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税的追征和补征”的讲解
在报关员考试教材中有个很重要的概念,就是关税的追征与补征。这是海关自身救济的权力之一,往往发生在事后稽查或核查的环节,海关对已放行的货物采取的强制措施。之前我有碰到一个案例,北京某公司进口舞台灯,向报关行提供的税号是9405.4090(其他照明装置,税率10%),报关行正常申报后海关放行。但是5天后海关通知企业到海关现场进行书面解释,并且提供舞台灯样品和说明。经过海关核查后发现,该产品的结构特征应归入税号9405.4020(聚光灯,税率17.5%),与其之前申报的税号税率相差7.5%,涉及关税8万余元。后来经过海关调查认定,是该企业报关员申报错误导致,对企业进行了8万余元的追征税款,同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在这个案例当中,进口企业报关员业务不熟练,不了解商品归类的必要条件和研究产品结构特征,导致将产品归入较低税率的税号。海关对之前已放行的货物单据进行纠正,收取之前少收的税款,这就是追征。
在2015年报关水平测试教材《报关基础知识》第207页最后一段说到:
《海关法》、《关税条例》规定: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
本段摘自《关税条例》第五十一款,包含了多层含义,让老果子逐一讲给大家:
一、条款中对于课税对象明确了范围为“货物、物品”,也就是说并不仅仅是进出口商业性质的货物可以采取追征和补征的救济措施,对于应征关税的个人物品也可以采取相同措施。
在昨天的新闻中距谈到某地一个导游,经常带团去法国,然后亲戚朋友委托他购买奢侈品,最近一次回国也带了,通过海关以后人都到家了,海关要求他携带当时过关时的行李回到海关去做解释,结果他就把带的东西都藏起来了,后来被海关抓住后移交检察院起诉,最后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这个,显然已经超过了追征和补征的范围,都涉嫌犯罪了。所以,各位报关新手们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不要以为海关放行就万事大吉,水平不行的还是要自己担责任。
二、第一段中描述了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这个又应如何解释呢?我们一般进口货物向海关申报之后,无非是征税或者免税(法定减免)两种情况。如果你应征税款的,海关肯定有开具税款缴款书,这时无论采取手工缴款还是电子支付的方式,都会有缴款日期的记录,所以就形成了“自缴纳税款之日起”;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海关在计算后得知应征税款不足人民币50元,那么法定不予免税的情况,海关直接给予放行的,自然就没有缴款日的说法了,只能“自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
三、在海关“追征”的表述中,采用的“自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 ,这里明确了追征的对象是“纳税义务人”而非“报关人”,那么就要符合纳税义务人和连带的纳税人的范围。
最后,奉上本人的报关员课程PPT,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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