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子 发表于 2017-2-8 16:00:36

第九十六章 杂项制品 品目注释

第九十六章杂项制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化妆盥洗用笔(第三十三章);    (二)第六十六章的制品(例如,伞或手杖的零件);    (三)仿首饰(品目71.17);    (四)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五)第八十二章的利口器及其他物品,其柄或其他零件是雕刻或模塑材料制的;但品目96.01或96.02适用于单独报验的上述物品的柄或其他零件;    (六)第九十章的物品,例如,眼镜架(品目90.03)、数学绘图笔(品目90.17)、各种牙科、医疗、外科或兽医专用刷子(品目90.18);    (七)第九十一章的物品(例如,钟壳或表壳);    (八)乐器及其零件、附件(第九十二章);    (九)第九十三章的物品(武器及其零件);    (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    (十一)第九十五章的物品(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或    (十二)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第九十七章)。    二、品目96.02所称“植物质或矿物质雕刻材料”,是指:    (一)用于雕刻的硬种子、硬果核、硬果壳、坚果及类似植物材料(例如,象牙果及棕榈子);    (二)琥珀、海泡石、粘聚琥珀、粘聚海泡石、黑玉及其矿物代用品。    三、品目96.03所称“制帚、制刷用成束、成簇的材料”,仅指未装配的成束、成簇的兽毛、植物纤维或其他材料。这些成束、成簇的材料无需分开即可安装在帚、刷之上,或只需经过简单加工(例如,将顶端修剪成形)即可安装的。    四、除品目96.01至96.06或96.15的货品以外,本章的物品还包括全部或部分用贵金属、包贵金属、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成的物品。而且,品目96.01至96.06及96.15包括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只作为小零件的物品。
总注释
    本章包括雕刻和模塑材料及其制品、某些扫把、刷子和筛、某些缝纫用品、某些书写及办公用品、某些烟具、某些化妆用具、某些具有吸收性的卫生产品〔任何材料制的卫生巾(护垫)及止血塞、婴儿尿布及尿布衬里和类似品〕及协调制度其他品目未具体列名的其他物品。    品目96.07至96.14及96.16至96.18所列物品可以全部或部分由天然或养殖的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成,或由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但品目96.01至96.06及96.15所列物品可以装有上述材料制成的小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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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1已加工的兽牙、骨、玳瑁壳、角、鹿角、珊瑚、珍珠母及其他动物质雕刻材料及其制品(包括模塑制品):
96.02已加工的植物质或矿物质雕刻材料及其制品;蜡、硬脂、天然树胶、天然树脂或塑型膏制成的模塑或雕刻制品以及其他品目未列名的模塑或雕刻制品;已加工的未硬化明胶(品目35.03的明胶除外)及未硬化明胶制品
96.03帚、刷(包括作为机器、器具、车辆零件的刷)、非机动的手工操作地板清扫器、拖把及毛掸;供制帚、刷用的成束或成簇的材料;油漆块垫及滚筒;橡皮扫帚(橡皮辊除外):
96.04手用粗筛、细筛
96.05个人梳妆、缝纫或清洁鞋靴、衣服用的成套旅行用具
96.06钮扣、揿扣、钮扣芯及钮扣和揿扣的其他零件;钮扣坯:
96.07拉链及其零件:
96.08圆珠笔;毡尖和其他渗水式笔尖笔及唛头笔;自来水笔、铁笔型自来水笔及其他钢笔;蜡纸铁笔;活动铅笔;钢笔杆、铅笔套及类似的笔套;上述物品的零件(包括帽、夹),但品目96.09的货品除外:
96.09铅笔(品目96.08的铅笔除外)、颜色铅笔、铅笔芯、蜡笔、图画碳笔、书写或绘画用粉笔及裁缝划粉:
96.10具有书写或绘画面的石板、黑板及类似板,不论是否镶框
96.11手用日期戳、封缄戳、编号戳及类似印戳(包括标签压印器);手工操作的排字盘及带有排字盘的手印器
96.12打字机色带或类似色带,已上油或经其他方法处理能着色的,不论是否装轴或装盒;印台,不论是否已加印油或带盒子:
96.13香烟打火机和其他打火器(不论是机械的,还是电气的)及其零件,但打火石及打火机芯除外:
96.14烟斗(包括烟斗头)和烟嘴及其零件
96.15梳子、发夹及类似品;发卡、卷发夹、卷发器或类似品及其零件,但品目85.16的货品除外:
96.16香水喷雾器或类似的化妆用喷雾器及其座架、喷头;粉扑及粉拍,施敷脂粉或化妆品用:
96.17带壳的保温瓶和其他真空容器及其零件,但玻璃瓶胆除外
96.18裁缝用人体模型及其他人体活动模型;橱窗装饰用的自动模型及其他活动陈列品
96.19任何材料制的卫生巾(护垫)及止血塞、婴儿尿布及尿布衬里和类似品
96.20独脚架、双脚架、三脚架及类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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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子 发表于 2017-2-14 01:13:32

