸二甲酯与乙二醇反应生成的聚合物。除在纺织工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外,还可用于制造包装薄膜、录音带、软饮料瓶。
粘数在78毫升/克或以上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通常用于生产瓶子。
粘数在78毫升/克或以上相当于特性粘度在0.7分升/克或以上。
粘数参照国际标准(ISO)1628-5计算。
    (四)聚乳酸,也称为聚交酯。通常用乳酸合成或发酵制得(这种发酵方法使用的原材料主要为己糖或易被转化为己糖的化合物,例如,糖、糖蜜、甜菜汁、亚硫酸盐液、乳清或淀粉)。乳酸转化为环状的交酯二聚物,其环状结构在最后的聚合步骤中打开。用于制造纺织品纤维、包装材料及医用材料。
    (五)其他不饱和或饱和的聚酯。
    不饱和聚酯是具有足够的未饱和烯键的聚酯,它可和(或已和)含不饱和烯键的单体发生交联,形成热固性产品。不饱和聚酯包括聚烯丙酯〔参见上述第(二)款〕及其他由不饱和酸(例如,顺式或反式丁烯二酸)构成的聚酯(包括无油醇酸)。这些通常为液状的预聚物产品,主要用于制造玻璃钢和铸模的透明热固性产品。
    饱和聚酯包括对苯二酸类聚合物,例如,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酯及饱和无油醇酸树酯。它们大量地用于制造纺织纤维和薄膜。
    有关聚合物(包括共聚物)、化学改性聚合物及聚合物混合体的归类,参见本章总注释。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3:46:25

39.08初级形状的聚酰胺:
       10—    聚酰胺-6、-11、-12、-6,6、-6,9、-6,10或-6,12
       90—    其他

    本品目包括聚酰胺及其共聚物。线型聚酰胺俗称为尼龙。
    聚酰胺由二元有机酸(例如,己二酸、癸二酸)与二元胺或某些氨基酸(例如,十一烷氨基酸)缩聚而成,也可通过内酰胺(例如,ε-己内酯胺)的重排聚合反应而成。
    重要的尼龙类聚酰胺有:聚酰胺-6、聚酰胺-11、聚酰胺-12、聚酰胺-6,6、聚酰胺-6,9、聚酰胺-6,10及聚酰胺-6,12。作为非线型聚酰胺有二聚植物油酸与胺的缩聚产品等。
    聚酰胺具有高抗张强度和耐冲击性,以及优良的耐化学品性,特别是对芳香族及脂族烃、酮及酯。
    聚酰胺除用作纺织材料外,还作为热塑性塑料广泛应用于模塑方面,并可用作涂料、粘合剂、包装薄膜,其溶液可专门用作涂料。
    有关聚合物(包括共聚物)、化学改性聚合物及聚合物混合体的归类,参见本章总注释。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3:46:59

39.09初级形状的氨基树脂、酚醛树脂及聚氨酯类:
       10—    尿素树脂;硫脲树脂
       20—    蜜胺树脂
            —    其他氨基树脂:
31   — — 聚(亚甲基苯基异氰酸酯)(粗MDI、聚合MDI)
39   — — 其他
       40—    酚醛树脂
       50—    聚氨基甲酸酯

    本品目包括:
    一、氨基树脂
    本类树脂由胺或酰胺与醛(甲醛、糠醛等)缩聚而成。最重要的有尿素树脂(例如,脲甲醛)、硫脲树脂(例如,硫脲甲醛)、蜜胺树脂(例如,蜜胺甲醛)及苯胺树脂(例如,苯胺甲醛)。
    本类树脂可用于制造透明、半透明或色彩鲜艳的塑料制品,并大量用于模制桌子、装饰物品及电气货品。其溶液和分散体(乳浊液及悬浮液,不论是否经用油、脂肪酸、醇或其他合成聚合物改性)用作胶水及纺织品浆料等〔对于胶水的归类,参见本章总注释所列不包括货品的第(二)款〕。
聚(亚甲基苯基异氰酸酯)〔 通常称为“粗MDI”、“聚MDI”或者聚(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是一种不透明、深褐色至无色或浅褐色液体,其合成过程是:由苯胺及甲醛反应形成(亚甲基苯胺)低聚物的混合物,该混合物随后与碳酰氯反应并加热,形成独立的异氰酸酯基官能团 。该产品是一种经化学改性的苯胺与甲醛的聚合物(一种化学改性氨基树脂)。包括纯的MDI和MDI低聚物混合物。其结构式如下:


