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子 发表于 2016-5-6 14:29:33

海关对破产、分立、合并企业加工贸易货物的处置

      对于企业破产、分立、合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113号)第四十一条规定:
      加工贸易企业出现破产、分立、合并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办结海关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被人民法院或者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封存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自加工贸易货物被封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报告。
      该项规定仅进行了笼统的表述,明确的是企业出现上述情况时向海关及时报告的义务,至于如何办结海关手续,则缺乏相关的规定。因此出现上述情况时,基层海亲和企业往往很难操作。
      对于破产企业,由于税款很难追缴,容易形成老大难问题,因此海关应与法院紧密配合,主动向法院申报债权,积极参加债权人会议,按破产程序办结海关手续。
      对于合并或分立的企业,由于有承接主体的存在,不至于造成税款的流失,但如何妥善处理料件、成品等,很多企业不知如何下手。下面我们结合案例,了解企业合并时处置加工贸易货物的流程以及具体操作
      案例:外资加工贸易企业合并时如何处置海关加工贸易监管货物?
      2004年8月,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和C公司,并于2004底得到商务部门的批准。合并前,3家企业均从事加工贸易,合并后,被吸收合并的B公司与以C公司尚有加工贸易在执行中。为妥善处置剩余保税料件,企业相关管理人员前往苏州工业园区海关咨询。
      要据署法36号文《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规定〉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合并或分立前进口的未达到海关监管年限的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未核销结案的进口保税货物,在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分立后,由承接该货物的存续或新设公司承担海关法规规定的接受海关监管的全部法定义务”。在了解了企业的基本情况以后,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为企业提供了3个解决立案。第一、被吸收合并的企业将剩余保税料件、半成品及成品全部退运出境;第二、被吸收合并的企业将保税料件、半成品及成品出口到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或保税区;第三、以余料结转方式将剩余保税料件结转至合并后的A公司。
      最大限度地减小成本、提高利润是企业不变的法则。由于此次合并后的企业基本不改变原有的经营范围,原剩余料件继续用于生产出口成品,因此,如何以最小的成本确保剩余保税料件顺利过渡是企业追求的目标。第一和第二方案中先将料件出口再复进口方式较高的通关成本和较为烦琐的通关手续都是企业所不愿看到的,因此,企业是毫不犹豫的选择了方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口和受灾保税料件的管理办法》(署令111号)第五条规定,“经营单位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工厂的,应当经主管海关同意并缴纳相当于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风险担保金”。企业合并后成为同一法人(即同一经营单位),原合并前企业即可视为同一经营单位的不同加工厂,适用111号令第五条规定。据此,主管地海关要求企业将未出口的保税成品尽快出口,将确实暂时无法出品的保税成品和半成品折合成料件与剩余保税料件一并以余料结转的形式转至A公司,鉴于保税货物没有发生实物转移,海关能够保证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因此免于征收风险担保金。原被吸收答非所问并的两家企业的手册予以核销结案。至此,合并后的3家企业以最小的成本和最便捷高效的方式顺利实现了剩余保税料件过渡的无缝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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