96.01已加工的兽牙、骨、玳瑁壳、角、鹿角、珊瑚、珍珠母及其他动物质雕刻材料及其制品(包括模塑制品):      10—    已加工的兽牙及其制品      90—    其他     本品目适用于已加工的动物质材料(不包括品目96.02所列的材料)。这些材料主要通过雕刻或切割进行加工,其中大多数也可以通过模塑进行加工。    本品目所称的“已加工”,是指其加工程度超出了某些品目所允许对有关原材料进行简单整理的范围(参见品目05.05至05.08的注释)。据此,本品目包括已切割成形(包括正方形和长方形)、抛光或用磨、钻、铣、车等方法制成板、片、棒等形状的兽牙、骨、玳瑁壳、角、鹿角、珊瑚、珍珠母等。但明显作为某些制品的零件,如果为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所包括,则不能归入本品目。因此,钢琴键板和用于镶嵌在枪托上的板块应分别归入品目92.09和93.05。如果不能确定是否某种物品零件的已加工材料,仍应归入本品目(例如,简单的圆片、镶嵌用或加工后方可用于制作钢琴键的板或条)。    本品目包括下列已加工或制成物品形状的货品:    一、兽牙。协调制度所称兽牙,包括象牙、河马牙、海象牙、一角鲸牙、野猪牙、犀牛角和其他所有动物的牙齿(参见第五章注释三)。    二、骨,即许多动物身上的坚实部分,基本上只经过切割加工。    三、玳瑁壳,绝大部分从玳瑁身上获得。玳瑁壳呈淡黄色、浅棕色或黑色,加热后韧性极好,可塑性特强,冷却后变硬定形。    四、角和鹿角,长于反刍动物的额头上(角柱不能用作雕刻或模塑材料,基本上只能用于生产明胶)。    五、天然珊瑚(即海洋珊瑚虫的石灰质骨架)和粘聚珊瑚。    六、珍珠母,即某些贝壳上具有珍珠般的虹彩光泽的内层。它看起来呈波浪起伏状,而实际上却十分平滑。    七、蹄、甲、爪及喙。    八、骨及从水生哺乳动物身上获得的类似材料。    九、羽毛管。    十、甲壳动物及软体动物的壳。    本品目包括:    (一)已加工的动物质雕刻材料    本品目所列的雕刻材料,只要经过超出洗涤或刮擦、简单锯切以除去无用部分或切割(有时候还要经过粗刨),有时还要漂白、矫平、修整或剖切等加工范围的,均可归入本品目。    因此,玳瑁壳如果没有超出矫直及表面鳞片平整加工范围(这最后一道工序是很特别的,因为未经加工的玳瑁壳几乎总是厚薄不均,表面为弧形的)(参见品目05.07第二部分的注释),则不能归入本品目。本品目同样也不包括仅仅只去掉了外壳的珊瑚(品目05.08)。    本品目还包括任何形状的模制产品,它们用玳瑁壳鳞片、板或爪或用本品目所列雕刻材料的粉末及废料重新合成的材料制成。    玳瑁壳的特征之一是加热后不用任何粘合剂能粘合在一起,利用这一特性,可以把较薄的鳞片一层层地粘合在一起,形成较厚的板,用于制作物品。角的特性是加热后变软,从而把它矫平或制成膏状,然后就能像玳瑁壳一样进行模塑加工。    经过抛光或未经抛光但不具有钮扣毛坯片(参见品目96.06的注释)和耶路撒冷珍珠(即不规则的珍珠母珠子,只是中间穿孔,但未经抛光、分级或进一步加工)特征的圆片,即使已暂时串在一起,仍应归入本品目。    (二)本品目的动物质雕刻材料制品    本组包括:    1.雪茄烟盒或香烟盒、鼻烟盒、脂粉盒、扣子、钩子、口红盒。    2.单独报验的刷子把柄或座架。    3.各种盒子、口香片盒子、表的保护盖。    4.单独报验的第八十二章所列工具、刀、叉、须刨等用的手柄。    5.裁纸刀、开信刀、书签。    6.相框及画框。    7.书套。    8.宗教用品。    9.钩针和织针。    10.小饰物(例如,小雕件,但品目97.03所列货品除外)。    11.鞋拔。    12.餐具,例如,刀架、小汤匙和餐巾环。    13.固定在衬板上的装饰用角和鹿角(陈列用鹿头等)。    14.不构成珠宝首饰的浮雕和凹雕品。    本品目还包括特殊贝壳制品和羽毛管制品(例如,牙签和特殊的雪茄烟嘴),但不包括只是切成一定长度而没有进一步加工的羽毛管(品目05.05)和用作浮子的羽毛管(品目95.07)。    覆有或镶有动物质雕刻材料的物品,只要其覆有或镶有的动物质雕刻材料构成了物品的基本特性,就应归入本品目。它们有用兽牙、骨、玳瑁壳或角覆面或镶嵌的木盒子、木箱子等。    本品目也不包括:    (一)第六十六章的物品(雨伞、阳伞、手杖等的零件,例如,柄、杆、头)。    (二)镶框的玻璃镜(品目70.09)。    (三)动物雕刻材料与贵金属、包贵金属、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组合制成的物品(第七十一章)。但是,如果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只构成物品的小配件的(例如,花押字、首字母、环、圈等),这些动物质雕刻材料制品仍应归入本品目。    (四)仿首饰(品目71.17)。    (五)手柄或其他零件用雕刻或模塑材料制成的刀具或第八十二章的其他物品,但如果这些手柄或其他零件是单独报验的,则应归入本品目。    (六)第九十章的物品(例如,双筒望远镜、普通眼镜、夹鼻眼镜、长柄眼镜、护目镜及类似品用的框架及其零件)。    (七)第九十一章的物品(例如,钟壳、表壳),但表的保护盖仍应归入本品目。    (八)第九十二章的物品,例如,乐器及其零件(猎号、钢琴或手风琴键、琴栓、琴马等)。    (九)第九十三章的物品(例如,武器零件)。    (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    (十一)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    (十二)品目96.03的物品(例如,扫帚和刷子)和品目96.04的物品。如果刷子把柄或座架单独报验,则应归入本品目。    (十三)品目96.05、96.06、96.08、96.11或96.13至96.16的物品(例如,钮扣和钮扣坯;自来水笔、笔杆等;烟斗、烟斗头、烟斗柄及其他烟斗零件;雪茄和香烟的烟嘴及其零件;梳子)。    (十四)第九十七章的物品(例如,雕塑品原件;具有动物学意义的收藏品)。

果子 发表于 2017-2-14 01:16:52

96.02已加工的植物质或矿物质雕刻材料及其制品;蜡、硬脂、天然树胶、天然树脂或塑型膏制成的模塑或雕刻制品以及其他品目未列名的模塑或雕刻制品;已加工的未硬化明胶(品目35.03的明胶除外)及未硬化明胶制品