MDI单体                                       MDI低聚物

    聚胺树脂,例如,聚乙烯胺,如果符合本章注释三的规定,则不作为氨基树脂,应归入品目39.11。
    二、酚醛树酯
    本类树脂为一系列的树脂状物质组成,它们由酚及其同系物(甲酚、二甲酚等)或取代酚与醛(例如,甲醛、乙醛、糠醛等)缩合而成,其性质根据反应条件的不同及是否为使其改性加入了其他物质而各异。
    本类树脂包括:
    (一)树脂(线型酚醛树脂),在酸性条件下制得,具有可熔性,并可溶于醇或其他有机溶剂中。可用于制备清漆及模塑粉等。
    (二)热固性酚醛树脂,在碱性条件下制得。在其生产过程中可得到一系列产品,首先是液状、浆状或固体的甲阶酚醛树脂,可用作清漆基料、浸渍剂等;其次是模塑粉状的乙阶酚醛树脂;最后,在完全反应后所得的是丙阶酚醛树脂,这种树脂通常呈板、片、条及管状,或其他一般归入品目39.16至39.26的物品形状。
    某些该类树脂是离子交换剂,应归入品目39.14。
    (三)油溶性酚醛树脂(溶于干性油),由丁基苯酚、戊基苯酚、对羟基二酚或其他取代酚制得,主要用于制造清漆。
    (四)以上述(一)、(二)及(三)款的树脂为基料并经掺入松脂或其他天然树脂、合成树脂(特别是醇酸树脂)、植物油、乙醇、有机酸或其他能影响其在干性油中可溶性的化学品因而改性的产品。这些产品可用于制造清漆及油漆,并可作为表面涂料或浸渍剂。
    三、聚氨酯类
    本类物质包括所有由多官能异氰酸酯与多羟基化合物(例如,蓖麻油、丁烷-1,4-二醇、聚醚多元醇、聚酯多元醇等)反应生成的聚合物。聚氨基甲酸酯产品有各种形状,主要的品种有泡沫材料、弹性材料及涂料。本类物质还可用作粘合剂、模塑化合物及纤维。在贸易上,这些产品通常是作为多组分系统中或成套货品中的一部分。
    本组还包括聚氨基甲酸酯与未反应的多官能二异氰酸酯(例如,甲苯二异氰酸酯)的混合物。
    有关聚合物(包括共聚物)、化学改性聚合物及聚合物混合体的归类,参见本章总注释。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3:47:31

39.10初级形状的聚硅氧烷

    本品目的聚硅氧烷为无化学定义的产品,其分子中含有一个以上的硅-氧-硅键,其硅原子上有直接以硅碳键相连的有机基团。
    本类物质具有高度稳定性,为液体、半液体或固体。产品有聚硅氧烷油、脂、树脂及弹性材料。
    一、聚硅氧烷油及脂可用作具有良好高温或低温稳定性的润滑剂、防水浸渍剂、介电质产品、发泡抑制剂及脱模剂等。含聚硅氧烷脂或油混合物的润滑制剂应酌情归入品目27.10或34.03(参见有关注释)。
    二、聚硅氧烷树脂主要用于制造能在高温下保持稳定性的清漆、绝缘及防水涂料等。还可与玻璃纤维、石棉及云母等增强材料一起用于制造层压板,以及作为挠性塑模和用于电气封装。
    三、聚硅氧烷弹性材料虽不包括在第四十章的合成橡胶定义范围内,但具有不受温度高低变化影响的延伸性,这种性能使它适于制造在高温或低温下工作的装置所需的垫圈或密封件,在医疗方面可用于制造治疗脑积水的自动引流阀。
    有关聚合物(包括共聚物)、化学改性聚合物及聚合物混合体的归类,参见本章总注释。
    本品目不包括符合第三十四章注释三规定的聚硅氧烷(品目34.02)。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3:48:02

