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2:08:22

第四十四章 木及木制品;木炭 品目注释

第四十四章木及木制品;木炭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主要作香料、药料、杀虫、杀菌或类似用途的木片、刨花、碎木、木粒或木粉(品目12.11);    (二)竹或主要作编结用的其他木质材料,呈原木状,不论是否经劈开、纵锯或切段(品目14.01);    (三)主要作染料或鞣料用的木片、刨花、木粒或木粉(品目14.04);    (四)活性炭(品目38.02);    (五)品目42.02的物品;    (六)第四十六章的货品;    (七)第六十四章的鞋靴及其零件;    (八)第六十六章的货品(例如,伞、手杖及其零件);    (九)品目68.08的货品;    (十)品目71.17的仿首饰;    (十一)第十六类或第十七类的货品(例如,机器零件,机器及器具的箱、罩、壳,车辆部件);    (十二)第十八类的货品(例如,钟壳、乐器及其零件);    (十三)火器的零件(品目93.05);    (十四)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活动房屋);    (十五)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    (十六)第九十六章的物品(例如,烟斗及其零件、钮扣、铅笔、独脚架、双脚架、三脚架及类似品),但品目96.03所列物品的木身及木柄除外;或    (十七)第九十七章的物品(例如,艺术品)。    二、本章所称“强化木”,是指经过化学或物理方法处理(对于多层粘合木材,其处理应超出一般粘合需要),从而增加了密度或硬度并改善了机械强度、抗化学或抗电性能的木材。    三、品目44.14至44.21适用于碎料板或类似木质材料板、纤维板、层压板或强化木的制品。    四、品目44.10、44.11或44.12的产品,可以加工成品目44.09所述的各种形状,也可以加工成弯曲、瓦楞、多孔或除正方形或矩形外的其他形状,或者经过其他任何加工,但未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的特性。    五、品目44.17不包括装有第八十二章注释一所述材料制成的刀片、工作刃、工作面或其他工作部件的工具。    六、除上述注释一及其他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品目中所称“木”,也包括竹及其他木质材料。子目注释:    一、子目4401.31所称“木屑棒”是指由木材加工业、家具制造业及其他木材加工活动中产生的副产品(例如,刨花、锯末及碎木片)直接压制而成或加入按重量计不超过3%的粘合剂后粘聚而成的产品。此类产品呈圆柱状,其直径不超过25毫米,长度不超过100毫米。
总注释
    本章包括未加工的木材、木的半制成品及普通的木制品。    这些产品可大体分类如下:    一、原木(经砍伐、粗斩、粗锯成方、去皮等的木材)及薪柴、木废料及碎片、锯末、木片或木粒;箍木、木杆、木桩等;木炭;木丝及木粉;铁道及电车道用枕木(一般归入品目44.01至44.06)。但本章不包括主要用作香料、药料、杀虫、杀菌或类似用途的木片、刨花、碎木、木粒及木粉(品目12.11)以及主要作染料或鞣料的木片、刨花、木粒或木粉(品目14.04)。    二、经锯、削、切片、旋切、刨平、砂光、端接,例如,指榫接合(即用类似交叉手指的拼接方法将短木块的两端粘合在一起,以获得较长的木材),以及制成连续形状的木材(品目44.07至44.09)。    三、碎料板及类似木质材料板、纤维板、胶合板及强化木(品目44.10至44.13)。    四、木制品(不包括本章注释一所列物品,以及下列各品目注释中所提及的其他制品)(品目44.14至44.21)。    一般来说,凡属木板与塑料构成的建筑板材应归入本章。但这些板材应根据用途按其具有主要特性的表面进行归类。例如,用于屋顶、墙壁或地板作结构件的建筑板材,由一碎料板外层和一绝缘塑料层组成,不论塑料层有多厚,都应归入品目44.10,因为是坚硬的木板部分使之能作为结构件,而塑料层只具有辅助的绝缘功能。另一方面,外层为塑料而木材仅起背衬支撑作用的板材则一般归入第三十九章。    未拼装或拆散的木制品,如果各部件同时报验,应按相应的完整木制品归类。同样,玻璃、大理石、金属或其他材料制的木制品的零、配件如果与木制品一同报验,则不论其是否装配在一起,均应按木制品归类。    品目44.14至44.21所列的木制品,适用于普通木材、碎料板及类似板、纤维板、胶合木或强化木所制得的物品(参见本章注释三)。    总的来说,在本协调制度中,木材的归类既不受因保存所需而进行处理的影响,例如,干燥、表面炭化、填缝及塞孔、浸杂酚油或其他木材防腐剂〔例如,煤焦油、五氯苯酚(ISO)、加铬的砷酸铜或含氨的砷酸铜〕,也不受涂油漆、着色剂或清漆的影响。然而,这些一般的规则不适用于品目44.03及44.06的子目,因为这些子目对某些涂油漆、着色剂或作防腐处理的木材在归类上作了明确的规定。    某些木质材料,例如,竹子及柳条,主要用于制造篮筐编结品。未加工状态的这些材料应归入品目14.01,而制成篮筐的则归入第四十六章。但是,诸如竹片或竹粒之类的产品(用于制造碎料板、纤维板或植物纤维浆)及竹制品或其他木质材料制品(篮筐、家具或具体列入其他章的其他制品除外),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例如,品目44.10及44.11),应与本章相应的木产品或木制品一并归类(参见本章注释六)。○○○子目注释:某些热带木的名称    对于品目44.03、44.07、44.08、44.09及44.12的相关子目所列的热带木,是根据“热带木材国际技术协会”(ATIBT)、“法国国际农业发展研究中心”(CIRAD)、“国际热带木材组织”(ITTO)推荐的引导名称来命名。这些引导名称是依据其主要生产国或消费国使用的通俗名称来命名。    有关引导名称,连同与其相应的学名及地方名已在本章注释的附录中列出。




