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子 发表于 2015-9-11 12:02:46

报关员考试练习:完税价格审定中的特许权使用费的案例

报关员考试教材中的完税价格审定是报关员考试中为数不多计算题中的一个要点。

今天,我们就讲其中的特许权使用费和综合实务题的运用

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因此,特许权使用费包括商标使用费、专利权使用费、著作权使用费、专有技术使用费、分销或转售权费及其它类似费用。
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特许权使用费需计入完税价格,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
    ②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应注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1.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②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
③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

2.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附有商标的;
②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
③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

3.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介质的形式;
②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4.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
②经过轻度加工即可以销售的。      

特许权使用费的综合实务案例

案例内容
某公司从国外公司进口某产品关键件,在境内和相关国产配套件组装成成品销售,出口商提供有关专利作为技术支持,作为对价,进口商按其销售产品收入的2%向国外公司定期支付专利费,三年共对外支付专利费共计人民币750万元。

案例评析
根据海关有关规定: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价格中的特许权使用费需计入完税价格,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
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我国关境内销售的条件。

因此本案中,对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即专利费是否应当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与判断:
一是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与该进口货物是否有关;
二是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是否作为外商出口销售该货物的条件;
三是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包括在申报价格之中。对此具体分析、阐述如下:
1、专利使用费的支付是否与进口货物有关。
相关专利主要包括5项产品专利,从出口商提供的专利清单及专利注册文件中可以判断,进口商进口的某产品的关键件中含有上述产品专利,并且必须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上述专利。因此,可以判断,上述专利使用费的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
2、专利使用费的支付是否成为货物出口销售的条件。
进口的某产品的关键件中包含有关产品专利,如果进口商不支付相关专利使用费,出口商将不可能向进口商出口上述货物或不以现有的价格条件向进口商出口上述货物,由此可见,专利使用费的支付是外商出口销售该货物的条件。
3、专利使用费尚未包含于申报价格之中。
从对相关报关单证分析,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中,并未包括向境外支付的专利使用费。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认定:专利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且是货物进口的条件,同时尚未包含于货物完税价格中,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将上述专利使用费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
关于进口货物的特许权使用费一直是完税价格核算中的难点之一,企业应配合海关工作,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确保完税价格核算、确定的准确和客观。
      
应注意: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者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应当视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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