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5号 CEPA新原产地标准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定了《2016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2016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2016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3)和《2016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4)。 《2016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6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6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6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具体范围与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16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点击浏览) 2.2016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点击浏览) 3.2016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点击浏览) 4.2016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点击浏览) 海关总署 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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