~~~~~~~~~~~~~~~~~~~~~~~~~~~►直达电梯 请点击下面品目直达注释44.01    薪柴(圆木段、块、枝、成捆或类似形状);木片或木粒;锯末、木废料及碎片,不论是否粘结成圆木段、块、片或类似形状:44.02木炭(包括果壳炭及果核炭),不论是否结块:44.03原木,不论是否去皮、去边材或粗锯成方(+):44.04箍木;木劈条;已削尖但未经纵锯的木桩;粗加修整但未经车圆、弯曲或其他方式加工的木棒,适合制手杖、伞柄、工具把柄及类似品;木片条及类似品:44.05   木丝;木粉44.06铁道及电车道枕木(+):44.07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木材,不论是否刨平、砂光或端部接合,厚度超过6毫米:44.08饰面用单板(包括刨切积层木获得的单板)、制胶合板或类似多层板用单板以及其他经纵锯、刨切或旋切的木材,不论是否刨平、砂光、拼接或端部接合,厚度不超过6毫米:44.09任何一边、端或面制成连续形状(舌榫、槽榫、半槽榫、斜角、V形接头、珠榫、缘饰、刨圆及类似形状)的木材(包括未装拼的拼花地板用板条及缘板),不论其任意一边或面是否刨平、砂光或端部接合:44.10碎料板、定向刨花板(OSB)及类似板(例如,华夫板),木或其他木质材料制,不论是否用树脂或其他有机粘合剂粘合:44.11木纤维板或其他木质材料纤维板,不论是否用树脂或其他有机粘合剂粘合:44.12胶合板、单板饰面板及类似的多层板(+):44.13强化木,成块、板、条或异型的44.14木制的画框、相框、镜框及类似品44.15包装木箱、木盒、板条箱、圆桶及类似的包装容器;木制电缆卷筒;木托板、箱形托盘及其他装载用木板;木制的托盘护框:44.16木制大桶、琵琶桶、盆和其他木制箍桶及其零件,包括桶板44.17木制的工具、工具支架、工具柄、扫帚及刷子的身及柄;木制鞋靴楦及楦头44.18建筑用木工制品,包括蜂窝结构木镶板、已装拼的地板、木瓦及盖屋板(+):44.19木制餐具及厨房用具44.20镶嵌木(包括细工镶嵌木);装珠宝或刀具用的木制盒子和小匣子及类似品;木制小雕像及其他装饰品;第九十四章以外的木制家具:44.21其他木制品:附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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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2:09:27

44.01    薪柴(圆木段、块、枝、成捆或类似形状);木片或木粒;锯末、木废料及碎片,不论是否粘结成圆木段、块、片或类似形状:
         —    薪柴(圆木段、块、枝、成捆或类似形状):
11— — 针叶木
12— — 非针叶木
         —    木片或木粒:
   21— — 针叶木
   22— — 非针叶木
         —锯末、木废料及碎片,粘结成圆木段、块、片或类似形状:
   31— — 木屑棒
   39— — 其他
40—    锯末、木废料及碎片,未粘结的

    本品目包括:
    一、薪柴,一般形状为:
    (一)短圆木段,通常带有树皮。
    (二)已劈圆木或薪柴块。
    (三)细枝、柴捆、粗枝、蔓茎、树桩及树根。
    二、木片或木粒,即用机械方法将木材制成小片(扁平刚硬且粗制成方形)或小粒(细小且有柔性),用于机械法、化学法或机械-化学法制纤维素浆,或制造纤维板或碎料板。根据本章注释六,本品目也包括用竹等制的类似产品。
    本品目不包括作纸浆原材用的圆木或劈成四块的圆木(品目44.03)。
    三、锯末,不论是否粘聚成圆木段、块、片或类似形状。
    四、木废碎料,不能作木材用。这些材料主要用于制纸浆(造纸)、碎料板、纤维板及作柴火用。这些木废碎料包括锯木厂或刨削车间的废品;生产中的废料;破碎板;不能再作原物使用的旧板条箱;树皮及刨花(不论是否粘聚成圆木段、块、片或类似形状);木工及细木工的其他废碎料、废染料木及鞣料木或树皮。本品目也包括从建筑及拆建废料中分拣出来的不适于再作木材使用的木废碎料。但分拣出来能够重复使用的木制件(例如,梁、厚板、门),应归入其相应品目。
    本品目不包括:
    (一)涂有树脂或以其他方法制成点火物的木及木废料(品目36.06)。
    (二)用于造纸浆或生产火柴梗的圆木(品目44.03)。它们与薪柴不同,是经过仔细分级并可去皮,但通常未破碎、劈开、弯曲、去节或去叉。
    (三)用作编制筛子、片条盒、药丸盒等的木片条,以及用以制醋或澄清液体的刨花(品目44.04)。
    (四)木丝及木粉(品目44.05)。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2:09:58

44.02木炭(包括果壳炭及果核炭),不论是否结块:
       10—    竹的
       90—    其他

    木炭是木材在隔绝空气的条件下经炭化而得。归入本品目的木炭可以为块、条、粒或粉状,也可与焦油或其他物质粘聚成砖、片、球等形状。
    木炭不同于动物炭黑或矿物炭黑,比水轻,段状的可见木材的纹理。
    椰壳或其他果壳经炭化所得的类似产品也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不包括:
    (一)第三十章规定的制成药品形状的木炭。
    (二)与香料混合后制成片状或其他形状的木炭(品目33.07)。
    (三)活性炭(品目38.02)。
    (四)绘图用木炭(炭笔)(品目96.09)。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2:10:34

44.03原木,不论是否去皮、去边材或粗锯成方(+):
            —    用油漆、着色剂、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
       11— — 针叶木
12— — 非针叶木
   —    其他,针叶木的:
21— — 松木,截面尺寸在15厘米及以上
22— — 其他松木
23— — 冷杉及云杉,截面尺寸在15厘米及以上
24— — 其他冷杉及云杉
25— — 其他,截面尺寸在15厘米及以上
26— — 其他
             —    其他,热带木:
       41— — 深红色红柳桉木、浅红色红柳桉木及巴栲红柳桉木
       49— — 其他
             —    其他:
       91— — 栎木(橡木)
93— — 水青冈木(山毛榉木),截面尺寸在15厘米及以上
94— — 其他水青冈木(山毛榉木)
95— — 桦木,截面尺寸在15厘米及以上
96— — 其他桦木
97— — 杨木
98— — 桉木
       99— — 其他

    本品目包括砍伐后天然状态的木材。它们通常已被砍掉树枝,剥去外层树皮或内外层树皮,并削去隆凸部分。本品目还包括为了节省运输费用或防腐等目的除去了幼嫩的多余外层(边材)的木材。
    上述归入本品目的主要产品包括:可锯木材;电话、电报或电力传输线用的电线杆;未削尖及未劈开的木桩、尖桩、标桩、杆柱及支柱;圆矿柱;木段,不论是否劈成四块,用于制纸浆;圆木段,用于生产贴面薄板等;用于制造火柴梗、木器等的木段。
    经进一步用刮刀修理或经机械削皮机削刮后表面光滑,可即作电报、电话或电力传输用的电线杆也归入本品目。这些木杆通常涂上油漆、着色剂或清漆或者用杂酚油或其他物质浸渍。
    特种树木的树桩及树根,以及用以制造贴面薄板或烟斗的某些木材也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还包括由树干或树杆段经粗劈成方的木材,其圆形表面用斧劈平或用粗锯锯平,成为截面为矩形(包括正方形)的木材;粗劈成方木材的特征是有斑斑的粗糙面和丝丝的树皮。粗劈成半方形木材,即仅在两相对面按上述方法加工的木材也归入本品目。制成这类形状的木材主要用于锯木厂,也可供直接使用,例如,用作房梁。
