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子 发表于 2015-9-22 21:44:36

报关小课堂|加工贸易外发加工管理

保税加工,是报关行业的一个技术岗位,也是报关员考试中的难点。学会保税加工业务操作,将有助于报关员进入生产企业从事更稳定、工作环境更好的报关工作。学会保税加工,从现在开始。

本系列将以电子化手册为模板给大家讲解,本讲解将更贴近实际操作的需求。以下内容报关员教材里是没有的。

加工贸易外发加工管理

一、外发加工

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的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者(企业或个人)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最终复出口的行为。(2014年,海关对外发加工进一步放开,有新政策,下面有注明,果子注)

(以前,仅限产品加工过程中某道工序外发且不得改变物理状态。但是,后来很多企业都胡来,根本不拿这当回事儿,海关还是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调整放开了这个限制,现在可以全部工序外发了。果子注)

二、受理单证

1、经营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
2、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外发清单
3、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协议
4、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外发给了某个人,那么就不再需要再提供生产能力证明和营业执照,拿承揽者(即受托人)的身份证就可以完成备案,果子注)
5、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证明(需要提示的同上,果子注)

三、监管规定

1、外发加工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进行
2、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企业(否则就是深加工结转了)。承揽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只能一次承揽,不能转手)
3、经营企业需要开展外发加工的,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并提交承揽加工合同或者协议、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同前面要求一样,注意个人的情况,果子注)
4、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本企业(按照2014年21号公告,现在不需要海关批准,就可以不运回本企业,由经营企业办理出口,由加工企业直接起运,果子注)
5、经营企业和承揽企业应当共同接受海关监管(以前要求承揽企业是保税工厂,现在其实没这要求了,都说了个人也可以的,果子注)。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海关的要求如实报告外发加工货物的发运、加工、单耗、存储等情况。

四、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的情形

1、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
(1)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案件未审结的
(2)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

外发加工的程序与保证金的收取与之前相比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前外发加工需要在外发前备案,现在外发加工在货物外发加工之日起3个工作日完成备案即可。即由原来的事前审批,变为了事后备案。关于保证金方面,现在只有全部工序外发需要交保证金外,其他情况无需再交保证金,如跨关区外发、货物(含边角料、残次品)不运回的均不再交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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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要提示(根据下面的“最新外发加工政策”整理)

海关在放宽了外发加工的限制条件的同时,也加强了外发加工的管理,企业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按时备案: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自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2、及时收发货:企业应当在货物外发之日起10日内向海关申报实际收发货情况,同一手(账)册、同一承揽者的收、发货情况可合并办理;
3、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者;承揽者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
4、企业未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外发加工手续,或者实际外发情况与申报情况不一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最新外发加工政策

关于《办法》第二十四条
(一)企业应当在货物首次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备案外发加工基本情况;企业应当在货物外发之日起10日内向海关申报实际收发货情况,同一手(账)册、同一承揽者的收、发货情况可合并办理。
企业外发加工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海关变更有关信息。
(二)以合同为单元管理的,首次外发是指在本手册项下对同一承揽者第一次办理外发加工业务;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首次外发是指本核销周期内对同一承揽者第一次办理外发加工业务。
(三)对全工序外发的,企业应当在外发加工备案时缴纳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保函。企业变更外发加工信息时,涉及企业应缴纳外发加工保证金数量增加的,企业应补缴保证金或者保函。
(四)企业未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外发加工手续,或者实际外发情况与申报情况不一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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