    关于“已加工”的定义,品目96.01注释的第二段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可适用于本品目(同时参见品目14.04、15.21、25.30、27.14、34.04、34.07、35.03等的注释)。
    一、已加工的植物质或矿物质雕刻材料及其制品
    (一)已加工的植物质雕刻材料
    本组包括本章注释二(一)所述的已加工的植物质雕刻材料,它们包括象牙果(也称作“植物象牙”)、棕榈果(塔希提棕榈果、扇叶树头榈果等)、椰子壳、美人蕉的种籽(美人蕉子)、相思豆(或红豆)、椰枣核、橄榄核、巴西棕树籽和刺槐籽。
    本组还包括用植物质雕刻材料粉模塑制成的物品。
    (二)已加工的矿物质雕刻材料
    本组包括本章注释二(二)所述的矿物质雕刻材料。
    本品目不包括品目25.30所列的下列物品:
    1.未经琢磨的海泡石块或琥珀块。
    2.用天然海泡石和琥珀的废碎料经过粘聚或模制而成的板、棒、条及类似形状的粘聚海泡石和琥珀,成形后未经加工的。
    (三)植物质或矿物质雕刻材料的制品
    除了以下所列不包括的货品外,本组包括植物质或矿物质雕刻材料的各种制品,例如:
    1.小饰物(例如,小雕像)。
    2.小盒子和小箱子之类的小物品。
    3.抛光或未经抛光的圆片(不包括钮扣坯,参见品目96.06的注释)。
    二、蜡、硬脂、天然树蜡、天然树胶或塑型膏制成的模塑或雕刻制品以及其他品目未列名的模塑或雕刻制品,已加工的未硬化明胶及未硬化明胶制品
    本组包括各种材料制成的协调制度其他品目未列名的模塑和雕刻制品(但塑料制品归入第三十九章或硬橡胶制品归入第四十章)。本组还包括已加工的未硬化明胶及其制品(品目35.03或第四十九章的货品除外)。
    上述材料的“模塑制品”,是指按其特定用途模塑成一定形状的物品。然而仅模制成锭块、方块、板、棒、条等形状的材料,不论在模制过程中是否压花,均不归入本品目。
    除了下文所列不包括的货品以外,本组包括:
    (一)模塑或雕刻的蜡制品。
    1.人造蜂窝。
    2.电镀用模型。
    3.人造花、叶或果、整件模制成形或用非品目67.02所列方法(例如,捆绑、粘合或类似方法)组合而成的。
    4.半身像、头像、全身像或小雕像,但不包括裁缝用的人体模型(参见品目96.18的注释)及雕塑品原件(参见品目97.03)。
    5.蜡珠。
    6.以蜡为基本材料制成的T形管,用于某些外科手术。
    7.用于橱窗摆设的蜡制糖果、巧克力和其他仿造品。
    8.装在棉毛垫上的蜡制耳塞。
    9.外面包着纺织材料的蜡条,用于填塞木制翻砂模型内的空隙。
    (二)模塑或雕刻的石蜡制品(尤其是装氢氟酸的容器)。
    (三)模塑或雕刻的硬脂制品。
    (四)模塑或雕刻的松脂制品(例如,小提琴弓用的松脂)。
    (五)模塑或雕刻的硬树脂制品(通常为仿琥珀制品)。
    (六)模塑或雕刻的塑型蜡制品(例如,整件模制成形的花卉或植物,人物雕像、小雕像和类似装饰品)。
    (七)用以面粉或淀粉为基料并加有胶水和真漆的材料模塑或雕刻而成的制品(整件模制成形的人造花或果,小雕像等)。
    (八)切成正方形或长方形以外其他形状的未硬化明胶片。切成长方形和正方形的明胶片,不论其表面是否已加工,均归入品目35.03或第四十九章(例如,明信片)(参见品目35.03的注释)。未硬化的明胶制品包括:
    1.用于粘在台球球杆末端的小圆片。
    2.药用胶囊和机械打火机燃料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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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有或镶有植物质或动物质雕刻材料或模塑材料的制品,只要其覆面或镶嵌材料构成物品的基本特征的,应归入本品目。这也适用于用本品目所列材料覆面或镶嵌的木盒子、木箱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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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目96.01注释中规定不包括的物品,也不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还不包括:
    (一)封蜡,包括封瓶蜡(品目32.14或34.04)。
    (二)用石蜡或其他蜡、硬脂等为材料制成的各种蜡烛(品目34.06)。
    (三)塑型膏,包括儿童娱乐用塑型膏,牙医用的牙模蜡或牙模混合物,成套或零售包装,或制成板形、马蹄形、条形或类似形状的(品目34.07)。
    (四)以明胶为基本材料的复印膏(品目38.24)。
    (五)模制泥炭制品(品目68.15)。
    (六)示范用模型(品目90.23)。

果子 发表于 2017-2-14 01:17:30

96.03帚、刷(包括作为机器、器具、车辆零件的刷)、非机动的手工操作地板清扫器、拖把及毛掸;供制帚、刷用的成束或成簇的材料;油漆块垫及滚筒;橡皮扫帚(橡皮辊除外):
       10—    用枝条或其他植物材料捆扎而成的帚及刷,不论是否有把
            —    牙刷、剃须刷、发刷、指甲刷、睫毛刷及其他人体化妆用刷,包括作为器具零件的上述刷:
       21— — 牙刷,包括齿板刷
       29— — 其他
       30—    画笔、毛笔及化妆用的类似笔
       40—    油漆刷、涂料刷、清漆刷及类似的刷(子目9603.30的货品除外);油漆块垫及滚筒
       50—    作为机器、器具、车辆零件的刷
       90—    其他