39.11初级形状的石油树脂、苯并呋喃-茚树脂、多萜树脂、多硫化物、聚砜及本章注释三所规定的其他品目未列名产品:
       10—   石油树脂、苯并呋喃树脂、茚树脂、苯并呋喃-茚树脂及多萜树脂
       90—   其他

    本品目包括下列产品:
    一、石油树脂、苯并呋喃树脂、茚树脂、苯并呋喃-茚树脂及多萜树脂等一类非高度聚合的树脂,由深度裂化的石油馏出液、煤焦油、松节油或其他制萜原料的不太纯净的馏分聚合制得。可用作粘合剂及涂料,并可作为柔软剂掺入橡胶或塑料中,例如,用于制造塑料地砖。
    二、多硫化物,其特征是聚合物链上含有单硫链,例如,聚亚苯基硫醚。在多硫化物中,每一个硫原子都与两边的碳原子键合。与之相反,第四十章的聚硫橡胶则为硫-硫键。多硫化物用于制造涂料及模塑用品,例如,飞机和汽车的零件、泵机叶轮。
    三、聚砜,其特征是聚合物链上含有砜基,例如,双酚A(4,4’-异亚丙基联苯酚)的钠盐与双(4-氯苯)砜反应所得的产品,可用于制造电器零件、家庭用具等。
    四、其他品目未列名或未包括的异氰酸酯类聚合物,例如:
    (一)基本成分为六亚甲基二异氰酸酯(HDI)的聚脲,是由HDI与水反应生成的所带单体单元平均数量介于3与4之间的预聚物。这种产品用于生产油漆及清漆。
    (二)基本成分为六亚甲基二异氰酸酯(HDI)的聚异氰脲酸盐,经HDI反应生成单体单元之间连接有异氰脲酸盐的预聚物。预聚物单体单元的平均数量介于3与5之间。这种产品用于生产油漆及清漆。
    五、其他本章注释三所规定的产品,包括聚对苯二亚甲基酯树脂、聚(1,4-二异丙基苯)、聚乙烯基甲酮、聚乙烯亚胺及聚酰亚胺。
    有关聚合物(包括共聚物)、化学改性聚合物及聚合物混合体的归类,参见本章总注释。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3:48:35

39.12初级形状的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纤维素及其化学衍生物:
             —    乙酸纤维素:
       11— — 未塑化
       12— — 已塑化
       20—    硝酸纤维素(包括胶棉)
             —    纤维素醚:
       31— — 羧甲基纤维素及其盐
       39— — 其他
       90—    其他