    某些木材(例如,柚木)是用楔块劈开,或顺木纹劈成方材;这些方材也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不包括:
    (一)适于制造手杖、伞柄、工具把柄及类似品的粗加修整木材(品目44.04)。
    (二)制成铁道或电车道枕木(轨枕)的木材(品目44.06)。
    (三)切成厚板、横梁等的木材(品目44.07或44.18)。

○   ○
子目注释:
子目4403.11及4403.12
    子目4403.11和4403.12包括为了长期保存,用涂料、着色剂、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例如,煤焦油、五氯苯酚(ISO)、加铬的砷酸铜或含氨的砷酸铜〕处理的产品。
    上述子目不包括仅为运输或仓储期间保存木材而用有关物质处理的产品。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2:11:08

44.04箍木;木劈条;已削尖但未经纵锯的木桩;粗加修整但未经车圆、弯曲或其他方式加工的木棒,适合制手杖、伞柄、工具把柄及类似品;木片条及类似品:
       10—    针叶木的
       20—    非针叶木的

    本品目包括:
    一、箍木,为柳树、榛树、桦树等的木劈条,不论是带皮的或粗削的,用于制造桶箍、栅栏等。箍木一般成捆或成卷。
    如果箍木切成一定长度,并在两端开有槽口以适于箍桶时的相互连结,则应归入品目44.16。
    二、木劈条,为纵向劈开的树干或树枝。它们主要用作园艺或农业的支撑物,也用于栅栏,在某些情况下还用作天花板条或屋顶板条。
    三、已削尖的木桩(包括栅栏桩),为圆木杆或劈开的木杆,其端部削尖但未经纵锯,不论是否去皮或用防腐剂浸渍。
    四、粗加修整但未车圆、弯曲或经其他方式加工的木棒,其长度及粗细明显适于制造手杖、鞭子柄、高尔夫球棍、伞具、工具把柄、扫帚柄等、染色木棒及类似品。
    已刨平、车圆(经普通车床或脚踏车床车制)、弯曲或经其他进一步加工明显用作伞柄、手杖、工具把柄等的物品,应按其各自有关品目归类。
    五、木片条,经刨片、旋切,有时还用锯锯成柔软平整,又窄又薄的木片条,可用作编结材料,也可用于制筛、片条盒、片条篮、药丸盒、火柴盒等。此外还包括制火柴梗、鞋靴木钉的类似木片条。
    本品目还包括类似于盘卷木片条的木刨片。它们通常为山毛榉木刨片或榛木刨片,用于制醋及过滤液体;这些木刨片不同于品目44.01的刨花废料,它们的厚度、宽度及长度完全一致,并且平整地盘成卷状。
    刷子的身柄坯件或鞋靴的楦头坯件归入品目44.17。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2:11:46

44.05   木丝;木粉

    木丝,为卷成或缠成团状的细薄丝条。这些丝条尺寸及厚度规则并有相当的长度(因而不同于品目44.01的一般木刨花),用特种刨床刨削圆木(白杨木、针叶木等)制得。木丝通常呈紧压大包状。
    经染色、涂胶等的木丝,以及经粗扭在一起或制成夹在两层纸中薄薄一层的木丝,仍应归入本品目。它们主要供包装或填塞之用,也可用于制造粘聚板(例如,品目44.10或68.08的某些板材)。
    木粉是锯末、刨花或其他木废料经碾磨或锯末经筛滤所得的粉末。大多用于塑料工业作为填料,也用于制碎料板及油地毡。木粉不同于品目44.01的锯末,其微粒更为细小、规则。
    本品目不包括用椰子壳或类似物制得的类似粉末(品目14.04)。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2:12:16

44.06铁道及电车道枕木(+):
               —    未浸渍:
       11— — 针叶木
12— — 非针叶木
—    其他:
91— — 针叶木
92— — 非针叶木

    本品目包括通常用于支撑铁轨或电车道轨的基本成矩形截面的未刨木段。本品目还包括岔枕(比普通枕木长)及桥枕(比普通枕木宽、厚及长)。
    枕木可制有固定铁轨及支座用的孔眼及底座,其边缘可粗略斜切。为防止枕木爆裂,有时还在两端用骑马钉、铁钉、螺栓或钢条进行加固。
    为防护目的,本品目的产品可用杀虫剂或杀菌剂作表面处理。为了长期保存还可用杂酚油或其他物质进行浸透。

○   ○
子目注释:
子目4406.11至4406.92
    本子目所称的“浸渍”,是指为了木材的长期保存,用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进行的处理。本品目不包括仅为运输或仓储期间不受真菌或寄生虫侵害而用杀菌剂或杀虫剂处理的枕木。这些枕木应作为“未浸渍”的货品归类。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2:12:45

44.07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木材,不论是否刨平、砂光或端部接合,厚度超过6毫米:
            —    针叶木:
       11— — 松木
12— — 冷杉及云杉
19— — 其他
         —    热带木:
       21— — 美洲桃花心木
       22— — 苏里南肉豆蔻木、细孔绿心樟及美洲轻木
       25— — 深红色红柳桉木、浅红色红柳桉木及巴栲红柳桉木
       26— — 白柳桉木、白色红柳桉木、白色柳桉木、黄色红柳桉木及阿兰木
       27— — 沙比利
       28— — 伊罗科木
       29— — 其他
            —    其他:
       91— — 栎木(橡木)
       92— — 水青冈木(山毛榉木)
       93— — 槭木
       94— — 樱桃木
       95— — 白蜡木
96— — 桦木
97— — 杨木
99— — 其他

    除个别的情况以外,本品目包括所有按基本纹理方向锯开或劈开,或经平切或旋切分开的厚度超过6毫米(但长度不限)的木材。它们包括锯成的梁、厚板、桁板、中厚板、板条等,以及用劈削机劈成尺寸极为精确的与已锯木材同类的产品。经劈削的木材表面比锯开的更为平滑,不必再进行刨光。本品目还包括平切或旋切的木片,以及作地板用的木块、木制板条及缘板,但任何一边、端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木材除外(品目44.09)。
    应注意到本品目的木材既不需要一定是矩形(包括正方形)截面的,也不需要全长截面一定是一致的。
    本品目的产品可经刨光(不论是否在刨光过程中边角稍加刨圆)、砂磨或端接,例如,指榫接合(参见本章总注释)。
    本品目还不包括:
    (一)粗劈成方(例如,用粗锯锯成)的木材(品目44.03)。
    (二)木片条及类似品(品目44.04)。
    (三)厚度不超过6毫米的饰面用薄板及制胶合板(及其他品目未列名的木材)用薄板(品目44.08)。
    (四)品目44.09的任何一边、端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木材。
    (五)品目44.12的木制板条及缘板。
    (六)建筑用木工制品(品目44.18)。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2:13:15

44.08饰面用单板(包括刨切积层木获得的单板)、制胶合板或类似多层板用单板以及其他经纵锯、刨切或旋切的木材,不论是否刨平、砂光、拼接或端部接合,厚度不超过6毫米:
       10—    针叶木
             —    热带木:
       31— — 深红色红柳桉木、浅红色红柳桉木及巴栲红柳桉木
       39— — 其他
       90—    其他

    本品目适用于锯成、刨切或旋切制成厚度不超过6毫米的薄板,不论其是否实际用于饰面、制胶合板或其他方面(用于制小提琴、雪茄烟盒等),也不论其是否光滑、染色、涂布、浸渍、用纸或织物作背衬加强或制成仿镶嵌木的装饰薄板。
    饰面用薄板也可通过刨切多层板材制得,以代替用传统方法制得的贴面薄板。
    用于制造胶合板的木材一般是经旋切工序切割的,即通常先将圆木蒸煮或用热水浸泡,然后将圆木置于旋切机刀片下将其轴心转动,圆木便切成一片连续的薄板。
    刨切时圆木通常先经蒸煮或用热水浸泡,然后将圆木放于与切刀相对的位置,每次圆木被推向切刀或切刀被推向圆木,切刀垂直或水平将圆木剪切成薄板。这类加工方法的一种是将圆木推向一把固定不动的切刀。采用这种方法可切出非常薄的木片。
    本品目的薄板可经拼接(例如,将薄板的边与边用胶带、胶水粘合在一起制成大块的薄板,用于制胶合板及类似多层板)。另外,薄板可经刨平、砂光或端接,例如,指榫接合(参见本章总注释)。再者,用纸、塑料或木补片补于胶合板用的薄板以覆盖或加强其疵点(例如,节孔)并不影响薄板在本品目的归类。
    用于家具饰面的木纹细腻的饰面用薄板多是用锯或刨切制得。
    本品目还包括近似正方形截面及大约3毫米厚的短木材。它们用于制烟火、盒子、玩具、模型等。
    本品目不包括经刨切或旋切成窄条,用作编织材料或制片条篮、药丸盒等的木片条(品目44.04)。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2:13:51

44.09任何一边、端或面制成连续形状(舌榫、槽榫、半槽榫、斜角、V形接头、珠榫、缘饰、刨圆及类似形状)的木材(包括未装拼的拼花地板用板条及缘板),不论其任意一边或面是否刨平、砂光或端部接合:
       10—    针叶木
             —    非针叶木:
       21— — 竹的
       22— — 热带木的
       29— — 其他

    本品目包括锯开或劈方后在其任何一边、端或面制成连续形状,以便于日后装拼或成为以下第四款所列装饰线板或珠缘线板的木料,尤其是厚板、中厚板形状的木料,不论是否刨平、砂光或端接,例如,指榫接合(参见本章总注释)。连续形状的木材包括整个长度或宽度上截面均为一致的产品以及具有一种重复浮雕图案的产品。
    舌榫及槽榫木材是指一边或端有槽沟(槽榫)而另一边或端有凸缘(舌榫)的木板,拼装时,一木板的舌榫正好与另一块木板的槽榫接合。
    半槽榫板是指一边(端)或多边(端)已切成一级楼梯形状的木板。
    斜角板是指按面与边或端的一定角度将一个或多个角纵向切除的木板。
    本品目还包括以下其他常见形状的木材:
    一、圆边或圆端板。
    二、V形接头木料(即带有舌榫及槽榫的斜角木料),包括中间V形接头木料(即木板中间有一条V形槽,而在其边或端上通常有舌榫及槽榫,有时则为斜角)。
    三、珠榫木料(即在边或端与舌榫之间有同一珠形凹凸榫头的木料),包括中间串珠形榫木料(即板面中间有一条同一珠形凹凸榫的木料)。
    四、缘饰木料(也称装饰板条或串珠板条),即用机械或手工方法将边缘制成各种形状的木板条,用于制画框或装饰墙壁、家具、门户及其他木器及细木器。
    五、刨圆木,例如,拉制木,为截面通常呈圆形的细小条杆,用以制造某种火柴梗、鞋靴木钉、某种木制遮帘(皮诺伦挂帘)、牙签、制酪筛等。本品目也包括制成一定长度的圆形木条或同样截面形状的木杆,其直经通常为2~75毫米,长度为45~250厘米,用于木制家具各部件的接合。
    本品目还包括作地板用的窄板条及窄缘板,但这些物品的边或面须制成连续形状,例如,制舌榫及槽榫。如果仅经刨平、砂光或端接(例如,指榫接合)而未经其他加工则应归入品目44.07。
    用于拼花地板的胶合木板条或饰面木板条不归入本品目(品目44.12)。
    本品目还不包括:
    (一)已刨平或经其他加工的配成整套报验的木箱板(品目44.15)。
    (二)端部制成雌雄榫、鸠尾榫或经类似加工的木料,以及已拼装成建筑用木工制品的木板(例如,由木块、板条、缘板等拼制的已装拼地板,包括拼花地板,不论是否置于一层或多层支撑木料之上)(品目44.18)。
    (三)由粗锯板条组成并为了便于运输或日后加工用胶水粘合的镶板(品目44.21)。
    (四)将一装饰板条叠放在另一装饰或非装饰木料上所制得的装饰木料(品目44.18或44.21)。
    (五)除刨平或砂光以外还经过其他表面加工(例如,饰面、抛光、镀青铜色或用金属片饰面,但不包括仅涂油漆、着色剂或清漆)的木料(通常归入品目44.21)。
    (六)明显为组装于家具上的木板条,例如,碗橱及书橱架等用的带槽木板条(品目94.03)。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2:14:26

44.10碎料板、定向刨花板(OSB)及类似板(例如,华夫板),木或其他木质材料制,不论是否用树脂或其他有机粘合剂粘合:
             —    木制:
       11— — 碎料板
       12— — 定向刨花板(OSB)
       19— — 其他
       90—    其他

    碎料板是经压紧或挤压而制得的各种长度、宽度、厚度的平板产品。它通常用圆木头或木废料经机械碾磨所得的木片或木粒制得,也可用其他木质材料(例如,蔗渣、竹子、稻草、秸秆、亚麻或大麻的碎片)制得。碎料板一般通过加入有机粘合剂(通常为热固性树脂)粘聚而成,粘合剂一般不超过碎料板总重量的15%。
    对于本品目的碎料板,通常可用肉眼在边缘上看出其所含的木片、木粒或其他碎片。然而在某些情况下,需要用显微镜才能区别这些微粒及碎片与品目44.11所列木纤维板的木质纤维素纤维。
    本品目也包括:
    1.定向刨花板,由多层其长度至少是宽度两倍的薄木片条制得。这些木片条与异氰酸树脂或酚醛树脂等粘合剂(通常是防水的)混合后,互相迭在一起形成厚席片,木片条在表层通常按纵向取向,而在中间层则通常按横向取向或无定向,目的在于改善板材的机械弹性。席片经加热压制,成为尺寸一致、实心坚硬的结构板。
    2.华夫板,由多层其长度小于宽度两倍的横削薄木片制得。这些薄木片与异氰酸树脂或酚醛树脂等粘合剂(通常是防水的)混合后,互相交错无定向迭在一起形成厚席片。席片经加热压制,成为尺寸一致、实心坚硬、具有高强度和防水性能的结构板。
    本品目的碎料板通常经砂光处理。此外,它们可用一种或多种物质浸渍。这些物质主要不是用于粘合其构成材料,而是赋予碎料板一种额外的性能,例如,不透水性、抗腐性、抗蛀性、不易燃性或耐火性、抗化学作用或不导电性、高密度等。高密度的碎料板中,浸渍物质占有较大的比例。
    挤压出来的碎料板内部可有从一端通到另一端的孔眼。
    以下层压结构板仍归入本品目:
    一、单面或双面覆盖纤维板的碎料板;
    二、由数块碎料板组成的板,不论是否单面或双面覆盖纤维板;
    三、数块碎料板与数块纤维板以任何次序组合的板。
    本品目的产品不论是否已经加工成品目44.09所列货品的形状,或经弯曲、穿孔、切割、制成瓦楞形或正方形或矩形以外的其他形状,也不论是否对表面、边缘或端头进行加工、涂层或包覆(例如,用织物、塑料、油漆、纸或金属涂层或包覆),或者进行其他加工,只要这些产品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货品的基本特征,仍应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不包括:
    (一)以木粉作为填料的塑料板或扁条(第三十九章)。
    (二)饰面碎料板及类似板(例如,定向刨花板及华夫板),不论内部是否有从一端通到另一端的孔眼(品目44.12)。
    (三)两面为碎料板的蜂窝结构镶板(品目44.18)。
    (四)用水泥、石膏或其他无机粘合物质粘聚而成的木质材料板(品目68.08)。
    本品目不包括其他品目已具体列名的货物及其零件,不论其是直接经压紧、挤压或模压制得的,还是经其他工序制得的。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2:15:05

44.11木纤维板或其他木质材料纤维板,不论是否用树脂或其他有机粘合剂粘合:
             —    中密度纤维板(MDF):
       12— — 厚度不超过5毫米
       13— — 厚度超过5毫米,但未超过9毫米
       14— — 厚度超过9毫米
             —    其他:
       92— — 密度超过每立方厘米0.8克
       93— — 密度超过每立方厘米0.5克,但未超过每立方厘米0.8克
       94— — 密度未超过每立方厘米0.5克

    纤维板最通常是用机械纤维分离或汽爆处理的小木片或用其他已纤维分离的木素纤维素材料(例如,以蔗渣或竹子制得的材料)制得。木纤维板的纤维在显微镜下才可辨认出来。木纤维板中的纤维通过毡合以及由于所含木素纤维自身的粘着特性相互紧密粘聚在一起。另外,也可加入树脂或其他有机粘合物质将纤维加以粘聚。在纤维板制造过程中或制造之后,还可加入浸渍剂或用其他剂料以增加木板的性能,例如,不透水性、抗腐性、抗蛀性、不易燃性或耐火性。纤维板可以是单层板,也可以是几层板粘合在一起的多层板。
    本品目的纤维板的种类可以根据其生产方法工艺加以区分。它们包括:
    一、“干法生产工艺”制得的纤维板
    本组主要包括中密度纤维板(MDF)。中密度纤维板的生产工艺是将热固性树脂添加到干木质纤维中以利于纤维在压机中进行粘合加工。其密度一般为0.45~1克/立方厘米。在未制成形的状态下,中密度纤维板的两个表面都光滑。这种板具有许多不同的用途,例如,用于家具、室内装饰及建筑上。
    在贸易上,有时也将密度超过0.8克/立方厘米的中密度纤维板称为“高密度纤维板(HDF)”。
    二、“湿法生产工艺”制得的纤维板
    本组包括以下类型的纤维板:
    (一)硬质纤维板,用湿法生产工艺制得。这种工艺是在高温、高压的条件下用金属网将悬浮在水中的木纤维压缩成板胚。在未制成形的状态下,这种纤维板一面光滑,另一面粗糙,带有网状图案。然而,经过特殊的表面处理或特殊的生产工艺,有时也可使到纤维板的两面光滑。其密度通常超过0.8克/立方厘米。硬质纤维板主要用于家具、汽车工业,用作门板及包装材料,特别是包装水果和蔬菜的材料。
    (二)中质纤维板,其制作方法与硬质纤维板的制作方法相似,只是生产过程中所加的压力较低。其密度通常超过0.35克/立方厘米,但不超过0.8克/立方厘米。主要用于家具生产,用作内墙或外墙材料。
    (三)软质纤维板,这种纤维板不象在湿法生产工艺中制得的其他类型的纤维板,未经压缩。其密度通常为0.35克/立方厘米及以下。这种板主要用作建筑中的隔热或隔音材料。特种类型的绝缘板用作覆盖或衬垫材料。
    本品目的产品不论是否已经加工成品目44.09所列货品的形状,或经弯曲、穿孔、切割、制成瓦楞形或正方形或矩形以外的其他形状,也不论其是否对表面、边缘或端头进行加工、涂层或包覆(例如,用织物、塑料、油漆、纸或金属涂层或包覆),或者进行其他加工,只要这些产品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货品的基本特征,仍应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不包括:
    (一)不论是否与一层或几层纤维板胶合的碎料板(品目44.10)。
    (二)由纤维板作芯层的多层胶合木(品目44.12)。
    (三)两面为纤维板的蜂窝结构镶板(品目44.18)。
    (四)纸板,例如,复合纸板、“压板”及草纸板,一般可通过它们切面明显的纸层结构与纤维板区分开来(第四十八章)。
    (五)明显作为家具零件的纤维板镶板(一般为第九十四章)。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2:15:54

44.12胶合板、单板饰面板及类似的多层板(+):
       10—    竹制的
             —    仅由薄木板制的其他胶合板(竹制除外),每层厚度不超过6毫米:
       31— — 至少有一表层是热带木
       33— — 其他,至少有一表层是下列非针叶木:桤木、白蜡木、水青冈木(山毛榉木)桦木、樱桃木、栗木、榆木、桉木、山核桃、七叶树、椴木、槭木、栎木(橡木)、悬铃木、杨木、刺槐木、鹅掌楸或核桃木
       34— — 其他,至少有一表层为子目4412.33未具体列名的非针叶木
       39— — 其他,上下表层均为针叶木
             —    其他:
       94— — 木块芯胶合板、侧板条芯胶合板及板条芯胶合板
       99— — 其他

    本品目包括:
    一、胶合板,用三层及以上薄板层叠胶合及压合制得,通常上下层的纹理是成一定角度的,从而使木板具有更大强度,并可弥补木材收缩,减少翘曲。每层板都称为“夹板”,胶合板通常由单数的多层夹板组成,中间一层称为“芯板”。
    二、单板饰面板,即由一层饰面用薄板在压力下胶粘于一块通常为较次木质的底板上而组成的木板。
    在非木质底板(例如,用塑料板)上贴上木质饰面板的产品,如果木质饰面板构成该产品的基本特征,也应作为本组所列产品归类。
    三、类似多层板。本组可分为两类:
    ——木块芯胶合板、侧板条芯胶合板及板条芯胶合板,其板芯较厚,由木块、木板条或小木方胶合在一起组成,表面盖有外层板。这类胶合板非常坚硬牢固,使用时无需框架和衬背。
    ——用其他材料代替木芯的胶合板,例如,用一层或多层的木碎料板、纤维板、胶合在一起的木废料、石棉或软木为芯层的胶合板。
    但本品目不包括大型产品,例如,层积梁及层积拱(俗称“胶合层积材”的产品)(通常归入品目44.18)。
    本品目的产品不论是否已经加工成品目44.09所列货品的形状,或经弯曲、穿孔、切割、制成瓦楞形或正方形或矩形以外的其他形状,也不论其是否对表面、边缘或端头进行加工、涂层或包覆(例如,用织物、塑料、油漆、纸或金属涂层或包覆),或者进行其他加工,只要这些产品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货品的基本特征,仍应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还包括作室内地板用的胶合板、单板饰面板及类似的多层板,有些地板被称作“拼花地板”。这些板有一层薄薄的木质饰面板附于表面上,以仿效已装拼的地板。
    本品目还不包括:
    (一)经刨切多层板制得的饰面用薄木板(品目44.08)。
    (二)多层强化木(品目44.13)。
    (三)蜂窝结构木镶板及已装拼的地板(包括拼花地板)或地砖,包括用木块、木条、缘板等在一层或多层支撑木料上拼装而成的在内,通称为“多层”拼花地板(品目44.18)。
    (四)镶嵌木(品目44.20)。
    (五)明显作为家具零件的镶板(一般归入第九十四章)。
子目注释:
子目4412.10、4412.31、4412.33、4412.34及4412.39
    胶合板即使经品目44.12注释倒数第三段所述的盖面或进一步加工仍归入这些子目。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2:16:31

44.13强化木,成块、板、条或异型的

    本品目所包括的强化木是经化学或物理方法处理,从而增加了密度或硬度并改善了机械强度、抗化学或抗电性能。这种木可以是整块的,也可以是几层木粘合在一起的,对于粘合的,其处理应超出仅是各层之间粘合的需要。
    生产本品目的产品主要有两道工序,浸渍和压缩。这两道工序可分别进行或同时进行。
    在浸渍工序中,木材通常用热固性塑料或金属熔液完全浸透。
    热固性塑料(例如,氨基树脂或酚醛树脂)通常用于浸渍胶合板用的超薄饰面板,很少用于浸渍实心材,因为薄板易渗透。
    金属浸注木材是将事先加热的实心木块投入密闭的金属熔液(例如,锡、锑、铅、铋及其合金)浴槽中加压制得。金属浸注木的密度每立方厘米通常超过3.5克。
    压缩工序能使木细胞收缩,它可以通过强大液力挤压或滚压的办法对木材作横向压缩,也可以通过压热器在高温下对木材作全向压缩。经过这种工序的强化木,其密度可达到每立方厘米1.4克。
    浸渍及压缩两道工序可同时进行。即在高温高压下将超薄木片(通常为山毛榉木片)用热固性塑料粘合在一起,使得木料完全浸透、紧缩并粘合。
    强化木通常用于制造齿轮、梭子、轴承及其他机械零件、推进器、绝缘体及其他电气货品,并用于制化学工业的容器等。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2:17:09

44.14木制的画框、相框、镜框及类似品

    本品目包括各种形状及尺寸的木框架,不论是否用整块木头切割而成或用串珠状线板及装饰线板制得。本品目的框架还可用于制镶嵌木。
    本品目的物品可由普通木材、碎料板或类似木质材料板、纤维板、层压板或强化木制成(参见本章注释三)。
    装有衬背、支架及平面玻璃的框架仍归入本品目。
    用木框装镶的印刷图画及照片,如果木框构成了物品基本特征的,也应归入本品目;否则应归入品目49.11。
    镶框玻璃镜不应归入本品目(品目70.09)。
    至于装有油画、绘画、粉画、拼贴画及类似装饰板、雕版画原本、印制画原本、石印画原本的框架是否应分别归类,参见第九十七章注释五和品目97.01及97.02的注释。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2:18:10

44.15包装木箱、木盒、板条箱、圆桶及类似的包装容器;木制电缆卷筒;木托板、箱形托盘及其他装载用木板;木制的托盘护框:
       10—    箱、盒、板条箱、圆桶及类似的包装容器;电缆卷筒
       20—    木托板、箱形托盘及其他装载用木板;木制的托盘护框

    本品目的物品可由普通木材、碎料板或类似木质材料板、纤维板、层压板或强化木制成(参见本章注释三)。
    一、包装木箱、木盒、板条箱、圆桶及类似的包装容器
    本部分包括:
    (一)一般包装及运输用的具有固定箱边、盖子及底子的包装木箱及木盒。
    (二)具有条板箱边,顶部无盖的板条箱、水果箱或蔬菜箱、蛋箱及其他容器(包括用于运输玻璃器皿、陶瓷产品、机器等的木制容器)。
    (三)用刨切或旋切木片(编结用木片除外)制得的盒子,用于包装乳酪、药品等;火柴盒(包括带有摩擦面的火柴盒)及市面上卖黄油、水果等用的蛋筒形容器。
    (四)非箍制的圆桶及琵琶桶形容器,例如,用于运输干的颜料、化学品等。
    上述容器可以没有盖,如大箱、板条箱等“敝开”容器。它们可以未经组装或部分组装,但各部分必须是配成整套,可装成一个完整的容器,或装成一个具有完整容器基本特征的不完整容器。对于不成套的木料,则应酌情按已锯开或已刨平的木材或胶合板等进行归类。
    本品目的包装箱等可经简单钉装、鸠尾榫接合或用其他方法组装,也可装有铰链、把手、扣闩、支脚、护角或用金属、纸张等衬里。
    用过的木箱、板条箱等如能按原用途继续使用仍归入本品目。但本品目不包括那些只能作柴火用的木箱、板条箱等(品目44.01)。
    本品目还不包括:
    (一)品目42.02的物品。
    (二)品目44.20的小匣子、盒子及类似品。
    (三)经特殊设计,装备适于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的集装箱(品目86.09)。
    二、电缆卷筒
    电缆卷筒通常是直径超过1米的大圆筒,用于盛装及运输电力电缆、电话电缆及类似电缆。它们可以滚动以便于铺缆。
    三、木托板、箱形托盘及其他装载用木板
    装载用木板是供装载一批货物用的可移动平台,装货后可使用机械进行装卸、运输及贮存。