    一、用枝条或其他植物材料捆扎而成的帚及刷,不论是否有把
    这些制品比较粗糙,不论是否有把,主要用于扫地(街道、庭院、马厩、车辆地板等)。它们通常由单束植物材料(枝条、稻草等)粗略地捆扎而成,或以一束或多束密实的稻草或芦苇作芯,并用线在其周围缚上稀疏但较长的草秆而成。这些线同时又可形成装饰性花纹。这些物品供使用时一般都装有把。
    本组还包括蝇拂,其制法相同但所用材料质地较轻。
    这些帚及刷通常以桦树、榛树、冬青、石南或金雀树的枝条,高粱、小米、山茶等的花序,芦苔、椰子(壳)、棕榈(特别是巴西棕榈等)的纤维或荞麦茎杆制成。
    二、其他帚及刷
    本组包括材料不同,形状各异的制品。它们用于化妆、家庭清洁、涂刷油漆和其他粘性和液态产品;以及某些工业用途(清洁、抛光等)。
    本组的帚及刷一般用小束或小簇有韧性或弹性的纤维或细丝安装在帚或刷的柄上或背上制成,或在制油漆刷时,则用整捆的兽毛或纤维牢固地安装在短杆或手柄一端上,不论其是否带有金属箍或其他扣环装置。
    本组还包括用橡胶或塑料整件模制而成的帚及刷。
    上述物品可用各种各样的原材料制成,成簇的材料有:
    (一)动物质材料:猪及野猪的鬃毛;马、牛、山羊、獾、貂、臭鼬、松鼠、鸡貂等的毛;角的纤维;羽毛杆。
    (二)植物质材料:茅根、龙舌兰纤维(或称坦皮科纤维);椰壳纤维或巴西棕榈纤维、针茅草、高粱花序、竹篾。
    (三)化学纤维材料(例如,尼龙或粘胶人造丝)。
    (四)金属丝(钢丝、黄铜丝、青铜丝等)或其他材料丝(棉纱线或羊毛纱线、玻璃纤维)。
    架、座的材料包括:木料、塑料、骨、角、兽牙、玳瑁壳、硬橡胶、某些金属(钢、铝、铜等),有些刷(例如,机器用的圆形刷及特种清扫机用刷)还使用皮革、纸板、毡及机织物做架座。某些油漆刷则用羽毛管做架座。
    带有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小配件(例如,花押字或套环)的刷子,仍应归入本品目。
    所含的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贵金属或包贵金属超出小配件范围的刷子,不能归入本品目(第七十一章)。
    本组包括:
    1.牙刷,包括齿板刷。
    2.剃须刷。
    3.化妆用刷(例如,发刷、须刷、睫毛刷、指甲刷、染发刷等);理发用颈刷。
    4.用橡胶或塑料整件模制而成的刷,用于盥洗(洗手等)及用于清洁盥洗盘等。
    5.衣刷、帽刷、鞋刷;梳子清洁刷。
    6.家庭用刷(例如,硬毛刷、洗碗刷、洗涤槽刷、盥洗间刷、家具刷、暖气管刷、面包屑刷等)。
    7.扫马路及地板等用的帚及刷。
    8.纺织材料制的车辆清洁用特制刷,不论是否用清洁剂浸渍。
    9.动物(马、狗等)整理用刷。
    10.武器、自行车等加油用刷。
    11.唱片清洁刷,包括装在唱臂上自动清洁唱片的刷。
    12.打字机字头、字杆清洁用刷。
    13.火花塞、锉、烧焊件等用的清洁刷。
    14.用于刷除树木或灌木上的苔藓或树皮的刷。
    15.模印用刷,不论是否带有油墨筒及油墨控制装置。
    16.油漆刷及其他刷子(圆形或扁形),供泥瓦匠、房屋油漆工、装修工、家具木工、艺术家等用,例如,清除漆用的刷、水浆涂料刷、糊墙纸用刷、清漆刷等;油画及水彩画笔、上色薄用笔;陶瓷上釉用笔、涂金用笔等;办公用毛笔。
    本组还包括:
    (1)用金属丝装配的刷(一般由多股金属丝绞扭而成),例如,烟道刷、洗瓶或洗筒形玻璃灯罩用刷;管道等清洁用刷;烟斗清洁刷;步枪、左轮手枪及其他手枪清洁用刷;乐器管刷等。
    (2)用作机器零件的刷,例如,用于扫路机、针织或纺织机、研磨、抛光或其他机床、磨粉或造纸机、钟表车床或珠宝首饰车床、皮革、毛皮或制鞋业用机器。
    (3)家用电器(例如,擦地板机、打蜡机、吸尘器)用刷。
    本品目不包括:
    (一)刷架或刷柄(按构成材料归类)。
    (二)纺织材料制的抛光圆盘及衬垫(品目59.11)。
    (三)针布(品目84.48)。
    (四)清洁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磁盘驱动器用的软磁盘(品目84.73)。
    (五)牙科、医疗、外科、兽医等专用的刷(例如,喉刷及安装在牙科钻上的刷)(品目90.18)。
    (六)具有玩具性质的刷(品目95.03)。
    (七)施敷脂粉或化妆品用的粉扑及粉拍(品目96.16)。
    三、无动力驱动的手动机械扫地器
    这些简单器械通常由一个内装有一个或多个圆筒刷的带轮外壳组成,圆筒刷通过轮子转动带动工作。它们靠人工推动手柄工作,主要适用于清洁地毯。
    本品目不包括装有马达装置的扫地机(品目84.79)。
    四、拖把、抹子及毛掸
    拖把、抹子由成捆的纺织绳索或植物纤维装于柄杆上制成。某些其他类型的拖把、抹子是将纺织物或其他材料制的拖把(抹子)头垫固定于或附在与柄杆连接的框架或其他基架上而制成。它们包括除尘拖把(抹子)、吸水拖把(抹子)及干湿两用的海绵拖把(抹子),供清除污迹或溅落的液体、清洁地板及洗碗等用。
    毛掸由成束的羽毛装于柄杆上制成,供打扫家具、架子、橱窗等用。其他类型的毛掸是用羊毛、纺织材料等替代“羽毛”固定或环绕在柄杆上。
    本品目不包括单独报验的用作手抹布或附在拖把(抹子)头框架或其他基架上的纺织材料制擦拭用布(第十一类)。
    五、成束或成簇的材料
    根据本章注释三的规定,本组物品仅限于未经安装的成束、成簇的动物毛、植物纤维、化学纤维等。它们无需分开即可安装在帚、刷上,或末端只需稍加修剪即可供安装之用。
    因此,本品目不包括未经整理准备装于帚、刷上的成捆(或类似商业形式)兽毛、植物纤维或其他材料。本品目也不包括虽经整理但尚需分成小簇才能安装在帚、刷之上的动物毛、植物纤维等。
    本组的已整理备装的成束、成簇材料主要用于制剃须刷、油漆刷及油画或绘画笔。
    为了使成束、成簇的纤维能紧密地聚在一起,它们通常需要浸入清漆或其他涂敷材料中,其浸入部分约为长度的四分之一,有时还需加入锯屑以增加强度。但装在通常由金属制成的套圈内的成束、成簇材料不属本组(归入上述第二组)。
    成束或成簇的材料在装上把柄以后仍需作整理加工的(顶端修圆、把纤维顶端研磨使其柔软等),仍应归入本品目。
    六、油漆块垫及滚筒;橡皮扫帚(橡皮辊除外)
    油漆滚筒同包有羔羊皮革或其他材料并装于手柄上的滚筒制成。
    油漆块垫的表面是平的,例如,用机织物附于通常是塑料制的硬底垫制成,可配有把柄。
    橡皮扫帚通常是用塑料条、橡皮条或毡呢条装在两片木片或金属片等之间构成。它们装在一块木料或金属等上,用以在潮湿的表面上扫刷。
    但本组不包括照相业用的由一只或多只滚筒装于手柄上组成的橡皮辊(品目90.10)。