    一、纤维素
    纤维素是一种高分子量的碳水化合物,它构成了植物的固体结构,棉花所含的纤维素几乎是纯态的,未列名的初级形状纤维素均归入本品目。
    再生纤维素是一种有光泽的透明物质,一般是将黄原酸纤维素的碱性溶液挤入酸浴后沉淀并凝结而得。通常为透明薄片状,归入品目39.20或39.21;如为纺织长丝,则归入第五十四章或第五十五章。
    钢纸是用氯化锌处理纤维素浆制的纸或纸板而制得,其形状一般为条、管、片、板及带状,因而不归入本品目(一般归入品目39.16、39.17、39.20或39.21)。
    二、纤维素化学衍生物
    本类包括作生产塑料基料或其他用途的纤维素化学衍生物。
    纤维素化学衍生物(不论其是否塑化)主要有:
    (一)乙酸纤维素,以乙酸酐和乙酸在催化剂(例如,硫酸)存在的情况下处理纤维素(通常是棉籽绒或溶解级化学木浆)而制得。加入增塑剂后它能成为不可燃并适于注射成型的塑料。这类产品的一般形态是粉状、颗粒状或溶液状。片、膜、条及管状的乙酸纤维素不归入本品目(一般归入品目39.16、39.17、39.20或39.21)。
    (二)硝酸纤维素(硝化纤维素),以硝酸和硫酸组成的混合酸处理纤维素(通常是棉籽绒)而制得,极易燃烧,高度硝化的品种(火棉)可用于制造炸药。为安全起见,运输过程中须用醇(一般为乙醇、异丙醇、丁醇)使其湿润,或者用邻苯二甲酸酯进行湿润或塑化,在酒精的存在下以樟脑塑化硝酸纤维可制得赛璐珞。由于赛璐珞通常为片、膜、条、管及其他挤压成形形状,因此不归入本品目(一般归入品目39.16、39.17、39.20或39.21);赛璐珞不适用于注射成型,所以不将其制成模塑粉。
    硝酸纤维素与其他增塑剂混合后,广泛用作清漆基料,此类货品报验时可为干燥的浓缩固体状或粘稠浸膏状。本品目还包括由硝化纤维素与醚(二乙醚)和醇(乙醇)的混合物构成的溶液状胶棉。如果将溶液部分蒸发即可得到固体硝酸胶棉。
    (三)乙酸丁酸纤维素及丙酸纤维素,此类纤维素酯制成的塑料,其一般特征与用乙酸纤维素制成的塑料相同。
    (四)纤维素醚,最重要的有羧甲基纤维素、甲基纤维素及羟乙基纤维素。此类纤维素为水溶性纤维素。可用以制得增稠剂或胶水〔胶水的归类,参见本章总注释所列不包括货品的第(二)款〕,其他有重要商业价值的纤维素醚包括属于轻质塑料的乙基纤维素。
    纤维素化学衍生所得的塑料一般均需加入增塑剂。
    有关聚合物(包括共聚物)、化学改性聚合物及聚合物混合体的归类,参见本章总注释。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3:49:06

39.13初级形状的其他品目未列名的天然聚合物(例如,藻酸)及改性天然聚合物(例如,硬化蛋白、天然橡胶的化学衍生物):
       10—    藻酸及其盐和酯
       90—    其他

    以下为归入本品目的一些主要天然聚合物及改性天然聚合物。
    一、藻酸及其盐和酯
    藻酸是一种多糖醛酸,从褐藻的碱性溶液浸渍物中萃取而得。将萃取物在无机酸中沉淀,或者将萃取物加工处理制得不纯的海藻酸钙,再经无机酸处理即可获得高纯藻酸。
    藻酸不溶于水,但其铵盐和碱金属盐可即溶于冷水,形成粘稠溶液。这类粘稠溶液的性能因藻朊酸酯的来源及纯度各异而有所不同。水溶性藻朊酸酯作为增稠剂、稳定剂、胶凝剂及成膜剂应用于制药、食品、纺织及造纸工业等方面。
    这类产品可含有防腐剂(例如,苯甲酸钠),并可加入胶凝剂(例如,钙盐)、阻滞剂(例如,磷酸盐、柠檬酸盐)、促进剂(例如,有机酸)及调节剂(例如,蔗糖、尿素)使之标准化,但加入上述剂料并不使产品改变其一般用途而只适用于某些特殊用途。
    其酯类物中的丙二醇藻酸酯用于食品加工等方面。
    二、硬化蛋白质
    蛋白质是来源于动植物的高分子量含氮化合物,适于制塑料。本品目仅包括经化学处理而硬化的蛋白质,其中有商业价值的仅是少数几种。
    硬化蛋白质的外形一般是规则块状及片、条或管状。此类形状的产品不归入本品目(一般归入品目39.16、39.17、39.20或39.21)。
    三、天然橡胶的化学衍生物
    作为高聚物的天然橡胶经化学处理后可形成某些具有塑料特性的物质。
    它们包括:
    (一)氯化橡胶,通常制成白色小颗粒状。用以制造油漆及清漆;涂后所形成的可抗大气及化学侵蚀。
    (二)盐酸橡胶,一般用作包装材料,经塑化后可用于制造防护服。
    (三)氧化橡胶,在催化剂作用下将加热的橡胶氧化而得,是一种树脂状材料,用于制造某些品种的清漆。
    (四)环化橡胶,用硫磺、氯磺酸及氯锡酸等处理橡胶而得,制成的一系列不同硬度的产品可作为制油漆的基料,用作防水涂层,有时还用于生产模塑制品。
    四、葡聚糖、糖原(“牲粉”),壳多糖以及木质素制成的塑料
    本品目也包括分离淀粉所得的离析支链淀粉及离析直链淀粉。
    有关聚合物(包括共聚物)、化学改性聚合物及聚合物混合体的归类,参见本章总注释。
    本品目不包括:
    (一)未改性天然树脂(品目13.01)。
    (二)醚化或酯化的刺槐豆或瓜尔豆的胚乳粉(品目13.02)。
    (三)氧化亚麻油(品目15.18)。
    (四)肝素(品目30.01)。
    (五)淀粉醚及酯(品目35.05)。
    (六)松香、树脂酸及其衍生物(包括酯胶及再熔胶)(品目38.06)。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3:49:40

