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类小课堂︱导热胶片归类错误案例
2012年8月,大连海关审单处在审核一票申报品名为 “导热胶片” 的进口产品时发现疑点,审单关员怀疑企业申报税则号列35069190.90(关税税率10%)有误,遂指示现场海关进行查验。通过现场验核和企业报关员的解释,确认该产品应归入税则号列38249099.90(关税税率6.5%),与企业自行申报的税则号列之间存在3.5%的税率差。经过与报关员的耐心解释工作,在修改申报税号后为企业挽回了6万余元的损失。产品介绍
该企业申报品名为 “导热胶片” 的产品,实际商品为矩形片状物品,其颜色为灰色、浅绿色等。该商品质地柔软,对该商品施加外力后可致其发生变形,且外力撤销后不易恢复到原状态(大家搜搜慢回弹,按下去之后变形,一松手还会回到原来状态,但是这个玩意跟橡皮泥似的,捏了就回不去了,果子注)。该商品为硅树脂、氮化硼(或氧化铝)、玻璃纤维三种物质的混合物。其中,硅树脂含量为20%-30%,氮化硼(或氧化铝)的含量为65%-75%,玻璃纤维在其中仅起增强作用含量为5%。该产品的生产工艺为:将原材料(硅树脂、氮化硼或氧化铝、玻璃纤维)混合后模压成型,然后加热到一定的温度使其凝固,再裁切成一定的形状和尺寸即可。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混料过程中添加颜料使其通过颜色区分型号,也可以呈片状报验,也可以呈卷状报验。为了便于使用,该产品为基层,单面涂胶,再加上一个离形层构成。
功能用途
该商品的功能为对电子产品进行散热。利用该商品良好的导热性能,可以将电子产品工作时产生的热量有效地散发出来,从而防止电子产品因发热而受到损害。使用时,可以将该产品裁切成小块,粘贴在电子产品或电子元器件表面(如图)。
归类争议
海关审单处在发现本案归类错误后,通过横向检索发现,该产品在关区内的申报品名还有“导热硅胶片”、“散热硅胶片”、“散热胶片”等等,相当一部分企业将其归入了税率较高的税则号列35069190.90或3926.9010。通过对企业报关员进行走访调查后发现,部分企业认为该产品单面涂胶,具有粘胶性,所以按粘合剂归入品目35.06。但是品目35.06所述作胶或粘合剂用的产品是用其将两者粘合在一起用的,而本品的主要用途不是粘胶而是散热。
另外一部分企业认为其主要成分为聚合物,又用于仪器设备上,所以归入品目39.26。但是他们恰恰忽略了第39章的章注一“一、本协调制度所称“塑料”,是指品目39.01至39.14的材料,这些材料能够在聚合时或聚合后在外力(一般是热力和压力,必要时加入溶剂或增塑剂)作用下通过模制、浇铸、挤压、滚轧或其他工序制成一定的形状,成形后除去外力,其形状仍保持不变。” 而本品施加外力后不易恢复原状,所以不可能归入第39章。
通过对该产品成分和用途的综合分析,该商品应当属于具有导热、散热功能的化工品。根据归类总规则一,该商品应该按照未列名化工品归入税则号列38249099.90。
→ → 掌握这种技术报关员,全国只有不到1000人……
经验启示
1、没有将高税率的产品报成低税率的税号,海关倒不会特别介意。但是,原本低税率的税号报成高税率了,你老板会跟你有完吗?
2、本案中报关员缺乏商品归类的基础,归第39章的时候连章注一都不看,更不要说35.06的注释了,简直就是凭感觉胡来。对税则不抱有敬畏之心的话,早晚会得到报应的。
3、化工产品也要看用途,不能只看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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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建议老大写一篇探讨“硅胶”制品的文章,现实好混乱~~~:Q:Q:Q 新手上路,已经晕了{:soso_e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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