果子 发表于 2017-2-14 01:18:01

96.04手用粗筛、细筛

    本品目所称的“手用粗筛、细筛”,是指用结实的网布或其他网眼材料(包括各种网眼规格)装于长方形或圆形的框架(一般为木或金属的)上制成的物品,供按颗粒大小筛选固体物质用。
    筛网所用的材料多为马毛、化纤单丝、丝线、纺制肠线、金属丝(钢、铁、黄铜丝等)。
    本品目包括:
    用于煤碴、砂子、种子、园艺土壤等的手用粗筛及细筛;绢网筛子(例如,用于筛面粉)、家用筛子(例如,用于筛面粉)、实验室用筛子(用于检验水泥、翻砂、肥料、木粉等的细度),包括连接成套的系列筛子;用于分选宝石或半宝石(例如,钻石)的精密筛子。
    本品目不包括:
    (一)具有固定性质的粗筛及细筛(例如,放于地上供筛选泥土、砂砾用的网筛一般归入品目73.26)。
    (二)由底部装有排孔金属薄片的容器组成的简单滤器(例如,制奶酪用);装有滤器装置的漏斗;牛奶滤器;油漆、白灰水、杀菌溶液等的滤器(一般归入第七十三章)。
    (三)装在机器或用具上的粗筛及细筛(例如,用于磨粉业、农业、选石、选矿业等)。按照第十六类注释二的规定,这些筛子应作为机器等的零件,一般与专用或主要使用筛子的机器一同归类(例如,品目84.37或84.74)。

果子 发表于 2017-2-14 01:18:25

96.05个人梳妆、缝纫或清洁鞋靴、衣服用的成套旅行用具

    本品目包括成套旅行用具,它们由归入协调制度不同品目的物品或同一品目但不同品种的物品组成。
    本品目包括:
    一、成套梳妆箱,由模制塑料盒、刷子、梳子、剪子、镊子、指甲锉、镜子、剃刀架及修剪指甲工具组成,装于皮革、织物或塑料等制的箱子内一同报验。
    二、针线盒,由剪刀、卷尺、穿针器、缝纫针、线、别针、顶针、钮扣及按扣组成,装于皮革、织物或塑料等制的盒子内一同报验。
    三、擦鞋套具,由刷子、盒装或支装鞋油及擦鞋布等组成,装于皮革、织物、塑料或过塑纸板等制的箱子内一同报验。
    本品目不包括修剪指甲套具(品目82.14)。
    本品目也不包括(在其飞行途中或到达目的地后取回行李前)由航空公司分发给乘客的成套物品,这类成套物品装于纺织纤维制的袋内,由上述第一至第三项所列物品、化妆品、芳香料制品或盥洗用品、纤维素絮胎制的手帕,以及制成的纺织品(例如,睡衣裤、汗衫、长裤、短裤等)组成。这类成套物品应分别归入各自的适当品目。

果子 发表于 2017-2-14 01:19:55

96.06钮扣、揿扣、钮扣芯及钮扣和揿扣的其他零件;钮扣坯:
       10—    揿扣及其零件
             —    钮扣:
       21— — 塑料制,未用纺织材料包裹
       22— — 贱金属制,未用纺织材料包裹
       29— — 其他
       30—    钮扣芯及钮扣的其他零件;钮扣坯

    本品目包括用以扣紧或装饰衣服、家用织物制品等的钮扣、领扣及类似品。这些物品可用各种材料制成,并可以含有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只要所含的贵重材料仅作为本品目物品的小配件,超出这个范围的应归入第七十一章。
    制造钮扣、领扣等的主要材料是贱金属、木料、象牙果、埃及棕榈果、骨、角、塑料、陶瓷、玻璃、硬橡胶、压制纸板、皮革、再生皮革、兽牙、玳瑁壳或珍珠母,也可以由上述材料组合而成,还可用纺织物包面。
    本品目包括:
    一、穿孔钮扣及有脚钮扣。这些钮扣可以根据其用途具有不同规格及形状(用于内衣、外衣、靴鞋等)。
    球形钮扣与珠子的不同之处在于其线孔不在钮扣的中心。
    有些有脚钮扣的脚为弹簧式绞链,用以将钮扣装在衣服上而无需缝缀。其他的一些钮扣(例如,“懒人扣”)可通过卡扣装置装在衣服上。
    二、按钮、揿钮。这些钮扣由两个或多个部分组成,以卡扣装置扣紧,这种钮扣可缝在服装上或用“铆钉”钉上(例如,手套上的按钮)。
    按钮及类似品的零件,即使分开装在条带上供应的,仍应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也包括:
    (一)钮扣芯,这些物品是某种类型钮扣的内在部分或“钮扣身”,它们要用纺织材料、纸、皮革等包面。这些物品只有是明显用于制造钮扣,才可归入本品目。它们可以用木料、菖蒲根等制成,但最常见的是由两个金属部分组成,一部分以纺织物等包面,另一部分塞入第一部分并把纺织物固定住。
    (二)明显为钮扣用的其他零件(例如,钮脚、钮座、钮头)。
    (三)钮扣坯。它们包括:
    1.模制坯,模制而成,尚不能用作钮扣。这些坯件通常需要修整、穿孔及抛光,但明显用于加工钮扣的。
    2.压制金属坯,它们由可套在一起的两个部分(面部及底部)组成。
    3.已加工的珍珠母坯、象牙果坯、木坯等(例如,制成圆形、一面或两面挖空或其他形状,已修边、抛光或穿孔),明显用于制造钮扣。另一方面,仅经锯、切或抛光但未进一步加工的圆片,不能视为钮扣坯,而应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本品目不包括袖扣(品目71.13或71.17)。

果子 发表于 2017-2-14 01:20:50

96.07拉链及其零件:
             —    拉链:
       11— — 装有贱金属制咪牙齿的
       19— — 其他
       20—    零件

    本品目包括:
    一、各种规格及用途的拉链(用于服装、鞋靴、旅行用品等)。
    大多数的拉链由两条纺织狭带组成,每条带的一边都装有咪牙齿(金属、塑料等制),用拉链头可将咪牙齿交扣起来。另一种拉链是由两条塑料带组成,每条具有特别形状的边,用拉链头可把两边交扣起来。
    二、拉链零件,例如,咪牙齿、拉链头、端头,以及边上镶有咪牙齿的各种长度的狭条。