39.14初级形状的离子交换剂,以品目39.01至39.13的聚合物为基本成分的

    本品目的离子交换剂是含有活性离子基团(通常有磺基、羧基、酚基或氨基)的交联聚合物,一般为颗粒状。这些活性离子基团使聚合物与电能溶液接触时能够用自己的离子与溶液中所含的离子(相同的正或负离子)交换。可用于水的软化、牛奶的软化、色谱分析、从酸溶液中回收铀、从肉汤培养基中回收链霉素,以及其他各种工业用途。
    最常见的离子交换剂有化学改性的苯乙烯-二乙烯苯共聚物、丙烯酸聚合物及酚醛树脂。
    本品目不包括由本品目离子交换剂填充的离子交换柱(品目39.26)。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3:50:22

39.15   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10—    乙烯聚合物的
       20—    苯乙烯聚合物的
       30—    氯乙烯聚合物的
       90—    其他塑料的

    本品目的货品包括明显不能再作为原用途使用的破损塑料物品,以及制造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刨花、粉屑、边角料等)。某些废料可用作模塑材料、清漆基料、填充料等。
    但本品目不适用于制成初级形状的单一种类热塑性材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品目39.01至39.14)。
    单一种类的热固性材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或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热塑性材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构成的混合物,即使加工成初级形状,仍归入在本品目内。
    本品目也不包括主要用于回收贵金属的含贵金属或贵金属化合物的塑料废、碎料(品目71.12)。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3:50:54

39.16塑料制的单丝(截面直径超过1毫米)、条、杆、型材及异型材,不论是否经表面加工,但未经其他加工:
       10—    乙烯聚合物制
       20—    氯乙烯聚合物制
       90—    其他塑料制

    本品目包括任一横截面直径超过1毫米的单丝、条、杆及异型材。它们是一次加工(一般为挤压)成整条,并且从一端至另一端具有相同或重复横截面的产品。中空异型材则具有与品目39.17的管子不同的横截面(参见本章注释八)。
    本品目还包括仅切成一定长度,且长度超过了最大横截面直径的产品,或者表面加工(抛光、褪光等)后未经其他加工的产品。表面有胶粘剂用以密封窗框的异型材仍归入本品目。
    被切割成长度未超过最大横截面直径的产品,或经其他加工(钻、铣、粘合或缝合等)的产品不归入本品目,这些产品如在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未具体列名,均应作为品目39.18至39.26所列的物品归类。
    有关塑料与其他材料合制而成的单丝、条、杆及异型材的归类,参见本章总注释。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3:51:25

