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关单填制“特殊关系确认”的填报要求
在新版报关单填制中要求企业主动申报“特殊关系确认”栏目,这是基于海关总署令第2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要求,对于海关估价的主动申报。这将让海关估价工作从事后审核到申报前自查的前置过程,需要报关行和企业仔细确认特殊关系项目并如实申报。第四节 特殊关系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
(一)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二)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三)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四)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五)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六)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七)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八)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第十七条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但是纳税义务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何一款价格相近的,应当视为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一)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三)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海关在使用上述价格进行比较时,应当考虑商业水平和进口数量的不同,以及买卖双方有无特殊关系造成的费用差异。
第十八条海关经对与货物销售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一般商业惯例的,可以确定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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