果子 发表于 2017-2-14 01:23:09

96.08圆珠笔;毡尖和其他渗水式笔尖笔及唛头笔;自来水笔、铁笔型自来水笔及其他钢笔;蜡纸铁笔;活动铅笔;钢笔杆、铅笔套及类似的笔套;上述物品的零件(包括帽、夹),但品目96.09的货品除外:
       10—    圆珠笔
       20—    毡尖和其他渗水式笔尖笔及唛头笔
       30—    自来水笔、铁笔型自来水笔及其他钢笔
       40—    活动铅笔
       50—    由上述两个或多个子目所列物品组成的成套货品
       60—    圆珠笔芯,由圆珠笔头和墨芯构成
             —    其他:
       91— — 钢笔头及笔尖粒
       99— — 其他

    本品目包括:
    一、圆珠笔。这些笔的笔杆内通常带有一支内装有油墨及笔头装有圆珠的管子。
    二、毡尖或其他渗水式笔尖及唛头笔,包括自来水笔型的笔。
    三、自来水笔、铁笔型自来水笔及其他钢笔(泵式、芯筒式、柱塞式、真空式等),不论是否装有笔头或笔尖粒。
    四、蜡纸铁笔。
    五、活动铅笔,单芯或多芯式,包括置于笔内的正常备用笔芯。
    六、钢笔杆,不论是否整体成形,带或不带笔头和笔帽。
    七、铅笔套及类似笔套(例如,颜色铅笔套、绘画炭笔套)。
零件
    本品目还包括本协调制度其他品目未更为具体列名的专用零件。例如:
    各种类型的笔头,包括仅粗切成型但未完成的笔头;笔夹;圆珠笔芯,由圆珠笔头和墨芯构成;圆珠笔头及唛头毡笔尖的笔杆;墨水流量调节器;本品目所列钢笔及铅笔的笔管;装铅芯或推进机械装置;橡胶或其他材料制的墨水囊;笔尖保护器;供替换用的笔头套件,由笔头、进墨水器及套圈组成;笔尖粒,为铂合金或某种钨合金制成的小圆珠,用于装在笔头的尖端,能经磨耐用。
    本品目不包括:
    (一)自来水笔的装有墨水的芯(品目32.15)。
    (二)圆珠笔的笔尖钢珠(品目73.26或84.82)。
    (三)数学绘图笔(品目90.17)。
    (四)铅笔芯(品目96.09)。

果子 发表于 2017-2-14 01:24:40

96.09铅笔(品目96.08的铅笔除外)、颜色铅笔、铅笔芯、蜡笔、图画碳笔、书写或绘画用粉笔及裁缝划粉:
       10—    铅笔及颜色铅笔
       20—    铅笔芯,黑的或其他颜色的
       90—    其他

    本品目的物品有两大类:
    一、裸身或只包有一层保护性纸带的货品(例如,粉笔、图画炭笔、铅笔芯、某些彩色笔、蜡笔及石笔)。
    二、铅笔及彩色铅笔,其铅芯装于木、塑料或多层纸制成的笔杆之中。铅笔芯、粉笔、蜡笔及彩色铅笔芯等的成分根据用途不同而各异。
    本品目包括:
    (一)石笔,以天然或粘聚的板石制成。
    (二)棒状的天然粉笔(锯成或切成)。
    (三)制成的粉笔,通常以硫酸钙或硫酸钙和碳酸钙为基料制成,有时加入色料。
    (四)图画炭笔,一般通过锻烧卫矛树木制成。
    (五)彩色笔及蜡笔,通常用白垩或粘土、色料、虫胶或蜡、酒精及松节油的混合物制成。
    (六)铅笔及彩色铅笔,将铅芯装入硬质笔杆之中制成。
    (七)铅笔芯(例如,黑色铅芯,用石墨和粘土混合制成;彩色铅芯,用金属氧化物或其他矿物颜料与粘土、白垩或蜡混合制成;笔迹难擦掉的或复写用的铅芯,以粘土加苯胺或品红等染料制成)。
    (八)平版修涂笔,以灯黑、蜡、肥皂及牲油的混合物为基料制成。
    (九)“陶瓷”彩色笔,以玻璃化色料、油脂、可可脂、蜡等为基料制成。
    本品目包括装有橡皮擦或其他配件的铅笔。
    本品目也包括裁缝用划粉(用块滑石制成)。
    本品目不包括:
    (一)天然白垩(品目25.09)。
    (二)药用笔(例如,用以治疗周期性偏头痛的笔)(品目30.04)
    (三)化妆或盥洗用笔(例如,眉笔、止血笔)(品目33.04或33.07)。

果子 发表于 2017-2-14 01:25:27

96.10具有书写或绘画面的石板、黑板及类似板,不论是否镶框

    本品目包括明显属于用石笔、粉笔、毡尖或纤维笔头的唛头笔书写或绘画的石板、黑板及类似板(例如,小学生用的石板、黑板及某种记事板)。
    这些物品不论是否装框,可以用板石(包括粘聚板石)制成,也可以在各种材料(木料、纸板、纺织材料、石棉水泥等)的单面或双面涂上板石粉剂或其他可用于书写的涂层制成,或装上塑料薄片制成。
    黑板和石板等可带有永久性标记(线条、方格、商品表等),也可装有算盘。
    本品目不包括不能即供使用的书写或绘画石板(品目25.14或68.03)。