39.17塑料制的管子及其附件(例如,接头、肘管、法兰):
       10—    硬化蛋白或纤维素材料制的人造肠衣(香肠用肠衣)
             —    硬管:
       21— — 乙烯聚合物制
       22— — 丙烯聚合物制
       23— — 氯乙烯聚合物制
       29— — 其他塑料制
             —    其他管:
       31— — 软管,最小爆破压力为27.6兆帕斯卡
       32— — 其他未装有附件的管子,未经加强也未与其他材料合制
       33— — 其他装有附件的管子,未经加强也未与其他材料合制
       39— — 其他
       40—    管子附件

    根据本章注释八,所称“管子”是指:
    一、一般用于输送、引流或分配气体或液体的中空制品(例如,园艺用波纹管、多孔管),不论是半制品或制成品,只要其内横截面为圆形、椭圆形、矩形(长宽比不超过1.5倍)及正多边形;
    二、香肠用肠衣(不论是否捆扎或经其他进一步加工的)及其他扁平管。
    本品目还包括管子的塑料附件(例如,接头、肘管、法兰)。
    管子及其附件可以硬质,也可以软质,可以用其他材料增强,也可以与其他材料合制(由塑料与其他材料合制而成的管子等的归类,参见本章总注释)。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3:51:57

39.18块状或成卷的塑料铺地制品,不论是否胶粘;本章注释九所规定的塑料糊墙品:
       10—    氯乙烯聚合物制
       90—    其他塑料制

    本品目第一部分包括通常作为铺地制品的成卷或砖瓦状的塑料制品。应该注意,本品目还包括胶粘的铺地制品。
    本品目第二部分,其范围以本章注释九的规定为限,包括塑料糊墙品,以纺织物为衬基的也包括在内,但不包括以塑料涂覆的壁纸或类似的纸质糊墙品(品目48.14)。
    必须注意,本品目包括印有花纹、字符或图画的物品,即使所印的花纹、字画作为其主要用途(参见第七类注释二)。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3:52:28

39.19自粘的塑料板、片、膜、箔、带、扁条及其他扁平形状材料,不论是否成卷:
       10—    成卷,宽度不超过20厘米
       90—    其他

    本品目包括除品目39.18的铺地制品、糊墙品以外的所有胶粘扁平状塑料,不论是否成卷。但本品目的货品仅限于在常温下无需润湿或加入其他助剂,一经与各种不同的表面接触,仅用手指或手按压,即可永久牢固地粘着(单面或双面)的扁平状材料。
    应注意到,本品目包括印有花纹、字符或图画的物品,即使所印的花纹、字画作为其主要用途(参见第七类注释二)。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3:53:00

39.20其他非泡沫塑料的板、片、膜、箔及扁条,未用其他材料强化、层压、支撑或用类似方法合制(+):
       10—    乙烯聚合物制
       20—    丙烯聚合物制
       30—    苯乙烯聚合物制
             —    氯乙烯聚合物制:
       43— — 按重量计增塑剂含量不小于6%
       49— — 其他
             —    丙烯酸聚合物制:
       51— — 聚甲基丙烯酸甲酯制
       59— — 其他
             —    聚碳酸酯、醇酸树脂、聚烯丙酯或其他聚酯制:
       61— — 聚碳酸酯制
       62— —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制
       63— — 不饱和聚酯制
       69— — 其他聚酯制
             —    纤维素及其化学衍生物制:
       71— — 再生纤维素制
       73— — 乙酸纤维素制
       79— — 其他纤维素衍生物制
             —    其他塑料制:
       91— — 聚乙烯醇缩丁醛制
       92— — 聚酰胺制
       93— — 氨基树脂制
       94— — 酚醛树脂制
       99— — 其他塑料制

