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放置在衣袋、手提包中物品的归类
四十二章章注三(二)品目42.02及42.03的制品,如果装有用贵金属、包贵金属、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的零件,即使这些零件不是仅作为小配件或小饰物的,只要其未构成物品的基本特征,仍应归入上述品目。但如果这些零件已构成物品的基本特征,则应归入第七十一章。那么什么算做已够成第七十一章物品的基本特征呢?
查阅七十一章章注四(一)所称“贵金属”,是指银、金及铂 以及章注 五“含有贵金属的合金(包括烧结及化合的),只要其中任何一种贵金属的含量达到合金重量的2%,即应视为本章的贵金属合金"
是否可以理解为如果物品中单一贵金属的含量超过2%,就归入七十一章相应品目小于2%的话归入4202或4203 ?????
第七十一章注释一项下的内容就是其的基本特征,不再进一步加工,可以这么理解。
如果物品中单一贵金属的含量超过2%,可归入七十一章相应品目。铂、金、银都低于2%的所有合金按贱金属归类归入第十五类
shiba 发表于 2015-12-19 23:23
第七十一章注释一项下的内容就是其的基本特征,不再进一步加工,可以这么理解。
如果物品中单一贵金属 ...
里面有一个点就是常放置在衣带、手提包中物品如首饰盒、烟盒等物品 如果不是贵金属制品
那么4202品目条文中里面对这些物品有具体的描述
而第15类里面比如7326中品目条文就明确的说明不包括4202中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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