果子 发表于 2017-2-14 01:28:36

96.11手用日期戳、封缄戳、编号戳及类似印戳(包括标签压印器);手工操作的排字盘及带有排字盘的手印器

    本品目包括完全用手工操作的日期戳、封缄戳及类似印戳和排字盘,但不包括配有底座以备安装在台子、书桌等上或需置于架座上才能操作的日期戳、封缄戳及类似印戳(参见品目84.72的注释)。
    这些物品包括:
    一、使用火漆的封缄戳,不论是否带有图案或是否装有手柄。
    二、各种印戳,不论是否配有印带或自供油墨装置。例如,日期戳、多格式戳、文件及票证戳、编号戳(不论是否自动换号)、滚筒印戳、袖珍印戳(通常由装于盒子内的印戳及印台组成)。
    三、盛装可更换活字的排字手托或排字托盘。某些排字盘可有固定的文字和图案(例如,只变换日期的邮局用排字盘)。
    四、小型手印器(玩具除外),即内装有手工操作的排字手托或排字托盘、可互换的活字、镊子及印台的箱子。
    五、手工操作的票证印戳,用以在票证上加盖日期或其他符号,甚至还可以打孔。
    本品目不包括:
    (一)铅封或封口钳子及动物标记钳子(品目82.03)。
    (二)烙印记的烙铁及标记打孔器(品目82.05)。
    (三)用于印刷机上的未装配的字母、数字或其他符号(品目84.42)其他未装配的活字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四)装有凸版印刷底板的手工操作印戳(品目84.72)。
    (五)装有钟芯用以打印记录时间的装置。例如,用于印记收到信件的时间(品目91.06)。

果子 发表于 2017-2-14 01:29:41

96.12打字机色带或类似色带,已上油或经其他方法处理能着色的,不论是否装轴或装盒;印台,不论是否已加印油或带盒子:
       10—    色带
       20—    印台

    本品目包括:
    一、色带,不论是否装轴或装盒,用于打字机、计算机或其他任何有色带印字装置的机器(自动天平、制表机器、电传打字电报机等)。
    本品目也包括用于气压、温度等记录仪器并上有油墨等的色带,通常附有固定用金属配件,用以把记录仪指针的活动记录印制下来。
    这些色带通常用机织物制成,但有时也可用塑料或纸制成。归入本品目的色带必须上有油墨或经其他加工,使其能留下印记(例如,把织物带子浸渍,或把塑料或纸制的带子涂上色料、油墨等)。
    本品目不包括:
    (一)成卷的碳纸带或其他复写纸带,不适于作为打字机等使用的色带,但可用于记帐机、现金出纳机上复制副本。这些带子通常比打字机色带宽,一般宽度超过3厘米,应归入第四十八章。
    (二)未上油墨,也未经浸渍、涂层等加工,不能留下印记的带子,应按其构成材料归入第三十九章或第十一类等。
    (三)空卷轴(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二、日期戳等用的印台,不论是否上油墨。它们一般用毡、机织物或其他吸收性材料制成,并装于通常具有盒子形状的木料、金属或塑料制的盛器中。
    手工操作的油墨辊不归入本品目,它们应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果子 发表于 2017-2-14 01:30:15

96.13香烟打火机和其他打火器(不论是机械的,还是电气的)及其零件,但打火石及打火机芯除外:
       10—    袖珍气体打火机,一次性的
       20—    袖珍气体打火机,可充气的
       80—    其他打火器
       90—    零件

    本品目包括:
    一、机械打火机
    这种打火机通常是通过一个有纹缘的轮子旋转与“打火石”接触摩擦而产生火花(打火石一般用铈铁合金制成)。
    二、电气打火机
    通过市电电源或电池供给的电流产生火花,有些打火机则通过电阻而产生高温。
    三、化学打火机。
    这种打火机使用一种催化剂(通常为海绵铂),在某种气体的存在下,催化剂起催化作用而产生高温。
    四、非机械打火机
    这种打火机中的一种由一个贮存燃料的容器及一支可拆装并带有钢尖的小金属棒(撞针)组成。通过撞针钢尖撞击装于容器外的“打火石”产生火花,从而点燃撞针尖周围的易燃材料。
    本品目的打火机有袖珍式或台式,也可安装于墙上或煤气炉内等。本品目也包括汽车或其他车辆用的点烟器。
    与其他物品(例如,香烟盒、香粉盒、通常装有数字显示器的手表、电子计算器)组合而成的打火机应按归类总规则的规定归类。
    本品目也包括明显作为打火机的零件(例如,外壳、有纹缘的轮子、空的或灌满燃料的燃料筒)。
    本品目不包括品目36.03的点火器,打火石(品目36.06),打火机芯(品目59.08或70.19)或用于香烟打火机及类似点火器充气的盛有燃料的容器(安瓿、瓶或罐等)(一般归入品目36.06)。

果子 发表于 2017-2-14 01:31:38

96.14烟斗(包括烟斗头)和烟嘴及其零件

    本品目包括:
    一、各种烟斗(包括印第安烟袋、土耳其旱烟筒、水烟筒等)。
    二、烟斗头。
    三、雪茄烟或香烟的烟嘴。
    四、制造烟斗用的木料或欧石南根烟斗毛坯。
    制造上述物品及它们的柄、嘴或其他零件最常用的材料有赤陶及其他陶瓷、木料(黄杨木、樱桃木等)、欧石南根、琥珀、海泡石、硬树脂、兽牙、珍珠母、硬质橡胶、块滑石及粘土。
    本品目也包括下列零件:烟斗的柄及嘴;烟斗盖;吸收性烟斗头;烟斗衬;内部零件(包括过滤芯)等。
    本品目不适用于附件(例如,烟斗刮子及烟斗清洁器),它们应归入其各自适当的品目。

果子 发表于 2017-2-14 01:32:43

96.15梳子、发夹及类似品;发卡、卷发夹、卷发器或类似品及其零件,但品目85.16的货品除外:
             —    梳子、发夹及类似品:
       11— — 硬质橡胶或塑料制
       19— — 其他
       90—    其他

    本品目包括:
    一、各种盥洗用梳子,包括用于动物的梳子。
    二、各种梳妆用梳子,不论是用于个人打扮或保持发型。
    三、发夹及类似品,用以夹住头发或作装饰用。
    这些物品通常用塑料、兽牙、骨、角、玳瑁、金属等制成。
    四、发卡。
    五、卷发夹、卷发器及类似品,不论是否带有纺织物、橡胶或其他材料制的套或配件,但品目85.16的货品除外。
    这些物品通常用贱金属或塑料制成。
    上述物品如含有超出小配件范围的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人造或再造),一律归入第七十一章。
    本品目不包括纺织材料制的束发带(第十一类)。

果子 发表于 2017-2-14 01:34:23

96.16香水喷雾器或类似的化妆用喷雾器及其座架、喷头;粉扑及粉拍,施敷脂粉或化妆品用:
       10—    香水喷雾器或类似的化妆用喷雾器及其座架、喷头
       20—    粉扑及粉拍,施敷脂粉或化妆品用