    本品目包括除品目39.18或39.19所列货品以外的塑料板、片、膜、箔及扁条,未以其他材料增强、层压、支撑或以类似方法合制的。
    本品目也包括平均1毫米长的松散聚乙烯或聚丙烯纤维(原纤维)组成的合成纸浆片,它们一般含有50%的水分。
    本品目不包括以其他非塑料材料增强、层压、支撑或以类似方法合制的产品(品目39.21)。为此,所称“以类似方法合制”必须是用非塑料材料与塑料合制以提高塑料材料的强度(例如,嵌金属网及玻璃纤维机织物、矿物纤维、金属须及长丝)。
    然而,用塑料与粉状、粒状、小圆球状或粉片状填料合制而成的产品可归入本品目。另外,简单的表面加工,例如,上色、印制(应符合第七类注释二的规定)、真空喷涂金属并不视为本品目所称的增强或以类似方法合制。
    本品目也不包括泡沫塑料产品(品目39.21)及表观宽度不超过5毫米的塑料带(第五十四章)。
    根据本章注释十,所称“板、片、膜、箔及扁条”仅指板、片、膜、箔、扁条及正几何形块,不论是否经印制或其他表面加工(例如,抛光、压纹、着色、简单弯曲或制成瓦楞形),以及未切割或切割成矩形(包括正方形)但未作进一步加工的(即使切割后成为可即供使用的制品,例如,桌布)。
    经磨边、钻孔、铣削、卷边、搓捻、镶框或其他加工以及切成除矩形(包括正方形)以外其他形状的板、片等,不论是否经表面加工(包括切割成小块正方形或其他矩形),一般均作为品目39.18、39.19或39.22至39.26的物品归类。

○   ○
子目注释:
子目3920.43及3920.49
    上述子目的产品可根据其增塑剂的含量加以区别。为此,主增塑剂与次级增塑剂应作为一种材料对待(参见本章的子目注释二)。
    主增塑剂(例如,邻苯二甲酸酯、己二酸酯、偏苯三酸酯、磷酸酯、癸二酸酯、壬二酸酯)为低挥发性材料,当将其添加到聚合物中时,一般可增加其柔韧性。
    次级增塑剂也称为增量剂,很少单独作为增塑剂使用。当与主增塑剂共同使用时,可起到改善或增强主增塑反应的作用。次级增塑剂也可用作阻燃剂(例如,氯化石蜡)或润滑剂(例如,环氧化豆油、环氧化亚麻油)。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3:53:33

39.21其他塑料板、片、膜、箔、扁条:
             —    泡沫塑料的:
       11— — 苯乙烯聚合物制
       12— — 氯乙烯聚合物制
       13— — 氨酯聚合物制
       14— — 再生纤维素制
       19— — 其他塑料制
       90—    其他

    本品目包括除品目39.18、39.19、39.20或第五十四章货品以外的塑料板、片、膜、箔及扁条,即仅包括泡沫塑料产品及用其他材料增强、层压、支撑或以类似方法合制的产品(有关与其他材料合制而成的板等的归类,参见本章总注释)。
    根据本章注释十,所称“板、片、膜、箔及扁条”仅适用于板、片、膜、箔、扁条及正几何形块,不论是否经印制或其他表面加工(例如,抛光、压纹、着色、简单弯曲或制成瓦楞形),以及未切割或切割成矩形(包括正方形)但未作进一步加工的(即使切割后成为可即供使用的制品)。
    经磨边、钻孔、铣削、卷边、搓捻、镶框或其他加工,以及切割成除矩形(包括正方形)以外其他形状的板、片等,不论是否经表面加工(包括切割成小块正方形或其他矩形),一般均作为品目39.18、39.19或39.22至39.26的物品归类。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3:54:04

39.22塑料浴缸、淋浴盘、洗涤槽、盥洗盆、坐浴盆、便盆、马桶座圈及盖、抽水箱及类似卫生洁具:
       10—    浴缸、淋浴盘、洗涤槽及盥洗盆
       20—    马桶座圈及盖
       90—    其他