    木托板是一种装载木板,由两层被垫块分开的木板构成,或由有支脚的单层木板构成,其式样主要适用于叉车或托板搬运车进行搬运。箱形托盘在底板之上有箱体结构,即至少有三个可固定、拆卸或折叠的箱边,可堆放双层式木托板或另一个箱形托盘。
    平台、岗位平台、井筒箱形平台、边缘或端部有围栏的平台也属于装载用木板。
    四、托盘护框
    托盘护框由四块木板组成,木板的末端一般装有铰链,形成一个置于托盘之上的框架。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2:18:41

44.16木制大桶、琵琶桶、盆和其他木制箍桶及其零件,包括桶板

    本品目仅限于箍桶业所制的容器,即桶体是由开有槽沟的桶板组成,桶面和桶底固定于槽沟上,整个桶用木箍或金属箍箍紧制成的容器。
    箍桶包括各种木桶(大酒桶、琵琶桶、大木桶等),不论是渗水(供干货用)或不渗水(供湿货用)的,还包括大木盘等。
    这些容器可以拆开或经部分装配,有时还在内部衬里或涂层。
    本品目也包括桶板以及所有可确定为箍桶零件的木制品或半成品(例如,琵琶桶盖、切成一定长度并在端头开槽口以供装配的箍木)。
    本品目还包括未制成的桶板(桶板木),即用作桶边、桶盖、桶底及其他箍桶零件的木板条。这种桶板木可呈以下形状:
    一、沿半圆形树干的髓射线方向劈开的木板条。这样劈开的木板条可将其一个正面除进一步的弦切加工,而另一面仅用斧子或刀子进行修整。
    二、锯开的桶板,至少有一正面是弧形凹面或凸面,这种弧面是经圆柱锯锯得的。
    本品目不包括:
    (一)两个正面均经弦切加工的木材(品目44.07或44.08)。
    (二)用钉将桶板与桶面及桶底固定起来的容器(品目44.15)。
    (三)切割成桶等形状的家具(例如,桌及椅)(第九十四章)。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2:19:11

44.17木制的工具、工具支架、工具柄、扫帚及刷子的身及柄;木制鞋靴楦及楦头

    本品目包括:
    一、木制工具,但不包括那些刀片、工作刃、工作面或其他工作部件是由第八十二章注释一所列任何材料制成的工具。
    本品目的工具包括软膏刀(不包括品目44.19的厨房用具)、塑型刀、小木槌或大木槌、木耙、木叉、木铲、木台钳及木夹钳、砂纸板等。
    二、未装金属工作部件(刀片及铁具)的木制工具座(例如,平刨座、辐刨座、弓锯架或类似工具架座)。
    三、供各种工具用的木柄,不论是否车圆(例如,供铲、锹、耙、锤、螺丝刀、锯、锉、刀、烙铁、日戳及类似印戳的木柄)。
    四、扫帚或刷子的木身。它们是些木块,不论是否成品,但已制成扫帚或刷子身的具体形状。有时还可由一个以上的木块组成。
    五、刷子或扫帚的木柄,不论是否车圆,也不论是否准备在其一端装配纤维或鬃毛(例如,油漆刷)或固定于木身上(例如,扫帚柄)。
    六、木制鞋靴楦(即用于制鞋靴的模型)及楦头,已制成或未制成,用于保存鞋形或撑大鞋靴。
    本品目的物品可由普通木材、碎料板或类似木质材料板、纤维板、层压板或强化木制成(参见本章注释三)。
    本品目不包括:
    (一)用于制造工具柄的粗加修整或削圆的木材(品目44.04)。
    (二)为制造本品目的物品仅经锯开的木材(例如,锯成木块),但未加工成坯件形状的(品目44.07)。
    (三)餐刀、餐匙及餐叉用的木柄(品目44.21)。
    (四)帽模(品目84.49)。
    (五)品目84.80的木制铸模等。
    (六)机器或机器零件(第八十四章)。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2:19:52

44.18建筑用木工制品,包括蜂窝结构木镶板、已装拼的地板、木瓦及盖屋板(+):
       10—    窗、法兰西式(落地)窗及其框架
       20—    门及其框架和门槛
       40—    水泥构件的模板
       50—    木瓦及盖屋板
       60—    柱及梁
             —    已装拼的地板:
73— — 竹的或至少顶层(耐磨层)是竹的
74— — 其他,马赛克地板用
75— — 其他,多层的
       79— — 其他
            —    其他:
91— — 竹的
99— — 其他

    本品目适用于建筑方面用的木制品,包括镶嵌木制品,已拼装或可确定为未装拼件的(例如,制有拼装时用的雌雄榫、鸠尾榫或其他类似接头),不论是否装配有金属紧固件,例如,铰链、闩等。
    本品目的物品可由普通木材、碎料板或类似木质材料板、纤维板、层压板或强化木制成(参见本章注释三)。
    木工制品包括细木工制品及普通木工制品。所称“细木工制品”,主要适用于建筑用的装配件(例如,门、窗、百叶窗、楼梯、门窗框架),而所称“普通木工制品”,是指用于建筑结构上的或用于脚手架、拱门支撑等的木工制品(例如,梁、椽、柱),包括已组装的水泥结构模板。但即使经表面处理用作水泥模板的胶合板也应归入品目44.12。
    建筑用普通木工制品还包括胶合木构件,即由数块木料基本顺纹粘合而成的结构件,其中每件曲形构件的平面均与外加负载的平面成90度角,而一条笔直的胶合横梁是平置的。
    本品目包括的蜂窝结构木镶板。它与品目44.12注释所述的木块芯胶合板及成材芯胶合板外观有些相似,但形成板芯的木方或板条彼此之间留有平行或格子形式的间隔。某些镶板仅由四边用一内部框架隔开的两片面板组成,中间的空隙可填塞隔音或隔热材料(例如,软木、玻璃棉、木浆或石棉)。面板可用木头、碎料板或类似板、纤维板或胶合板制成。镶板(与品目44.12的板相同)也可用贱金属盖面。这类镶板重量较轻,但很坚固,用作隔板、门板,有时还用于制造家具。
    本品目也包括已拼装成地板(包括拼花地板)或地砖的实木块、板条及缘板等,不论是否有边。本品目还包括用木块、板条、缘板等在一层或多层支撑木料上拼装而成的地板或地砖,通称为“多层”拼花地板,其顶层(耐磨层)通常由两排或多排板条拼装的地板制成。
    木瓦是将木材纵锯制得,通常一端(下端)厚度超过5毫米而另一端(上端)厚度不超过5毫米。木瓦的两边可再锯成平行形状,下端也可再锯成与两边呈直角线或成弯曲线及其他形状。木瓦的一面可从下端至上端砂光或纵向开槽。
    盖屋板是将短圆材或木块用手工或机械劈开的木料。板的表面由于劈木工序留下了木的自然纹理。盖屋板有时沿其厚段纵锯制得两块盖屋板,每块板均有一劈面(表面)和一锯面(背面)。
本品目不包括:
(一)作室内地板用的胶合板、单板饰面板及类似的多层板,这些板有一层薄薄的木质饰面板附于表面上,以仿效品目44.18的已装拼的地板(品目44.12)。
    (二)有或无背板的壁橱,即使是做成可用钉或其他方法固定于天花板或墙上形式的(品目94.03)。
    (三)活动房屋(品目94.06)。

○   ○
子目注释:
子目4418.71
    马赛克地板用的已装拼地板是用许多单独的正方形或长方形组件组合而成的预制板,并可包含 “镶嵌块”(已制成正方形、矩形、三角形、菱形或其他形状的小木块,用作镶嵌物,以获得所需图案)。板条可根据某一特定图案装拼成诸如方格状、织篮形及人字形(参见下列图例)。

      