    本品目包括:
    一、香水、润发油及类似化妆品的喷雾器,不论是台式或袖珍式,也不论是个人用或专业用。它有一个装有架座的通常为瓶状的贮液容器(用玻璃、塑料、金属或其他材料制成);座架上装有喷头(喷头上配有喷雾机械装置)及一个气压球(有时球上罩有纺织物制的网)或活塞装置。
    二、化妆喷雾器的架座。
    三、化妆喷雾器的喷头。
    四、粉扑及粉拍,用以施敷各种脂粉及化妆品(脸香粉、胭脂、爽身粉等)。它们可以用各种材料制成(天鹅绒或鸭绒、毛皮、动物毛、长毛绒织物、海绵橡胶等),不论是否装有手柄或兽牙、玳瑁壳、骨、塑料、贱金属、贵金属或包贵金属等制成的小饰物。
    本品目不包括:
    (一)单独报验的香水喷雾器用贮液容器(普通瓶、长颈瓶等)(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二)橡皮球(品目40.14)。
    (三)品目84.24的散布或喷雾器具。
    (四)品目84.76的香水喷雾机。

果子 发表于 2017-2-14 01:34:48

96.17带壳的保温瓶和其他真空容器及其零件,但玻璃瓶胆除外

    本品目包括:
    一、保温瓶及其他类似真空容器,只要它们是完整品。这类物品包括可在相当的一段时间里使液体、食品或其他产品保持恒温的真空罐、壶及瓶等。它们由一个通常用玻璃制成的双壁容器(瓶胆)构成,两壁之间为真空,并罩以金属、塑料或其他材料制成的保护性外壳,有时则包上纸、皮革、漆布等。在瓶胆与外壳之间的空隙中可以填塞隔热材料(玻璃纤维、软木或毡)。本品目也包括具有保温功能的不带保护外壳的双壁不锈钢真空保温瓶。保温瓶的盖子通常还可作杯子使用。
    二、保温瓶或其他真空容器用的金属、塑料等制成的外壳、瓶盖及杯子。
    本品目不包括单独报验的玻璃瓶胆(品目70.20)。

果子 发表于 2017-2-14 01:35:28

96.18裁缝用人体模型及其他人体活动模型;橱窗装饰用的自动模型及其他活动陈列品

    本品目包括:
    一、裁缝用的人体模型
    这些人体模型用于成衣时量体裁衣,其形状一般仅是人形躯体。它们通常以造型纸、石膏、塑料等模制而成,但有些是用某种编结材料(例如,藤、芦苇、柳条)制成。这些模型常以纺织材料包面,而且一般装在底座上,以使其离地面的高度可以调节。
    二、其他人体活动模型及类似品
    这些物品包括人体或人体各部分(例如,头、躯体、腿、臂或手)的模型,用以陈列服装、帽子、袜子、手套等物品。这类模型用上述一款所列的材料制成。对于全身模型,其四肢一般都装有关节,能摆成各种姿态。这些模型也可用作艺术家或雕刻家的模特儿,亦可供医科学生作练习绑绷带、夹板等用。
    这些物品不包括剪影式或轮廓式人体模型,虽然它们有时用于陈列商品,但更多是用作指示标志。它们通常用木料、纸板或金属材料制成,应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三、橱窗装饰用的自动装置和其他活动陈列品
    这些物品的范围包括从人体或动物的活动模型到其他众多的自动操作器具,其用途是作商品陈列或广告宣传。它们可用各种材料制成,一般是通过电气或机械进行操作。尽管这些物品本身往往带有新奇性,但它们的主要作用是用新奇的方法引起人们对橱窗内陈列的商品或某种特定展品的注意。它们可以根据所宣传的商品性质或服务项目而设计成各种不同形式。除了有吸引力以外,它们有时也可以通过其适当的运动起到展示陈列品质量及操作方法等的作用。
    本品目不包括:
    (一)品目90.23的专供示范用的装置或模型。
    (二)玩偶及玩具(第九十五章)。

果子 发表于 2017-2-14 01:35:54

96.19任何材料制的卫生巾(护垫)及止血塞、婴儿尿布及尿布衬里和类似品

本品目包括任何材料制的卫生巾(护垫)及止血塞、婴儿尿布及尿布衬里和类似品,也包括具有吸收性的卫生护理垫、用于大小便失禁的成人尿布以及内裤衬垫。
通常,本品目的物品是一次性使用的。大部分物品的组成包括:(1)内层(例如,无纺织物制的),通过毛细作用从使用者皮肤上带走液体以防止皮肤发炎;(2)吸收性内芯,用来收集和储存液体直至产品被丢弃;以及(3)外层(例如,塑料制的),用以防止吸收性内芯的液体渗漏。本品目的物品通常经过成形以便舒适地贴合人体。本品目也包括完全由纺织材料制成的类似传统物品,其洗涤后通常可重复使用。
本品目不包括一次性外科手术铺单及病床、手术台、轮椅用的吸收垫、非吸收性的护理垫或其他非吸收性的物品(通常应按其组成材料归类)。

果子 发表于 2017-2-14 01:36:22

96.20独脚架、双脚架、三脚架及类似品

本品目包括独脚架、双脚架、三脚架及类似品,用于支撑照相机、摄像机、精密仪器等,以减轻晃动。它们通常是可伸缩及便携式的,配有一个快卸器或快卸接头,以在支撑这些器械时便于安装或拆卸。这些物品可由任何材料制成,例如,木制、铝制、碳制或复合材料制。
独脚架是单腿式支架,有时称为“单脚架”。双脚架是双腿式支架,可随运动的双轴保持稳定。三脚架是三脚式架座,可为所支承的器械提供显著的稳定性。
本品目所称的“类似品”,是指配有四条腿及以上、在减轻晃动方面具有与独脚架、双脚架及三脚架相同功能的器械。本品目也包括自拍架,也称自拍杆,按设计握在手中而不是立于地上。自拍杆的一端配有一个可调节的夹具,可夹住智能手机、照相机、数码照相机或视频摄录一体机,进行自拍照,不论是否配有有线或无线的拍照遥控器。
本品目不包括:
(一)麦克风支架(品目85.18)。
(二)安放乐器(例如,小鼓或萨克斯管)用的架座(品目92.09)。
(三)第九十三章的制品专用的独脚架、双脚架、三脚架及类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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