    本品目包括永久固定于房舍内或某一地点上的设备,它们通常与供水系统或下水道相连接;还包括类似规格及用途的其他卫生洁具。例如,便携式坐浴盘、婴儿浴盘及野营用的盥洗设备。
    塑料的坐便器水箱,不论是否装有机械装置的仍归入本品目。
    但本品目不包括:
    (一)便携式的小型卫生器具,例如,便盘和便壶(品目39.24)。
    (二)肥皂盘、毛巾架、牙刷架、卫生纸架、毛巾钩及类似的浴室、盥洗室和厨房器具;这些器具如果是供永久固定安装在墙内、墙上或建筑物的其他地方,应归入品目39.25,否则应归入品目39.24。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3:54:39

39.23供运输或包装货物用的塑料制品;塑料制的塞子、盖子及类似品:
       10—    盒、箱(包括板条箱)及类似品
             —    袋及包(包括锥形的):
       21— — 乙烯聚合物制
       29— — 其他塑料制
       30—    坛、瓶及类似品
       40—    卷轴、纡子、筒管及类似品
       50—    塞子、盖子及类似品
       90—    其他

    本品目包括所有通常用于包装或运输各种货物的塑料制品。这些制品有:
    一、容器,例如,盒、箱、板条箱、包袋(包括锥形袋及垃圾袋)、桶、罐、坛及瓶。
    本品目还包括:
    (一)具有容器特征,用于盛装及运输某些食物的无把柄的杯,不论其是否可附带用作餐具或盥洗器具;
    (二)初制成型的塑料瓶,为管状的中间产品,其一端封闭而另一端为带螺纹的瓶口,瓶口可用带螺纹的盖子封闭,螺纹瓶口下面的部分准备膨胀成所需尺寸和形状。
    二、卷轴、纡子、筒管及类似品,包括无磁带的录相带盒或录音带盒。
    三、塞子、盖子及类似品。
    此外,本品目还不包括家庭用具(例如,垃圾箱)和不具备盛装或运输货物容器特征的餐用或盥洗用杯子,不论其是否有时用作货物容器(归入品目39.24),以及品目42.02的容器和品目63.05的散装货物储运软袋。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3:55:10

39.24塑料制的餐具、厨房用具、其他家庭用具及卫生或盥洗用具:
       10—    餐具及厨房用具
       90—    其他

    本品目包括下列塑料制品:
    一、餐具,例如,茶具或咖啡用具、餐盘、汤碗、沙拉碗、各种碟子及托盘、咖啡壶、茶壶、糖缸、啤酒杯、其他杯、酱油碟、水果盘、调味品瓶、盐瓶、芥末瓶、蛋杯、茶壶架、餐桌垫、餐刀架、餐巾环、刀、叉及汤匙。
    二、厨房用具,例如,水盘、果子冻模子、厨用壶、贮藏罐、箱和盒(茶罐、面包箱等)、漏斗、长柄勺、刻度厨房量器及擀面杖。
    三、其他家庭用具,例如,烟灰缸、热水瓶、火柴盒架、垃圾箱、桶、喷壶、食品储藏容器、窗帘、幕帘、台布及家具防尘罩套。
    四、卫生及盥洗用具(不论是否家用),例如,盥洗物品(大口水壶、碗等)、卫生桶、便盘、尿壶、便壶、痰盂、冲洗罐、洗眼杯;婴儿奶瓶的奶嘴(哺乳奶嘴)和护手手指护套;肥皂盘、毛巾架、牙刷架、卫生纸架、毛巾钩及非供永久固定安装于或嵌入墙上的浴室、盥洗室或厨房用的类似物品。但是,本款不包括供永久固定安装在(例如,用螺丝钉、钉子、螺栓或胶粘剂)墙内、墙上或建筑物的其他地方的上述物品(品目3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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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品目还包括不具备盛装或运输货物容器特征的餐用或盥洗用无把杯,不论其是否有时用作货物容器,但本品目不包括具有盛装或运输货物的容器特征的无把杯(品目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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