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子 发表于 2016-5-22 22:13:45

广东某化学公司高报单耗擅自转让节余保税货物

一、案情介绍
H海关稽查处于2002年8月7日对广东某化学有限公司进行稽查,发现该公司高报成品单耗并将节余部分保税原料用于内销成品之中,货物价值人民币4397万元,漏税约人民币980万元

二、企业基本情况
该公司成立于1994年8月,注册资本为1040万美元,外商独资企业。主要进口EVA胶粒、石油树脂、EVA乳胶、工业蛋白类物质、橡胶等原料,生产热熔胶、水基胶粘剂等工业胶,成品广泛应用于包装、制鞋业等,具有广阔的内销市场。该公司同时执行若干保税合同以及内销合同,且内销合同进口原料品名完全相同。历年来出口合同备案成品规格约4至5种,备案、核销损耗均为5%。

三、稽查过程
(1)根据风险分析,确定被稽查对象。该公司属海关总署下达的2002家加工贸易大型企业名单之列,考虑到该公司生产规模较大,且同时经营内销产品的生产,业务较为复杂,较易发生挪用等情事,故将该企业列为稽查的重点。稽查之前,稽查人员详尽地调阅了H888系统中该企业的有关资料,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进出口概况、成品单损耗的备案资料等,确定本次稽查行动的主要目标是:包税合同的平衡情况、合同备案单损耗数据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超过征税数量内销保税货物的行为。
(2)抓住单耗疑点,确定核算目标。在实地了解中得知,企业实际所生产的成品规格多达600余种,远不止备案的4至5种。而企业单耗则按内外销产品总用量的均值来进行备案。稽查人员立即意识到单耗可能存在问题,在部署查阅财务、报关资料的同时,迅速到生产控制部门查阅资料,发现该公司损耗资料显示,近3年来实际损耗率不超过1%。可以肯定,企业外销产品实际耗用的原材料与按备案单损耗所折算之耗用量势必存在差异。但外销手册已平衡核销,库存料件与现执行手册结存大致平衡,因此为了查证是否可能存在超过征税数量内销保税货物行为,以及为找到高报损耗节余料件的去向,稽查人员将核算目标转向内销平衡。
(3)围绕总量平衡。周密核算。根据该公司记录较为真实完整判断,稽查人员决定从总量核算入手,围绕以下公式展开核算:
1、已用于内销的料件=内销成品数量×成品的实际单耗率/(1-实际损耗率),将符中规格型号的内销成品的耗料数量汇总,可以得到其一定期间内的内销耗用原料数据.
2、可合法用于内销的料件=完税和内销购料件期初库存数+稽查期间料件的征税进口和内购数-稽查当日完税和内销料件的盘点库存数。
3、将上述两个公式计算的结果对比,可以得出企业是否可能存在超过征收和内购数量将保税料件用于内销产品行为的结算。
为此,稽查人员核算了以下项目:
(1)2009年1月1日的期初库存数(企业通常没有按保税和完税性质加以区分);
(2)根据已核销合同的保税合同,计算2000年1月1日当时正在执行的保税货物的应有库存数量;
(3)2002年8月7日当日盘点库存数按保税与完税的性质分别;
(4)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8月7日,EVA胶粒、石油树脂、工业蛋白类物质、橡胶等5种原料的来源情况,按保税进口、完税进口和国内购买分列;
(5)取得企业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8月7日的成品销售和出口情况,按内外销分列;
(6)期间实际单耗水平测算=期间原料投入量/期间产量;
(7)抽样取得实际成产的“BOM表”(投料配方表),证实实际生产的单损耗水平;
(8)核算当日正在执行的内外销合同料件的平衡情况。

四、        启示
(一)        稽查人员的职业敏感性是迅速发现问题的关键。稽查人员在听取企业关于实际所生产的成品规格多达600余种的介绍之后,敏锐地意识到备案单损耗数据与实际单损耗一定存在较大的差异,迅速到生产控制部门查阅损耗报表,发现实际损耗率数据,从而将稽查的目标设定为核实节余料件的去向以及是否用于生产内销产品。并围绕这一目标,大大提高了取证的针对性。
(二)        “总量平衡值控制计算方法”是稽核大型企业的有效稽查方法。通过加工贸易平衡方式的总量计算或匡算,对比或发现计算数据与实际情况的差异,对差异情况进行评估认定,据此可以推测或发现目标(问题或线索),进而发现事实。其使用的前提是:企业需有较为完整真实的会计数据,稽查人员需有较高的会计核算、分析推理和海关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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