方格图案               织篮图案                      人字形图案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2:20:33

44.19木制餐具及厨房用具
—    竹的:
11— — 切面包板、砧板及类似板
12— — 筷子
19— — 其他
90—    其他

    本品目仅包括作为餐具或厨房用具的木制家用器具,不论是否用车削木或镶嵌木制成。但不包括以装饰为主要特征的货品,也不包括家具。
    本品目的物品可由普通木材、碎料板或类似木质材料板、纤维板、层压板或强化木制成(参见本章注释三)。
    本品目包括:匙、叉、沙拉勺;大浅盘及小菜盘;罐、杯及茶托;普通调味料盒及其他厨房容器;不带刷的面包屑勺;餐巾环;擀面杖;糕饼模;黄油碟;杵;坚果钳;托盘;碗;面板;切板;餐具架;厨房用的容积量器。
    本品目不包括:
    (一)木制箍桶(品目44.16)。
    (二)餐具或厨房用具的木制零件(品目44.21)。
    (三)刷子及扫帚(品目96.03)。
    (四)手用筛(品目96.04)。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2:21:15

44.20镶嵌木(包括细工镶嵌木);装珠宝或刀具用的木制盒子和小匣子及类似品;木制小雕像及其他装饰品;第九十四章以外的木制家具:
       10—    木制小雕像及其他装饰品
       90—    其他

    本品目适用于镶嵌木(含细工镶嵌木)制的镶板,包括有部分为非木质材料制的镶板。
    本品目的物品可由普通木材、碎料板或类似木质材料板、纤维板、层压板或强化木制成(参见本章注释三)。
    本品目也包括通常经精细加工和饰面的种类繁多的木制品(包括镶嵌木制品),例如,精细小家具(例如,小匣子及首饰盒);小陈设品;装饰品。装有镜子的这类物品,只要具有本品目所述物品的基本特征,也归入本品目。同样,本品目包括全部或部分用真皮革或再生皮革、纸板、塑料、纺织物等作衬里的物品,只要这些物品主要是木制的。
    本品目包括:
    一、漆器(中国式或日本式)盒;盛装刀子、刀具、科学仪器等的木盒及木箱;鼻烟盒及其他装于口袋、手袋或随身携带的小盒子;文具盒等;针线盒;香烟筒及糖果盒。但本品目不包括厨房用的普通调味料盒等(品目44.19)。
    二、木制家具制品,但第九十四章的木家具除外(参见本章总注释)。本品目包括衣帽架、衣刷挂架、办公用信件盘、烟灰盅、笔盘及墨水台。
    三、木制的小雕像(包括半身及全身雕像)、小动物及其他装饰品。
    本品目不包括所列物品的木制零件(品目44.12)。
    本品目也不包括:
    (一)盛装乐器或枪枝的木制箱、盒及包有皮革或再生皮革、纸或纸板、钢纸、塑料片或纺织材料的护套、箱、盒及类似容器(品目42.02)。
    (二)仿首饰(品目71.17)。
    (三)第九十一章的钟壳及其零件。
    (四)第九十二章的乐器及其零件。
    (五)随身武器用的鞘及护套(品目93.07)。
    (六)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
    (七)烟斗及其零件、钮扣、铅笔及第九十六章的其他物品。
    (八)第九十七章的艺术品或古物。

anglebeby520 发表于 2017-2-27 22:22:09

44.21其他木制品:
       10—    衣架
            —    其他:
91— — 竹的
99— — 其他

    本品目包括所有经车制或任何其他方法制成的木制品和用镶嵌木(包括细工镶嵌木制成的物品,但在本品目以前各品目所列物品除外。同时也不包括不论材料属性如何,一律归入其他品目的物品(例如,参见本章注释一)。
    本品目还包括以上各品目所列物品的木制零件,但品目44.16所列物品的零件除外。
    本品目的物品可由普通木材、碎料板或类似木质材料板、纤维板、层压板或强化木制成(参见本章注释三)。
    本品目包括:
    一、卷轴、纡子、筒管、缝纫用线轴等。这些物品通常有车制的木芯以供纱线或细金属丝在上缠绕。木芯可以是圆柱体或圆锥形的,一般中心钻一孔眼,木芯的一端或两端可以有凸缘。本品目还包括在两端装有木或其他材料制的边的车制木芯,用于卷绕绝缘电线等。
    二、兔笼、鸡笼、蜂箱、鸟笼、狗屋、饲料槽;畜用轭。
    三、舞台背景;木匠工作台;带有可固定交叉线的旋紧装置的桌子,用于书籍的手工锁线装订;梯子及楼梯;搁凳;活字、路标、图案;招牌;园艺等用的标签牌;牙签;棚架及围栏板; 平交路口栏木止挡;卷帘、威尼斯式或其他风格窗帘;塞子;模板;弹簧百叶窗用滚子;衣架;搓衣板;熨衣板;挂衣木钉;榫钉;橹、桨、舵;棺材。
    四、一般有统一尺寸并且通常为长方形的铺地木块。它们是经万能圆锯机切割制成。
    有时木块边上钉有间隔条,以备铺在地板的木块膨胀。
    五、将拉拔木,而更多的是将刨切或旋切木切割成火柴尺寸的火柴梗。它们也可将单块木冲切制得批量制品。火柴梗可浸渍化学物质(例如,磷酸铵),但具有易燃物质火柴头的不应归入本章。本品目还包括在一边切成齿状或开缝的木条,它们用于制小书本型火柴梗。
    六、用于鞋靴的木钉或木栓。它们的制作方法与火柴梗相同,但一端是尖的,截面可为圆形、正方形或三角形。在某些情况下,它们用以代替钉子来固定鞋靴的底部及后跟。
    七、容积量器,品目44.19的厨房用具除外。
    八、餐刀、餐匙及餐叉用的木柄。
    九、为了便于运输或日后加工用胶合剂将粗锯木板条粘合而成的镶板。
    十、将一造型叠放在另一已经模制或未经模制的木料上所制成的模压木料(品目44.18的货品除外)。
    本品目不包括:
    (一)用于制火柴梗的木条(品目44.04)。
    (二)呈木条形状的未制成的鞋钉,其一端通过两边斜切成刃面,经切开即可制成木钉(品目44.09)。
    (三)品目44.17的刀具(餐刀除外)及其他工具或用具的木柄。
    (四)第四十六章的物品。
    (五)第六十四章的鞋靴及其零件。
    (六)手杖及其零件、伞或马鞭(第六十六章)。
    (七)第十六类的机器及其零件和电气货品(例如,品目84.80的木制阳模)。
    (八)第十七类的货品(例如,船、独轮车、两轮车及其他车辆、车辆部件)。
    (九)数学或绘图器具、测量器具(测量容积的除外)及第九十章的其他货品。
    (十)枪托及其他武器零件(品目93.05)。
(十一)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第九十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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